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第4号(总号:47)
天政办函〔2023〕2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
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天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
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移交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19〕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接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0号)、《省委编办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职责划转的通知》(鄂编办文〔2020〕45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天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成果资料移交、登记职能划转、成果数据整合、登记流程梳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互联互享、日常登记业务等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不停顿、不断档,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承包地流转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地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原有登记证书继续有效;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全方位、多角度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依规原则,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将依法依规贯穿整个登记过程,依法合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移交成果资料。市经管局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期间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包括: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登记簿、承包合同、调查成果、申请审核材料等承包经营权登记基础资料的数字化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等。上述登记成果资料纸质件已移交市档案馆的,仍由市档案馆统一管理使用,无须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政府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式纳入统一登记公告之日起,新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由市不动产登记局保管、使用,不再移交市档案馆和乡镇。
(二)建设信息系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聘请第三方技术公司对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汇交数据库、发证数据库、档案目录数据和扫描数字化成果进行梳理、整合,实现发证数据、档案目录数据和扫描数字化成果的有效关联。依托不动产登记平台拓展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模块,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及《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整合到不动产登记平台中。建立平台信息推送、交换机制,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地合同管理的信息共享,为开展日常登记提供系统支撑。
(三)梳理工作流程。市经管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管理,核定信息数据真实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同时,为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在完成部门衔接、系统建设、技术培训、业务规范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将登记系统延伸到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日常变更工作机制,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承包地流转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四)及时开展试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实际情况,选取工作基础较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两个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进一步摸清登记程序、建库过程中图层和属性建设情况,完善数据整合入库,优化工作流程,形成文字报告,并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四、职责分工
市委编办:按照“人随事走”原则,适当增加不动产登记机构相关人员,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序、平稳推进。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和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
市经管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市档案馆:负责已进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档案管理,做好与市经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对接工作。
各乡镇办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各项工作,调处辖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类纠纷。
五、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10月中旬)。制定天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移交接收中涉及的档案移交、部门职责分工、数据整合共享系统建设和经费保障等工作,适当增加不动产登记机构相关人员,研究解决成果资料移交接收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平稳推进。
(二)成果接收阶段(2023年10月下旬)。市经管局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电子数据库(含纸质资料扫描数字化成果)移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档案馆将已进馆的档案目录数据移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接收确权登记数据库、档案目录数据和扫描数字化成果。
(三)规范业务阶段(2023年11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权力事项进行流程梳理并制定标准规范;梳理确权登记事项模板,将工作流程融入系统建设中。
(四)数据整合建库及系统建设阶段(2023年11月至12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力争12月底前,发放天门市第一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证书。
(五)日常登记及信息共享阶段(2024年1月起)。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日常登记颁证,实现信息共享。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天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工作职责,协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所需的存量数据整合经费,系统运维研发经费,首次、变更、转移(流转)、更正等登记业务经费,因涉及界址、界线、面积、范围变化等产生的测绘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均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强化宣传引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管局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平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和工作氛围,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附件:1. 天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2. 天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
附件1
天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统一登记
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纪道清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蒋胜雄 副市长
杨 寒 副市长
成 员:程利平 市政府办副主任
胡小波 市政府办副主任
严运华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
张 勇 市财政局局长
王 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吴志兵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方新华 市档案馆馆长
龚明乐 市经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强兼任办公室主任,黄业忠担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若发生职务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接替,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2
天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
一、申请受理
竟陵、杨林、侯口街道办事处居民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受理机构为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其他乡镇受理机构为属地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
(一)一般登记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属地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或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提交申请办理。
(二)流转、新立户或其他登记类型因涉及界址、界线、面积、范围变化需进行实地勘测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属地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或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或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应及时联系测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勘测任务并提交电子图层数据。
二、公告审核
(一)一般登记类型,市经管局收到系统提示信息,进行识别,认定不需要进行公示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合同管理权限的审核,核定其信息的准确性,及时将成果数据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二)流转、新立户或其他登记类型,应在属地村组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同时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若有异议,则退回不予办理;在公示期满后,确无异议,乡镇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合同进行审核,核定其信息的准确性,并报市经管局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三、登簿发证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收到系统提示信息,及时接收申请登记事项信息数据,关联到不动产登记平台进行不动产登记登簿;同时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地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或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领取证书。
