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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第2号(总号: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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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8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第2号(总号:45)

发布时间:2023-07-18 15: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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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落实措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政发〔20236

市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3〕5号)精神,为扎实有序开展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本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为我市建设四化同步发展示范区提供统计信息保障。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天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各要在2023年5月上旬完成乡镇办场、村(居)两级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组织和实施本辖区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劳动报酬,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要结合普查工作实际,确保普查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因普查经费短缺或拨付不到位影响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四、普查重点工作

经济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普查试点、“两员”选聘及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投入产出调查、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

(一)开展普查试点。聚焦此次普查涉及的新内容、新方法、新技术以及重点难点问题,高质量组织开展普查试点,积累经验、发现不足,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普查方案奠定基础,全面提升普查工作质效和水平。

(二)选优配强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创新“两员”选聘方式,组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三)强化业务培训。采用逐级或跨级的方式,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统一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要注重模拟入户调查情景,将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相结合,及时发现并解决普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普查人员熟练掌握普查流程。

(四)做好单位清查。精心组织好普查区划分及绘图、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清查底册编制、“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清查结果上报与普查名录编制等单位清查各环节工作,摸清全市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为正式普查奠定基础。

(五)开展普查登记。充分发挥行政动员优势,主动争取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普查。各级普查机构要对现场登记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类指导,普查人员要自觉规范现场登记行为,争取普查对象的信任、支持与配合,确保普查数据应统尽统、统准统全。

(六)组织投入产出调查。深入本地调查单位了解企业主要产品或活动种类、数量和金额,生产过程中的制造成本、购进材料来源和产品初次去向等,指导企业正确填报投入产出调查统计电子台账和投入产出调查表。

(七)做好数据处理。制定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落实数据处理所需软硬件设备和物资,分级搭建数据处理环境,强化数据处理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及时开展本级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和安全。

(八)注重开发利用。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完善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开展各类统计调查提供基础信息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和惩治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及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国家将适时把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切实维护普查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认真做好本次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如实准确申报普查数据,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浓厚的社会氛围。

附件:天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3424        

    附件

天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一、组成人员

长: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隆拥军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肖建军市统计局局长

王翠荣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发改委副主任

员:李志勇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田贵军市委编办副主任

朱广华市民政局总会计师

潘承勇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宪法市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

钟军红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王少仿市统计局副局长

二、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设在市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局长肖建军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天政发〔2023〕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部门:

《天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3515       



天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及市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四化同步发展示范区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贡献天门力量

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及市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政府实行长负责制。长领导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长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工作。

长离期间,受长委托由常务副长主持政府工作。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位离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探索以四化同步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天门路径

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长负责制。

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  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及市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委请示报告。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民生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政府报告。

十六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落实接访、下访要求,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政府全体会议由长、副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及市委工作要求,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政府的重要工作。

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有关乡镇办场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政府常务会议由长、副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中央和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及市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开展的巡视、督查、检查、重大审计等反馈问题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需提请委常委会会议、委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工作汇报、请示报告等;

(四)讨论需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报告、年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告、年度级预算安排建议和级财政决算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专项工作报告等;

(五)讨论通过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以及拟报经政府同意、以政府相关部门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一般安排市人武部、市司法局、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市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乡镇办场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顾问、新闻媒体、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长或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政府办公按程序报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印。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政府办公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对需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政府协调。

二十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政府办公起草,按程序报长签发。

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政府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安排在政府常务会议之,总结回顾上周主要工作,安排部署近期重点工作。政府周例会由长召集和主持,副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及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二十四政府根据需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政府专题会议由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乡镇办场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或委托主持召开会议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长审定。

二十五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参加的,会前向会议主人请假;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参加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备。

二十六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政府各部门召开全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先征得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政府报送请示,由政府办公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乡镇办场行政负责同志参加。全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政府办公要切实履责、严格把关,不安排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活动,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发会议通知。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政府办公研究提出意见并统筹办理。

二十七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长主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主题由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及市委工作要求,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切实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各地、各部门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委、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委有关规定,先报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核程序。

二十九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及提请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各部门报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政府协调或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一对各地、各部门报送政府审批的公文,政府办公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政府办公按照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长审批。

