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第1号(总号:48)
天政发〔2024〕2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落户的七条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给予项目用地支持。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化工项目用地按化工园区入园标准执行。
二、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新建厂房(含道路、管网)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新购置生产性设备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
三、给予厂房租赁补贴。对新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可给予不高于8元/平方米/月的厂房租赁补贴。
四、给予装修补贴。对新引进工业项目装修的洁净车间,按实际装修面积给予补贴,万级补助800元/平方米,千级补助1200元/平方米,百级补助2000元/平方米;单个企业补贴额度最高1000万元。
五、给予物流成本补贴。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自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2年内(含2年),按照当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物流成本补贴,当年补贴额度最高300万元。
六、给予用能补贴。对新引进项目进规后,当年用电量(不含企业自发用电量)达到20万千瓦时的,超出20万千瓦时的部分按0.05元/千瓦时给予补贴;使用天然气的,当年用气量达到12万立方米的,按0.2元/立方米给予补贴,补贴2年,当年补贴额度最高200万元。
七、实行“一事一议”扶持。“三类500强”、产业链头部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延链、强链、补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文化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普惠性政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市内现行其他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天政发〔2024〕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天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天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分类工作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协同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管理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五条 各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统筹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制定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分类管理保障机制。
各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宣传等义务。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研究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规范贮存、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运行情况污染防治监测检查,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推动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夯实学校教育基础;组织开展“小手拉大手”主题宣传教育实践活动。
市商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指导超市、商场、加油站等公共场所的垃圾分类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及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的考核评价体系。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团市委、市妇联、市供销社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设施,并对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容器逐步进行改造,使其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站点)的设置规范及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管执法局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理领域。
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各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制定宣传方案,做好宣传工作,增强本辖区内群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良好的分类习惯。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媒介开展宣传,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并免费向公众开放,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市教育局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资源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市文旅局应当积极开展以生活垃圾分类为主题的文化宣传活动,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
市交通运输局可以科学利用站场和车载视频等渠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分类投放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六条 车站、体育场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刊播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提高本单位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源头减量
第十九条 各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督促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健康生产生活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和一次性纸杯。
政府采购应当落实绿色产品采购政策,优先购买国家环境标志认证产品。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设计方案和材料,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落实《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的各项要求,推广使用低克重高强度快递包装纸箱、免胶纸箱,减少使用难以分类回收的材料和包装设计,提升快递包装可回收性能。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等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汤匙等餐具。
宾馆、酒店等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倡导个人少用或者不用一次性日用品,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个类别实施分类。
(一)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农药包装物等。
(二)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三)厨余垃圾(易腐垃圾),主要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酒楼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生鲜超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及过期食品等;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包括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盆栽残枝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指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易腐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标识、投放规则、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业主或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单位为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权属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火车站、客运站、公交站场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六)其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属地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确定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三)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分类收集点,负责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换。
(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报送相关信息。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分类标准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丢弃、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
第三十一条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
第三十二条 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预约回收单位上门收集,或在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指导各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监督工作。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配套分类收集、运输设施和设备,实行密闭化分类收集和运输,不得混收混运。
第三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城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遵守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规定的标识以及类别、规格、颜色、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应当严格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专业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运输车辆应当标示分类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
(二)按照规定时间、频次和路线对不同类别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理场所。
(三)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定期检修,确保车况良好,不得出现“垃圾落地”和“跑冒滴漏”等现象。
(四)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台账,按照分类标准和有关要求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五)对未按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单位,应当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整改的,生活垃圾可以不予收运,同时向市城管执法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成熟的、符合相关国家环保标准的处理技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高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第四十条 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分类处理,保障分类处理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检修计划。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理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城管执法局。
(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管理台账。
(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确保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六)配备污染治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七)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八)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运行和排放监测,并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运行监管监测和市生态环境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
(九)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等情况。
(十)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书面报告,经依法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四十一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计价收费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全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城乡环境管理综合考核等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考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定期汇总、统计作业单位填报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信息,并按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统计信息。
第四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商务部门、供销系统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四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会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四)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信息材料收集并报告相应的执法部门。
