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25第1号(总号:52)
天政发〔2025〕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门市农业用水权分配
管理办法(试行)和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和《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规范用水总量控制、水权分配等,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7年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用水权,是指灌溉用水户依法获得的农业灌溉用水权利。水权是指水资源使用权,水权以水量为主要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灌区农业用水权的分配管理。
第四条 水权分配时可预留不超过总水源水量的10%作为储备用水,用于抗旱救灾、应急调度及生态用水等。总水源水量包括灌区主水源和辅助水源水量。
第二章 分配方法及流程
第五条 初始水权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水资源统一配置原则、总量控制原则、尊重历史原则。
第六条 农业灌溉水量控制是农业用水权分配的基础。
第七条 采用灌溉面积分配模式分配水权,即农业用水权的确权以灌溉面积和种植结构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 分配流程:
(一)确定农业灌溉水资源的总水源水量;
(二)根据灌区区域位置、用水单位、作物类型等划分水权;
(三)采用灌溉面积分配模式分配水权;
(四)水权登记与审批;
(五)权证发放;
(六)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管理体系。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据本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分配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户的水权指标。
第十条 建立水权登记、分配及权证管理制度。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据已核定的水权水量,对用水户的初始水权进行登记和确认,统一监制、核发农业用水权证书。
第十一条 水权登记的内容包括:用水权人名称、用水权人身份信息或机构代码、分配水权水量、取水许可证编号、取水用途、水权有效期限等。
第十二条 水权实行动态管理。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据总水源水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变化,以及本市种植结构调整、降雨量丰缺等,每年对年度用水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水量分配和水权确权登记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水权主体、耕地面积、确权水量、有效期限、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 公示内容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水利部《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财务〔2024〕9号)及《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用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农业用水权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所有农业用水权交易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 水权交易双方必须按照取水许可证或水权证载明的水量、用途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发生干旱灾害等紧急情况时,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水资源调度与管理有关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七条 水利、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一)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农业用水权分配、使用和转让的监督管理;监督水权交易过程,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和透明等;
(二)市发改委负责水权交易价格监管;协调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推进农业用水权交易工作等;
(三)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水权交易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及时向水利部门推送土地流转数据等;
(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农业用水政策,提供农业种植面积等相关数据,促进农业用水权的有效利用等;
(五)各乡镇办场负责辖区内水权交易的各项事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交易主体为农业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第九条 交易主体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 交易主体向水权交易平台提交《交易申请表》、身份证明、水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发起交易申请。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批复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可供交易的水权主要包括:
(一)收储的水权: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其授权的灌区管理单位依法收储的水权指标。
(二)灌溉用水户水权:农户、种植养殖大户、农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水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原则上应同步开展水权流转交易。
(三)其他形式水权:通过合同节水等实施节水改造措施节约的水权指标。
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
第十三条 农业用水权可以在农业用水户之间交易,也可以在农业用水户与非农业用水户之间交易。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权权益人不得转让水权:
(一)不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
(二)不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政策的;
(三)超出受让区供水渠道、泵站等水源供水能力的;
(四)对他人重大利益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没有合理补偿方案或者补救措施不可行,且利害关系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的;
(五)对农业用水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侵害农民用水权益,且没有合理补偿方案或者补救措施不可行的;
(六)转让方原取水审批机关认为不适合转让的其他情形;
(七)撂荒土地等的农业用水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转让的情形。
第十五条 通过水权交易平台申请的交易主体,获得交易资格,并根据水权交易平台相关流程及规定进行交易,市水利和湖泊局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即告成立。交易主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并申领交易鉴证书,交易结果报市水利和湖泊局。
第十七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和湖泊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应适时采取询问核实、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措施对农业用水权交易开展检查和评估。不具备监测计量条件的,造成或加剧水资源超载的,挤占农田灌溉合理用水的,以及用水效率不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要求的,不得开展水权交易。