三十二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委的请示、报告,由长签发。

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政府发布的命令,由长签署。

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由长签发;其他文件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或经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长签发。

政府办公名义发文,一般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长签发。

三十三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政府。未经政府授权,政府各部门不得向乡镇办场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乡镇办场提出指令性要求。

乡镇办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政府备案,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三十四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办场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充分利用全政府系统政务办公平台,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  工作落实

三十五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落实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要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要求,对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实行全过程跟踪调度,打通堵点淤点难点,及时反馈进展和落实情况,视情组织开展后评估,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高效落地。

三十七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政府办公要加强对全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从严控制级层面督查检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从源头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加强督查工作的过程监测和跟踪问效,强化督查结果运用,推进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八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九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主持1—2个重点调研课题,拿出不少于40天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针对相关领域或工作中最突出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要带头落实工作联系点和联系对象制度,深入联系点开展蹲点式调研,努力把联系点打造成为“解剖麻雀”、破解难题、探索试验的窗口。

四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委请示报告。

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政府请示报告。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报告。

四十一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除委、政府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政府领导同志代表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长离出访、出差或休假,由政府办公省政府办公厅和委办公报备,并由市委办公室向省委办公厅报批。副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长请假,并由政府办公委办公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乡镇办场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事先请假,提前3天向政府办公报告,由政府办公长、分管副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二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三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1220政府印发的《天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天政办发〔2023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24


天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3〕3号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我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和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工作任务

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立足我市实际,制定《天门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包含《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责任单位:民政发改委、财政

2.建立级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持续性,根据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天门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民政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责任单位:民政发改委、财政

(二)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工作。科学设置基本养老服务调查统计项目和具体指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责任单位:民政卫健委各乡镇办场

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责任单位:民政卫健委、市医保局

5.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市级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推行“养老服务顾问”制度,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推荐、办事指导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公安卫健委、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残联各乡镇办场

6.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网格员、老党员、亲属邻里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各乡镇办场)

(三)推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7.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责任单位:民政财政医保局各乡镇办场

8.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占比不得低于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财政民政发改委

9.优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需求或未达标的,经批准,在已建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征收土地价款。制定养老机构物业改造和持有支持措施,建立既有物业改造和重建绿色通道,务实解决存量住房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消防审批问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运营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优秀民营企业利用各类房屋设施发展养老业务,允许国有物业租赁时限延长至10年以上,合理控制租赁收益水平。将基本养老服务中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补贴重点向护理型床位倾斜,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稳步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0.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退役军人发改委

11.加快补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加强常态化督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工作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统筹整合利用闲置资源,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街道、社区统筹,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清理,全面清查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情况,对养老服务配套设施不达标的,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多个占地面积较小或居住户数较少的居住区可按标准统筹设置养老服务配套设施。责任单位:住建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发改委各乡镇办场

12.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建立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助餐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年满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制定完善光荣院管理有关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责任单位:民政退役军人卫健委各乡镇办场

13.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分级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基本建立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政府举办、出资或投入资源的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城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以普惠为导向,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与政府投资平台合作建立养老服务资产管理运营公司,集中购置、改造、运营管理养老设施,降低服务机构初期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增加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责任单位:民政发改委、国资委各乡镇办场

探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4.提高家庭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探索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喘息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5.推进宜居环境和居家适老化建设。推进适老化社区创建,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楼栋加装电梯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积极推动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全改造不少于1500户。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做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优医养结合中医药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认证工作。责任单位:住建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卫健委、民政

16.创新智慧养老服务模式。推进智慧养老平台建设,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民政科技经信

三、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强化督促指导确保政策落地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民政卫健、发改住建、住房保障服务等部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稳步提升、服务内容安全实施,对履职不力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天门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天门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

类型

牵头

责任部门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遇。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物质

帮助

市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物质

帮助

市人社局

3

高龄津贴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市民政局

4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照护

服务

市民政局

5

养老顾问

服务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

服务

市民政局

6

就医便利

服务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

服务

卫健委

7

老年教育

服务

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资源服务,推动各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

服务

市教育局

8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市交通运输局

9

参观公园、人文纪念馆和景区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门票实行免费。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已经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O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实行免费。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市发改委