四、纸质资料收集
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和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工作人员定期将相关纸质资料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室统一收存。
天政办发〔2023〕3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十条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激励引领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十条意见。
一、设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创新主体、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将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信息服务、执法保护等工作。
二、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并实施成果转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运用年限15年、10年以上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对主导参与制定出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支持商标品牌创建。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获批“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省优势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2万元经费补贴。对商标国际注册并有效使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补贴。
四、支持知识产权“五大工程”运用。鼓励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专利转化运用工程、企业知识产权护航工程、荆楚品牌培育工程、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对入围企业一次性给予省级专项资金等额配套奖补。
五、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参赛。对参加专利、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大赛,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级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六、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按照合同签订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予以一次性贴息补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向保险公司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按照保费的25%予以补贴,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仲裁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等合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八、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推行知识产权创新管理国际标准、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国家标准并贯标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九、支持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对确定为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市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指导行业或领域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的,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经费支持。
十、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对新设立、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企业商标注册2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补贴;对新入库规上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牵头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或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并在我市落户,指导企业发明专利转化5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经营主体。失信主体申报上述项目的,从严予以审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得申报上述项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天政办发〔2023〕3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天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落实《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按照“应治尽治、利用为先、建管并重、共同缔造”的基本思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全市农村实际,“分区、分类、分级、分期”推进,统筹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协同治理,选择适宜模式,完善标准体系,强化管护机制,走出一条具有天门特色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梯次推进。衔接落实《天门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和时序,优先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生活污水治理问题。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地形地貌特征、生产生活习惯以及生态环境敏感程度等,科学选取纳厂处理、集中处理、分散处理、管控治理等模式,不搞“一刀切、齐步走”。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生态发展理念,结合农田灌溉回用、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生态农业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衔接。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完善政策机制。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广泛发动群众,积极践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
(三)任务目标。到2025年底,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以上,完成已建设污水设施升级改造,全面消除因生活污水引起的农村黑臭水体。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长效运行管护机制进一步健全,村庄内“污水横流、乱排乱放”等得到有效管控。其中,计划2023年完成不少于56个行政村治理任务,2024年完成不少于56个行政村治理任务,2025年完成不少于48个行政村治理任务。
二、实施路径
(一)全面摸清底数。各乡镇办场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摸清辖区内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常住和户籍人口、现有处理设施及运维情况、农户生活污水接入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情况等基础信息,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自然村(村民小组)清单台账,合理制定2023至2025年任务目标,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计划完成治理的行政村及自然村(村民小组)清单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
(二)优化治理模式。统筹开展天门河流域集中连片治理,优先治理水源保护区和城乡接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以及因生活污水引起的农村黑臭水体所在村生活污水。根据《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手册》,优选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工艺,合理规划实施适合“人口潮汐”现象明显地区的处理方式,确保出水水质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三)推进分类施治。
1.改造提升完成一批。根据前期摸底情况,制定设施改造清单,有序推进已建设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提档升级。确无改造必要性的,经评估后由设施所在乡镇办场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依法有序报废(退出)。(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责任单位)
2.纳厂治理完成一批。充分利用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对靠近城镇且具备污水收集纳入管网条件的村庄,在满足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的条件下,优先将村庄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现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城镇周边村庄污水应收尽收、应处尽处。(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市住建局)
3.美丽乡村建设一批。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大投入占比,将农村厕所革命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对居住分散的村庄,鼓励农户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实行就地回用,实现源头减量。(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4.共同缔造落实一批。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统筹涉农资金,做好宣传推广,在全市范围内每年打造一批生活污水治理样板村。积极引导群众献计献策、投工投劳,全过程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形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格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
5.民生实事落实一批。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各地民生实事工作重点内容,优先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活污水治理问题,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
6.项目谋划推进一批。有序推进天门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项目、中央农村环境整治实施库项目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积极谋划新项目,向上争取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财政配套力度,同时进一步推进市场化融资,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建设和运营,以整镇推进的模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市国投集团)