第十九条 建立水权交易公示制度。市水利和湖泊局应依法将职责监管范围内的水权交易情况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挂牌编号、交易形式、交易水量、交易期限等。
第二十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对监管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水权、弄虚作假、程序不规范、交易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等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争议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水权交易纠纷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提出调解申请、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仲裁或判决结果应及时报告市水利和湖泊局。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有关水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均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水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政发〔2025〕2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新建沪渝蓉高速铁路线路
天门市安全保护区范围的通告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结合新建沪渝蓉高速铁路线路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城乡规划需求,划定了新建沪渝蓉高速铁路线路天门市安全保护区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安全保护区范围
市(州) | 乡镇/街道 | 铁路起止点 | 左/右侧 | 自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米) | 备注 | |
起 | 止 | |||||
天门市 | 卢市镇 | DK67+874 | DK83+066 | 双侧 | 20 | |
杨林街道办事处 | DK83+066 | DK88+450 | 15 | |||
天门市 | 杨林街道办事处 | DK88+450 | DK89+687 | 双侧 | 15 | 天门站 |
竟陵街道办事处 | DK89+687 | DK90+580 | 15 | 天门站 | ||
竟陵街道办事处 | DK90+580 | DK92+992 | 15 | |||
石家河镇 | DK92+992 | DK93+213 | 20 | |||
竟陵街道办事处 | DK93+213 | DK93+516 | 20 | |||
石家河镇 | DK93+516 | DK97+500 | 20 | |||
石家河镇 | DK97+500 | DK104+700 | 15 | |||
石家河镇 | DK104+700 | DK106+645 | 20 | |||
佛子山镇 | DK106+645 | DK107+200 | 20 | |||
佛子山镇 | DK107+200 | DK108+966 | 15 |
二、有关要求
(一)新建沪渝蓉高速铁路线路沿线单位及个人应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长江沿岸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上述范围绘
制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在铁路沿线设立非封闭式界桩,各有
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沿线企事业单位、个人应予以支持。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天政办发〔2025〕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门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
天门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天门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热线是受理市场主体和群众咨询、倾听建议、处理诉求的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
第三条 12345热线通过直接答复、三方通话和派发工单等形式,分类处置诉求。各地各部门为热线承办单位,负责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诉求人)的诉求。
第四条 12345热线按照“一号对外、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答复”的原则办理诉求。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12345热线的统筹协调、交办督办和反馈回访工作。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中心(以下简称12345热线中心)为12345热线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12345热线的日常运行。主要职责:
(一)负责12345热线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定12345热线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派发、协调办理工单,审核承办单位回复的工单;
(三)负责承接湖北省12345热线平台转办的省级工单;
(四)负责12345热线的升级发展规划、功能拓展;
(五)负责12345热线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承办单位是工单办理的主体,对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单办理行为和结果负责,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12345热线内部受理、告知、办理、答复等工作制度;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1个责任科室和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将信息向12345热线中心报备;
(二)负责12345热线的在线答复和工单办理;
(三)负责更新、维护涉本单位职能职责的问题知识库。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12345热线通过12345电话、网站平台等渠道24小时受理诉求。
第八条 12345热线主要受理范围:
(一)诉求人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求助或诉求(非紧急类);
(二)诉求人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
(三)诉求人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诉求人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五)其他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诉求。
第九条 12345热线不予受理范围:
(一)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诉求;
(二)涉及党委、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军队、司法机关的诉求;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诉求;
(四)超出天门市行政区划管辖权范围的诉求;
(五)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需法律渠道解决的经济、民事、行政纠纷或者争议;
(六)已进入行政处罚流程但未正式结案的诉求;
(七)已进入信访受理程序或已经信访部门答复的诉求;
(八)其他不属于12345热线受理范围的诉求。
第十条 12345热线要对不予受理的诉求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12345热线按照集中受理、分类处置、审核退单、协调督办、限时办结、反馈回访等环节运行。12345热线中心要及时派单并将工单交办信息以短信提醒方式告知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对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诉求,可通过电话转接和三方通话方式,引导诉求人向110、119、120、122等相关紧急热线求助。