10

老年人

能力综合评估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照护

服务

市民政局卫健委

11

健康管理

服务

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照护

服务

卫健委

12

法律援助

服务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市法院

市司法局

13

优抚集中

供养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的,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照护

服务

市退役军人局

14

分散特困

供养

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定期探视并帮助其解决日常照料问题,在生病住院期间提供陪护。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照护

服务

市民政局

15

集中特困

供养

民政部门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照护

服务

市民政局

16

低保重点

保障

按不低于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低保金。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高龄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市民政局

17

经济困难

高龄老年人补贴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

城镇低收入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市民政局

18

经济困难

失能老年人补贴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城镇低收入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市民政局

19

经济困难

老年人上门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机构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医“五助”为基本内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有需求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

关爱

服务

民政

20

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市民政局

21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

按不低于7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市民政局

22

家庭适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物质

帮助

市民政局

23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物质

帮助

市人社局

24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等老年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

照护

服务

民政  卫健委退役军人局

25

居家探访

关爱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关爱

服务

民政

26

流浪乞讨

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物质

帮助

市民政局







天政办发〔20231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部门:

天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31        



天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有序发展网约车。

巡游出租车可加入网约车平台,鼓励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出租车,遵守巡游出租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必要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经信、公安、人社、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发改、网信、人行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按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其中,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35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提倡使用新能源车辆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我市环保标准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在指定位置设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网约车监督标识;

)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C1类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六)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使用电子支付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已经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监督检查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以及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扣其经营许可证件。暂扣经营许可证件期限不得超过30日。被暂扣经营许可证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或者予以整改,拒不停止或者不予整改的,由原许可部门吊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彩色登记照片3张。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保证运营安全,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营运管理、投诉处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制定并公布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对达不到服务质量管理标准要求的驾驶员和车辆,应当按规定处理,并及时将解约人员、车辆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投诉,及时调查处理乘客投诉,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五)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可以在接入平台的车辆上张贴或喷涂网约车标识;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

)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平台数据库向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使用;

(十)不得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危害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十)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运营设备完好;

)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

(八)为老人、儿童等行动不便的乘客提供上下车协助;

)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二)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可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税务、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网信等部门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信息、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信用记录等。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违规收费的;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证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七章   

第二十 许和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服务提供者应通过网络平台邀约合乘人,不得进行巡游式邀约,涉及分摊费用的应在发布信息时载明,分摊费用不得超行程燃料费和通行费用总额,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对合乘服务提供者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服务提供者驾驶信息、车辆信息及安全承诺等内容齐全且合乘服务提供者每日发布合乘信息不得超过2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运输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时,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有义务进行配合。严禁以合乘名义开展出租客运非法运营。

第二十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二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在施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冲突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政办发〔20231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

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6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支持民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增总量、扩规模、提质效,推动全市经济稳健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2〕3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打造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环境。严格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国企和民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和支持企业家参政议政,提升企业家政治荣誉感、社会责任感和职业尊荣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二、鼓励企业投产达效。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引进工业企业按合同竣工投产进规后,5年内,前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并购我市企业,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产生的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缴税主体;待正式投产后,享受招商引资奖补优惠政策。对年度入库税金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生产型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对投产达效的工业项目,给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补贴,每项分别补贴6000元;给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补贴,每项分别补贴2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方向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建立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库,鼓励库内企业大力实施技改扩规,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升产品质效,扩大市场占有率。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对新进规、小进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6万元、5万元;对新入库规上服务业企业和限上商贸业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购买先进设备,对购置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的、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6%、8%、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对符合“五化”支持方向,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先进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2022年以来“首次”进规企业,总投资门槛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优先推荐参与省竞争择优项目评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积极向上争取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含揭榜挂帅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照国家级、省级支持到位资金的20%予以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购买技术成果并在市内实现转化的企业,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进行奖励。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成功申报备案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创新创业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确定为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并在我市企业实现专利成果转化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品牌创建。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注册为“中国地理标志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天门陆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给予质量提升补助资金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成功认定为国家级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管局、市财政局)