(四)完善运维模式。对采用生物法、化学法等复杂处理工艺和规模大、处理程度高、运行维护技术要求高的设施由专业的第三方公司统一负责运维;对采用单一处理工艺、单户或者联户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以及人工湿地等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设施由乡镇办场自行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公司运维情况以设施正常运行率、出水达标率等量化指标进行监管,并每年抽取不低于20%的设施开展执法监测,将考核结果作为付费依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天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定期研究部署推进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农场)是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监督并推进相关技术标准实施,制定运维检查方案,强化项目建设监管,严格开展工作考核,探索建管运一体化污水治理方式。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改厕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农村厕所管护机制,推广农村改厕服务站,实施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新建住宅预留污水收集或处理接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探索推行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推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市发改委、市国投集团共同探索做好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收费机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资金支持、用地用能等工作。市乡村振兴局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农场)承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积极谋划项目,统筹项目建设和设施运维管护,确保目标任务落地落实。
(三)保障治理资金。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统筹相关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强化财政保障,积极争取中央、省有关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程,示范带动提升区域治理水平;整合相关部门资金,重点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四)加强监督考核。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流域综合治理、污染防治攻坚战、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每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成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乡镇资金分配、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生活污水治理推进不力、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乡镇,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移交问责等措施。
天政发〔2023〕11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议题
联席会议议题由市总工会在认真研究、科学谋划、精心筛选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确定。议题确定后,由市总工会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调研和会前准备,并就联席会议议题和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二、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一)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以及工会重点工作的部署、举措和成效等情况;研究动员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推进工会组织和职工队伍建设改革的问题;
(二)研究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突出问题及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关就业、收入分配、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建会入会等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问题;
(三)研究保障职工民主政治权利、满足精神文化需求、参与社会事务管理问题,以及改善劳动模范、困难职工生产生活等职工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四)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需要政府支持帮助的问题;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对工会工作的有关建议;
(六)通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均可提请召开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商议,可随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由市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原则上由市长、有关副市长和市总工会班子成员共同出席;列席部门及人员根据会议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也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代表、基层工会干部参加;
(四)联席会议的筹备与会务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总工会共同承办,会议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五)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发文。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共同负责督促检查相关事项落实情况。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报道联席会议的主要精神和工作成效,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农场)可参照本通知,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天政发〔2023〕1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门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
天门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北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3〕9号),加快推进我市气象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目标,为天门建设四化同步发展示范区提供坚实气象服务保障。
到2025年,基本建成“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到80%以上,24小时晴雨预报准确率达到87%以上,暴雨预警精细化到乡镇(街道),暴雨预警准确率达到88%以上,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达到90分以上,气象高质量发展水平进入全省第一方阵。到2035年,以智慧气象为主要特征的气象现代化基本实现,气象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深度融合,气象协同发展机制更加完善,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能力保持全省县市领先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气象基础能力建设。
1.完善气象监测网络。升级运行时间8年以上的自动气象站。全市自动气象站平均间距不超过7公里,气象灾害敏感区达到3~5公里。部署建设相控阵天气雷达,配套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小型无人机气象观测系统。(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场)
2.建设气象精准预报服务系统。基于全省一体化气象预报服务业务平台,做好本地化应用开发。提高灾害性天气预警精细化水平,逐步实现提前1小时预警局地强天气、提前1天预报逐小时天气、提前1周预报灾害性天气、提前1月预报重大天气过程。(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
3.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依法加强天门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乡镇区域自动气象站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气象探测资料的准确性、连续性和代表性。将天门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纳入气象探测环境重点保护范围,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在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建设超高建筑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二)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4.充分发挥气象预警信息的先导作用。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精准靶向发布,实现红色预警信号向重点服务对象自动“叫应”。完善气象预警信息绿色发布通道和发布终端即时插播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媒介,提升手机短信全网发布速率,实现红色预警信号30分钟内送达重要部门、重点单位责任人和重点人群,气象预警信息覆盖率达到95%以上。健全重大气象灾害停工、停课、安全转移等应急响应机制。(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融媒体中心、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各乡镇办场)
5.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应对能力。加强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乡镇(街道)等基层网格化管理,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向村(社区)延伸。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科协,各乡镇办场)
6.提升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升级改造和作业点标准化建设,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存储临时库建设符合行业标准。建立气象、公安等部门联合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提升人工增雨抗旱、大气污染防治作业能力。(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提升气象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能力。
7.加强气象为乡村振兴服务。在水稻、蔬菜、油菜等粮油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区配套建设农业气象自动观测站(网),为主要农作物提供全生产链气象服务。围绕天门重点农业产业链,打造“气候好产品”,提升农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
8.加强气象为流域安全服务。提升流域性致洪暴雨监测预警和干旱监测评估能力。健全气象、水利、水文联合会商研判和信息共享机制,开展重要湖库、中小河流暴雨洪涝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提高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极端气象条件影响评估。(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局、市应急局)