第十三条 受理。对于受理范围内的诉求,能立即解答的,12345热线坐席通过热线知识库直接解答,或转接责任单位以三方通话形式解答。无法实时答复的,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向承办单位派发工单。
第十四条 交办。工单坚持“沾边不退单”原则,凡签收工单涉及本单位职能职责的,不得退单。
承办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工单,报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承办人要及时与诉求人联系,详细了解诉求,对本单位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单按期办结。涉及其他单位职能职责,需协助办理的工单,及时将协办需求反馈至12345热线中心,由12345热线中心协调相关单位协同办理。对核实后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职责的工单,在签收24小时内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退回12345热线中心,并说明理由,12345热线中心核实后,根据职责重新派单。
设有议事协调机构的部门,对派发的涉及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的工单要视同本部门职能职责的工单处置,不得退单。
涉及水、电、气、通信等生活服务类突发性服务阻断事件,12345热线中心要第一时间通知相关承办单位,同时转派工单,承办单位应在收到12345热线交办工单后2小时内反馈即时响应情况,24小时内通过热线平台上报处理结果。
涉及人数多、覆盖面广,容易引发群访、群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安全稳定类事件,以及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社会热点类事件,12345热线中心要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并与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实时联动,同步转派工单。承办单位要在24小时内反馈处置结果或阶段性处置意见,按期反馈最终办理结果。
12345热线中心负责工单催办,咨询类工单应在自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一般性工单应在自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特殊复杂工单应在自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承办单位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在截止日期前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向12345热线中心申请延期,并附延期理由和期限,经12345热线中心审核同意后,按期办结。
工单办理应坚持保密原则,对诉求人信息、工单信息、通话录音及其它统计数据,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个人和组织提供、泄露。
第十五条 督办。对承办单位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工单,首先由12345热线中心协调沟通后派单,经协调仍不能确定责任单位的疑难工单,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会商处置。
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应对12345热线中心报送的疑难或久办不决类工单提级督办,组织涉事单位进行联合会商,明确承办单位、办理职责和办结时限;对经联合会商仍存争议的工单,提出对策和工作建议,整理形成《工单联合会商督办通知》,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并按规定限期完成。
第十六条 回复。承办单位在工单办结前应向诉求人反馈办理结果,诉求人无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诉求办理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通过12345热线平台回复。诉求人对合理诉求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承办单位应继续办理,并按期回复。
第十七条 回访。12345热线中心应建立回访制度,对派发的工单进行全量短信回访,回访满意即办结;回访不满意的工单,转为人工回访,详细记录诉求人不满意的原因,对合法合理诉求,按程序再次派往承办单位重办,直至满意即办结;对因法律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暂时不能满足其诉求的,承办单位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将办理情况反馈至12345热线中心并提供相应依据,申请办结,12345热线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结。
第五章 数据运用
第十八条 12345热线中心建立日报、周报、月报、专报等制度,形成“汇集、分析、研判、推送、核查、反馈”大数据闭环流程,通过系统数据分析,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12345热线运行情况和社会热点、难点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市委、市政府领导审阅报告的批示意见,分别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九条 12345热线中心不定期梳理汇总疑难工单办理情况,将屡次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给企业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问题及其承办单位,报市政府领导签批,情节严重的,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各承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12345热线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政办电〔2025〕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报告政府系统上级领导、重要宾客
莅临天门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市政府政务接待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务活动高效有序开展,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报告政府系统上级领导、重要宾客莅临天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一)政府系统和省直单位(含事业单位以及重要的社团组织)副厅级及以上领导来我市开展的公务活动;
(二)政府系统上级工作检查组莅临我市检查指导工作的公务活动;
(三)央企和省直企业、上市公司、知名民营企业的负责人来我市开展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公务接待工作。
二、报告内容
(一)来访领导/宾客姓名、单位、职务及随行人数;
(二)事由及主要行程;
(三)需市领导陪同或协调事项;
(四)其他要求。
三、报告流程
各单位收到上级领导、重要宾客来天的通知或函件后应第一时间按要求填写《上级领导、重要宾客莅临天门报告表》(详见附件),并报送至市政府总值班室。需主要领导参与活动的,原则上须每周日前报市政府办统筹安排。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口头报告,后续书面报告(联系人:张皓玮;联系电话:0728-5222830;电子邮箱:tmyjgz@163.com)。
四、工作要求
(一)各对口市直单位和乡镇办场区为首报责任单位,首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须亲自部署、严格把关,全程跟踪落实。
(二)市政府办建立“一事一档”台账,定期梳理报告执行情况;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工作被动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上级领导、重要宾客莅临天门报告表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7日
附件
上级领导、重要宾客莅临天门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领导/宾客 姓名 | 单位、职务 | ||
随行人数(人) | |||
事由及 主要行程 | |||
需市领导 陪同或协调事项 | |||
其他要求 | |||
市政府办 拟办意见 | |||
市领导 批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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