六、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认定为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3万元对获评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省级认定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每个一次性奖励3万元。支持“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建设,推进5G与工业制造融合发展,培育5G应用重点支撑产业链对经认定具有创新和重大推广价值的应用场景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进一步畅通供需对接渠道,积极引导云服务供应商与企业合作共建,推动企业云上办公。加大企业招商引资力度,研究出台专项政策,支持电子信息、软件、互联网等民营企业落户并做强做大。(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七、支持企“走出去”“引进来”鼓励市内民企与央企、国企组建联合体“抱团出海”,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支持企业“走出去”,在拓展境外重要市场、重大项目建设、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完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帮助民营外贸企业通过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联合发力,为企业提供增信支持。为企业出境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提供即来即办、专窗办理服务;为出(国)境参加紧急商务活动的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兑现“一次性告知”和“容缺受理”服务承诺,尽可能减少办事环节,特事特办,加急办理,让企业人员办事更加省心。鼓励企业利用外资,对实到外资(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下同),根据本年使用外资的0.5%予以奖励,最高5万元;实到外资2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本年使用外资的1%予以奖励,最高20万元;实到外资5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项目根据本年使用外资的2%予以奖励,最高200万元;年度使用外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组、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

八、加大民间投资支持力度。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库,吸引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制造业转型升级、乡村振兴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存量资产项目盘活力度,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在中央和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部分领域设备购置与改造更新贷款等项目申报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进一步强化政银企联动,拓宽民企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的费用支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农业农村局)

九、纾解企业流动性困境。设立总规模1亿元(首期5000万元)的市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建立全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过桥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应急转贷纾困基金日使用费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日利率水平(即当期一年期LPR的四倍)。建立健全防范和治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工作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应收账款确权后融资。(责任单位:市高新投集团、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组等单位)

十、拓宽多种融资渠道。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鼓励银行适度让利,市财政加强贴息支持。创新个性化融资产品,推广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探索拓宽轻资产企业融资渠道,力争3年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合理运用“无还本续贷”方式缓解企业还款压力,力争续贷无缝对接。通过开展短融、困难企业盘活、基金招商等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提振企业投资信心,撬动产业发展。强化上市培育,搭建市政府负责同志服务“金种子”企业直通车,对企业登陆沪深交易所的,市级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企业登陆北交所的,市级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挂牌成功的,市级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对挂牌的规上工业企业和经预先核准的其他企业按核定申报成本给予一定奖励。做好企业上市后跟踪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企业困难。(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保监组)

十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继续落实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2024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六税两费”退税条件的,由企业自主选择退抵方式;2023年12月31日前,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下调为1%的优惠政策。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承租市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对进入天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取的,采用银行保函或信用保函。对工程质量保证金按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5%的比例预留对工资保证金实施差异化储存办法。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推进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常态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国投集团、市高新投集团)

十二、降低物流成本。积极宣传我省高速公路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对新引进投产3年内(含3年)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照当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3%的比例给予物流成本补贴,当年补贴额度最高50万元;对外贸企业当年支付国际物流(海运、航空、公路、铁路)费用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的补贴(不含保险费用),当年补贴额度最高50万元人民。全面落实省内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制度,强化“一网、一门、一次”办事质效,让数据多“跑路”、车主少“跑腿”,进一步推动道路运输行业降本增效,切实解决广大车主办事难点、痛点问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商务局

十三、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四、强化要素保障。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产业用地政策要求,对民间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对民营企业办理工业企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改“转供”为“直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我市工业用水实行优惠价格,在现行2.2元/吨的基础上,每吨优惠0.3元,即工业用水执行水价1.9元/吨,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对高新技术企业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的,以最高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增幅超过10%的,增量部分给予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度,最高补贴50万元/年。严格落实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费要求。对急需紧缺人才和有特殊贡献人才申报职称,简化申报程序、减少证明材料,优化职称认定、评审机制。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专人对接“楚才卡”持有人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

十五、落实审慎包容的监管制度。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全面推行“三个一”(一案一评估、一阶段一评估、一领域一评估)评估机制,切实做到“三表一卡”(立案评估表、审理评估表、执行预案表、风险告知卡)评估全覆盖,努力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完善涉市场主体案件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机制,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严格区分违规、违法、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涉案财产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财产,依法慎用少用留置调查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严格审批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并为企业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保留基本往来账户。(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十六、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利用智慧安商信息管理平台等多种数字化手段,精准推送惠企政策,有序推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对涉及产业投资相关的核准(备案)用地、环评、能评等行政许可事项,除国家规定外,不另行增加审批要件,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作为前置条件的,不自行提高文件层级。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清理、规范、简化合并审批事项,探索推行项目分级、分类、精细化和差别化管理,对标全省先进地区经验,大幅度提高审批效率,将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工业项目审批时限在现行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着力推进告知承诺制,坚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承诺制办理事项达到30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具有惠企政策兑现职能的市直部门)