9.加强气象为交通安全保畅服务。提升暴雨、大雾、大雪等灾害性天气下交通管理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气象、交通、交警等部门联合会商调度指挥机制,利用部门信息发布渠道,扩大交通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覆盖面,全力保障群众出行安全顺畅。(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10.加强气象为人民美好生活服务。强化部门联动,构建全媒体发布矩阵,权威、精准、高效发布气象信息。推进天气气候对敏感性疾病和公共卫生影响的监测预警。在城市空间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做好重大规划、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提升城市应急处置、防洪排涝、交通出行、电力调度和大型活动等气象服务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融媒体中心)
(四)提升气象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能力。
11.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气象服务保障。优化湿地、生态气象站网布局,完善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地面气象观测系统,提高生态气象监测评估能力。提升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精准度,强化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协同治理、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气象服务,助力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强化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加强风光资源开发利用气候评估,做好重点风电场、太阳能电站气象服务,提升绿色清洁能源气象服务能力。挖掘旅游气候资源,创建宜居宜旅特色气候镇、村,助力全域旅游发展和宜居天门建设。(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各乡镇办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气象高质量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相关规划,统筹做好资金、用地等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场)
(二)加强投入保障。进一步落实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稳定气象事业发展财政投入。按政策做好气象部门干部职工、科技人才有关地方待遇保障,加大气象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迭代升级和运行维护等财政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气象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气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气象人才纳入“陆羽英才计划”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打造高水平的专业化气象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气象局)
天政规〔2023〕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
天门市职工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天门市职工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天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参保城乡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保障基本、公平享有、稳健持续、责任均衡、风险分担、多元保障的原则,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
第三条 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所有参保人员。
第五条 市医保局主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日常业务经办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财政局负责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经办管理经费;市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定期提供本市城乡户籍人口基本信息,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险领域的保险诈骗犯罪;市卫健委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认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伤残子女身份,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和特殊待遇补助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协助市医保局管理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市民政局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身份;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身份,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市残联负责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学生参保和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医疗保障基金审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各乡镇办场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参保登记等医保经办业务。
参保和筹资
第六条 居民医保及医疗救助基金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
(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历年结余。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社会捐助的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其他社会保险关系等条件限制。
第八条 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国家和省统一公布标准执行。
第九条 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特殊群体参加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按当年国家、省、市资助参保政策给予资助参保。
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第十条 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年缴费制,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从缴费次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主选择缴费方式,可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儿童由所在学校、园(所)协助缴费。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首次参保、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和个人基础信息变更,须凭有效身份证明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等线上平台或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三条 符合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规定的动态新增人员、当年退役军人及其未就业配偶、当年刑满释放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医保三个月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受居民医保缴费时间限制,按当年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均未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当年缴费标准缴纳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新生儿应按规定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可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转入我市的,当年不办理居民医保转移接续手续,按规定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且未享受医保待遇的救助对象办理退费,需按规定退回已经享受的参保缴费补贴,根据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退费。
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八条 居民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第十九条 居民医保门诊待遇支付。
(一)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和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已实施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政府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按每门诊人次13元的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中参保居民自付4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元;村卫生室按每门诊人次8元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中参保居民自付1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元。
2.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的门诊医疗费用,按60%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每日报销限额为20元,每人每年门诊医疗费用和一般诊疗费累计报销限额为450元。
(二)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按60%报销,不受门诊报销每日封顶限制,每人每年门诊医疗费用和一般诊疗费累计报销限额为486元。
(三)门诊慢特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参保人患病在门诊治疗且病情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经认定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具体病种、待遇标准按《天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办法》(天医保发〔2023〕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一)起付标准。市内外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300元、800元。
(二)支付比例。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0%、80%、70%。
(三)异地就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在备案地就医时,执行市内就医报销政策;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含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备案后,到异地备案医院住院的,支付比例在市内就医报销政策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到异地备案医院住院的,支付比例在市内就医报销政策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
(四)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15日之内再次住院的,合并为一次住院结算;一个保险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五)参保居民因住院发生在目录内的特殊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费用,由个人首先自付10%,余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政策支付。