十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市精准服务工业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作用,组织开展走访服务企业活动,落实好企业问题“发现-汇总-交办-解决-反馈-考核”闭环工作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工商联)

十八、发挥行业商会协会桥梁和服务作用。支持行业商会协会搭建企业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不同主体间的沟通交流平台。支持协会商会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帮助企业化解纠纷,搭建企业交流沟通、贸易合作平台,组织企业参加蒸菜美食文化节、服装电商产业峰会等各类节会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十九、强化考核督查。强化对民营经济改革发展工作的考核,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对有关部门民营经济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督导。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对各乡镇和具有涉企服务职能的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建立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具有涉企服务职能的市直相关部门)

以上举措规定的扶持和奖励,与现行其他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奖励;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需要申请、认定、评审、评估等奖励事项,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发生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当年度不享受本奖励政策。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的,一律追回,且不得再次申报此项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本政策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







天政办发〔20231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

接续政策落实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部门:

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落实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

接续政策落实措施

为保持服务市场主体政策连续性精准性以政策靠前发力稳预期、提信心、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政办发〔20236)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落实措施。

一、精准扩大有效投资

(一)加快技术改造投资升级。进一步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巩固新兴产业发展势能,聚焦重点领域产业项目,推动政银担联动发力,引导市内金融机构投放不低于1亿元的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力争撬动直接投资5亿元以上。对2023年3月1日至10月1日新增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两年,贴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行、市政府金融办)

(二)推动工业投资扩产见效。坚持以工业之进支撑全市经济之稳,紧盯21个产值过亿元、120个产值过万元的工业重点增长点,健全完善调度督导机制,对当年投产达效的重大制造业项目视效益情况给予项目单位分档奖励。建立重大项目金融支持“白名单”,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融资对接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人行、市政府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加力数字基础设施投资。适度超前布局新基建,力争全年新建数量达到300个以上。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公共平台、标识解析节点、区块链骨干节点建设,支持重点重大项目落地。征集遴选发布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场景,对其中开放程度好、数据共享优、服务效应强的突出范例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继续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领域。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结构,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

(五)发挥投资基金引导作用。落实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加强与长江产业投资集团等开展合作,进一步做大产业投资基金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基金+国资母基金”两翼发展模式,发挥引导撬动作用,重点围绕长江经济带、武汉都市圈、七大重点产业链等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设立专项基金,形成基金集群,带动各类资本参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投集团、市高新投集团)

二、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六)创新消费信贷支持方式。支持市内金融机构增加消费信贷规模,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消费升级。推广金融机构消费信贷产品,鼓励居民汽车购置、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等线下信贷消费。对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新增单笔消费贷达到1万元的,市财政按照年化利率1.5%、期限两年、最高累计3000元予以贴息,助力激发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行)

(七)加快文旅消费恢复。加大文旅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提升天门知名度和美誉度。组织开展2023年天门文旅消费券发放活动,引导旅游景区开展系列文旅活动,增强旅游吸引力,加快促进文旅消费恢复。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八)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绿色家电下乡专场活动健全农村电商网络,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组织开展展会展销活动,支持农产品进城。加大农副产品公共采购支持力度,继续实施消费帮扶,发挥政府采购、工会组织采购等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本地农副产品进驻天门消费帮扶馆平台,带动农副产品销售收入增长(责任单位: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

(九)支持重点流通领域行业和企业。发放家电消费券,鼓励家电销售企业让利促销。继续扩大和鼓励促进汽车消费。围绕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消费领域,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提升消费活力。鼓励商贸企业加快集团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积极开拓市场,拓展增量空间,对成长性好、贡献度高的企业予以激励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打造便利消费环境。进一步放宽消费企业市场准入,简化办理流程,加大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力度。推广柔性执法,针对消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中反映的事项,推动城市管理、社会治理领域健全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制度。推行城市路侧闲时停车政策,激发夜间经济活力。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和交通畅通有序的前提下,允许市场主体适度占道外摆,明确管理标准,加强现场监管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