(六)参保患者门诊(急诊急救)确诊需转本院住院的,该次门诊(急诊急救)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因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门急症留观费用按住院费用支付。
(七)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特殊情况未能直接结算的,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凭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费用收据、费用明细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自出院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办理报销手续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予以结算。
(八)参保居民因无第三方责任外伤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或第三方经办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后,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报销。
第二十一条 将符合条件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管理,执行单独支付政策。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乙类药品报销政策自付10%后,再按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起付线,按乙类药品报销政策自付10%后,余下费用按65%报销。
第二十二条 生育待遇。参保居民生育待遇按照《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门诊慢特病、住院、“单独支付”药品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予以支付。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封顶线。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属医疗救助对象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31号)规定给予救助。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居民医保实行医药机构定点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医保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其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第二十九条 探索第三方参与医保服务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经办医保服务。
第三十条 优化医保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完善医保定点管理政策和流程,做好宣传培训,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保护数据安全,为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基金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实行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医保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6个月时,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预警应对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巩固完善部门间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医保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医药机构、工会及专家等代表参加的监督组织,加强对居民医保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涉嫌居民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三十六条 建立覆盖定点医药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范围,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三十七条 加强大数据应用,强化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实时监测管理,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促进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十八条 居民医保费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和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违反医疗保障或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处理。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对医保或税务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基金承受能力和实际运行情况,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待遇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门市职工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保障基本、公平享有、稳健持续、责任均衡、风险分担、多元保障的原则,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医疗保障权益。
第三条 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统一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所有单位及人员。
第五条 市医保局主管职工医疗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险日常业务经办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财政局负责完善职工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职工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经办管理经费;市卫健委负责加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协助市医保局管理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市税务局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公安局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险领域的保险诈骗犯罪;市审计局负责医疗保障基金审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做好职工医疗保障工作。
参保与筹资
第六条 所有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第七条 参保登记。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工作调动、退休、死亡或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变动,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筹资渠道。
(一)职工医保。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额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大额医保费由个人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大额医保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三)医疗救助。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保障。
第九条 缴费基数。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执行省级每年统一制定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在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限与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申报,高于上限的,按上限申报。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年度核定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年度核定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标准为省级每年统一制定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第十条 缴费率。
(一)职工医保。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7.5%(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5%);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未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缴费率为9%,由用人单位缴纳。已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为5.5%;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率为9.5%(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5%),缴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每月缴费标准为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0.2%,与职工医保费实行一单核定,同步征收。
第十一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我市职工医保实际运行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
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含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和转业军人的军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含在其他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在部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参保人员从居民医保转入职工医保的,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缴费累计年限的,用人单位按省级每年统一制定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继续缴费至累计年限后不再缴费,也可按趸缴当年缴费标准(含职工大额医保费)一次性趸缴至累计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达到连续累计缴费年限的,以在职职工身份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从缴费之日起180日后开始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已参加居民医保的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缴费累计年限的,可继续缴费至累计年限后不再缴费,也可按趸缴当年缴费标准(含职工大额医保费)一次性趸缴至累计年限。
第十四条 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依申请退回就业后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第十五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医保门诊待遇支付。
(一)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医药机构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年度设定,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参保人只负担一次。
2.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在以上基础上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3.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普通门诊统筹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中“单独支付”政策及参照“单独支付”药品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控制,合并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累加到次年。
(二)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原一次性趸缴单位退休人员、在职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标准为我市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标准以具体数据测算;
(3)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4)因流动就业、就业状态变化等在不同时间段分别以统账结合、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其缴费年限一次性清算后,个人账户按照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配置定额对应统账结合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比值标准计入;
(5)原国有关闭破产改制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不配置个人账户;
(6)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规定年限或按规定补缴的,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2.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2)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探索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参加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三)门诊慢特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参保人患病在门诊治疗且病情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经认定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具体病种、待遇标准按《天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办法》(天医保发〔2023〕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一)起付标准。市内外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300元、800元。
(二)支付比例。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5%、90%、80%。
(三)异地就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在备案地就医时,执行市内就医报销政策;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含急诊抢救人员)备案后,到异地备案医院住院的,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到异地备案医院住院的,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0%。
(四)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职工15日之内再次住院的,合并为一次住院结算;一个保险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五)参保职工在目录内的特殊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费用,由个人首先自付10%,余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政策支付。
(六)参保患者门诊(急诊急救)确诊需转本院住院的,该次门诊(急诊急救)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因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门急症留观费用按住院费用支付。
(七)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特殊情况未能直接结算的,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凭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费用收据、费用明细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自出院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办理报销手续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予以结算。
(八)参保职工因无第三方责任外伤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或第三方经办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后,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报销。
第二十条 将符合条件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管理,执行单独支付政策。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乙类药品报销政策自付10%后,再按现行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起付线,按乙类药品报销政策自付10%后,余下费用按80%报销。
第二十一条 参保职工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单独支付”药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基金中支付。具体政策和待遇标准按照《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天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天政办发〔2019〕4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保职工发生的门诊慢特病、住院和“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经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予以支付。
参保职工一个保险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符合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0.6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8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90%;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95%。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属医疗救助对象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31号)规定给予救助。
第二十五条 待遇衔接。
(一)用人单位职工首次参保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视为停保,停保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二)已连续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的,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但未满12个月的,补足欠缴费用后,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的,自补缴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三)连续参加基本医保未满2年的,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自补缴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不追溯。
(四)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参加职工医保的(非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之日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及待遇。因辞职或辞退等原因退出职工医保的,恢复居民医保待遇。
(五)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以及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均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医保实行医药机构定点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医保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其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应由个人账户资金、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第二十九条 探索第三方参与医保服务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经办医保服务。
第三十条 优化医保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完善医保定点管理政策和流程,做好宣传培训,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保护数据安全,为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基金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实行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职工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医保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6个月时,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预警应对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巩固完善部门间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医保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医药机构、工会及专家等代表参加的监督组织,加强对职工医保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涉嫌居民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三十六条 建立覆盖定点医药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范围,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三十七条 加强大数据应用,强化职工医保基金运行实时监测管理,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促进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十八条 职工医保费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和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违反医疗保障或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服务协议处理。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对医保或税务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实行单独列支、单独统筹,其医疗待遇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基金承受能力和实际运行情况,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待遇支付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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