三、推动外贸扩容提质

(十一)开展新一轮“楚贸贷”分险补偿。充分发挥楚贸贷资金作用,通过政府风险补偿、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调动银行信贷投放积极性,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单户企业最高可融资1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二)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货物离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可向“出口退税速E通”实施主体申请退税项下的融资贷款,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用“数智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数字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备时间,加快退税业务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中行)

(十三)巩固提升外贸供应链水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对重要供应链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押汇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补贴。支持外贸企业探索发展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四)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天门职业学院、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按照不超过我市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送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到重点企业就业的,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天门职业学院)

(十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效能,力争2023年全市新增贷款超过3.5亿元,年末全市贷款余额超过6亿元,带动新增就业0.3万人,财政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2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级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级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级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七)实施金融助企稳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市中行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鼓励各银行分支机构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中行)

五、持续深化降本减负

(十八)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组合式减税退税政策,对市场主体密切关心的“六税两费”减免等普惠性较强的政策,进一步加强执行跟踪,确保及时兑现。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重点政策。对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交通运输、零售、物流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减免2023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九)减轻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力争全年发放应急转贷资金4亿元,企业日使用费率不超过市场过桥资金平均水平,切实缓解实体经济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高新投集团

(二十)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支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实行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并给予20%利率优惠,按照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政采贷”额度2‰给予奖励。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融资支持,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人行、市政府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强化要素功能保障

(二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23年全市普惠小微贷款新增10亿元以上,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全市贷款平均水平。安排不低于2亿元再贷款专项额度,为金融机构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用好“301”首贷户财政贴息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的2%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行、市政府金融办、市银保监组、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二)发挥创新赋能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其研发投入增加额10%给予支持,最高可奖励50万元。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用于生物育种技术研发、核心种源选育和农机装备补短板。深化“链长+链主+链创”三链融合机制,统筹安排资金,鼓励重点骨干企业、研发中心、上下游企业以项目联合体方式开展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

(二十三)保障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不足部分,按程序申请省级调剂解决,优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支持企业创品牌提质量晋能级。帮助企业研制一流产品标准,2023年培育认定2家以上“湖北精品”品牌。组织专家团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量品牌集成服务。实施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解决共性质量问题。深化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对工业、交通、服务业等行业中小企业进规纳限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二十五)推动政策精准直达。升级“智慧安商”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完善政府门户网站惠企政策专栏,全面及时公开惠企政策。依托企业之家、帮办代办团队为企业提供惠企政策咨询、帮办代办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强化政策落实机制各责任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和责任分工及时制定分项实施细则推动政策早落地早见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便利度、执行力。全面提升服务质效,各部门要知责而担、加快行动,靠前服务帮扶市场主体,确保市场主体各项政策红利应享尽享






天政办函〔20231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5        



天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36号)要求,统筹推进我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切实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采取“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总体工作思路,到2025年,配合完成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生态环境牵头,科技局、市经局、市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纳入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一体化推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天门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天门经济开发区、乡镇办场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2.落实上级调查、监测和评估任务。在国家和省级调度下,推进全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协助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结合我市实际,汉江等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养殖区和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值调查监测。对化工、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以及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结合我市产业结构,以高关注度、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科学确定新污染物管控对象。落实国家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的管控要求,依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全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实施“一品一策”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确定我市新污染物管控对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6.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日常环境监督管理,配合建立健全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监管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非法加工使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监督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纺织品、化妆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9.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情况作为评选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名单的评价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大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药物流通的监管力度。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确保“十四五”时期全市产出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进农药使用减量增效。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农药质量标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集成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高效植保机械,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推行农药包装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着力构建回收体系,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3.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含(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逐步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配合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根据国家和省级工作安排,聚焦有关重点行业,选取重点企业或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推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5.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等。(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我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天门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场要切实加强区域内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3年至2025年,各地各有关单位组织对本辖区、本部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的监督执法。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资金投入。市财政要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长效的新污染物治理资金保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积极争取国际履约资金,助力新污染物治理。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银保监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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