第四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城管执法局举报、投诉。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四十九条 鼓励各地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个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市城管执法局可以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损坏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城管执法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但情节轻微,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或者督导等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天政发〔2024〕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做好纺织服装产业回流承接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品牌运用。鼓励服装企业使用“天门衣尚”区域公用品牌,对经授权并在服装吊牌和包装袋上使用“天门衣尚”品牌标识半年以上的企业,给予40万元补贴;服装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服装电商企业开设线下“天门衣尚”品牌馆,对经授权、合作时间半年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租金和装修费用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服装电商企业开设线上“天门衣尚”旗舰店或专营店,对线上品牌店铺年销量达到10万件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
二、支持招工用工。鼓励各类组织、机构及企业内部员工向常年用工50人及以上的纺织服装企业推荐员工,员工在同一企业工作满6个月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推荐者补贴,工作满1年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推荐者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劳务派遣形式派遣员工到纺织服装企业工作,工作满1年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补贴。相关补贴由市财政预算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技能培训。鼓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设服装加工培训班,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每培训结业1人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补贴;鼓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设电子商务师培训班,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每培训结业1人给予培训机构1200元补贴;支持纺织服装电商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每培训结业1人给予企业5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支持返乡创业。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同类一次性补贴的除外;鼓励职业院校涉服装电商及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来天从事服装电商工作,对首次来天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一年的毕业生,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园区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项目的,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和项目奖补从地方配套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天门职业学院、市财政局)
五、强化资金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推出并运营适合纺织服装电商企业发展的专属信贷产品,创业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六、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给予限上服装电商企业物流费用补贴,国内平台按发货量每单补贴0.2元,跨境平台按发货量每单补贴0.1元,单个企业合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参展参会。对参加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展会的纺织服装电商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内500元/次,省内2000元/次,省外4000元/次,国(境)外10000元/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技改创新。对规上或限上服装企业新购买自动或半自动生产设备、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的,按实际购置额的1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服装创意设计,对通过版权登记、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补贴;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对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服装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建设直播基地。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服装电商直播基地,对单个基地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个的企业,按每个直播间1万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降低运营成本。对已入驻天门服装电商产业园(国投产业园)的企业,在企业入驻的五年内,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对新入驻天门服装电商产业园的服装电商企业,首年免租,第二、三、四、五年以每月2、3、4、5元/㎡收取租金。(责任单位:市国投集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2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关于支持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政发〔2023〕1号)同时废止。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3日
天政发〔2024〕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做好纺织服装产业回流承接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品牌运用。鼓励服装企业使用“天门衣尚”区域公用品牌,对经授权并在服装吊牌和包装袋上使用“天门衣尚”品牌标识半年以上的企业,给予40万元补贴;服装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服装电商企业开设线下“天门衣尚”品牌馆,对经授权、合作时间半年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租金和装修费用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服装电商企业开设线上“天门衣尚”旗舰店或专营店,对线上品牌店铺年销量达到10万件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
二、支持招工用工。鼓励各类组织、机构及企业内部员工向常年用工50人及以上的纺织服装企业推荐员工,员工在同一企业工作满6个月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推荐者补贴,工作满1年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推荐者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劳务派遣形式派遣员工到纺织服装企业工作,工作满1年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补贴。相关补贴由市财政预算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技能培训。鼓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设服装加工培训班,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每培训结业1人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补贴;鼓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设电子商务师培训班,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每培训结业1人给予培训机构1200元补贴;支持纺织服装电商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每培训结业1人给予企业5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支持返乡创业。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同类一次性补贴的除外;鼓励职业院校涉服装电商及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来天从事服装电商工作,对首次来天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一年的毕业生,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园区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项目的,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和项目奖补从地方配套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天门职业学院、市财政局)
五、强化资金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推出并运营适合纺织服装电商企业发展的专属信贷产品,创业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六、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给予限上服装电商企业物流费用补贴,国内平台按发货量每单补贴0.2元,跨境平台按发货量每单补贴0.1元,单个企业合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参展参会。对参加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展会的纺织服装电商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内500元/次,省内2000元/次,省外4000元/次,国(境)外10000元/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技改创新。对规上或限上服装企业新购买自动或半自动生产设备、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的,按实际购置额的1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服装创意设计,对通过版权登记、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补贴;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对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服装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建设直播基地。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服装电商直播基地,对单个基地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个的企业,按每个直播间1万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降低运营成本。对已入驻天门服装电商产业园(国投产业园)的企业,在企业入驻的五年内,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对新入驻天门服装电商产业园的服装电商企业,首年免租,第二、三、四、五年以每月2、3、4、5元/㎡收取租金。(责任单位:市国投集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2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关于支持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政发〔2023〕1号)同时废止。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3日
天政办发〔2024〕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门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天门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天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标准,且未安装电梯的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的多业主既有住宅。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齐抓共管、社会参与,坚持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依规、保障安全,坚持摸底建档、分步实施、集中采购、连片运维。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位收集加装电梯意愿,并分类建档。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主要负责人为加装电梯群众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群众工作。
(二)组织申报。
1.明确申请主体。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楼栋、单元为单位,出资业主为申请主体,负责征询意见收集统一、资金筹措、项目申报、施工组织、工程验收、档案移交、确定使用单位及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公约等工作,对加装电梯的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申请主体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或电梯企业、物业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受托人为后期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
2.明确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采用简图形式,注明电梯位置、井道及连廊尺寸、周边环境、公共区域占用情况等内容,并附权益补偿方案),并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初步方案等事项征求所在小区、楼栋、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当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有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时,如已达到上述规定的表决比例但表决同意比例不够,社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协调、争取达成加装共识。申请人应当征得项目所在土地权属人的同意,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提出申请。由社区组织申请人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业主征询意见书、业主授权委托书、初步评估申请书。
(三)初步评估。市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等单位和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评估加装电梯是否具备空间条件,是否符合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地质(抗震)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出具评估意见。
(四)签订协议。初步评估通过后,申请人就加装电梯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电梯配置方案、工程概算、筹资方案、电梯使用单位、电梯运维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五)编制方案。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加装电梯方案,并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书面材料,确保加装电梯后不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加装电梯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及人员疏散通道,同时统筹考虑对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影响。加装电梯应与原建筑风貌保持协调,同一小区内外观风格应整体和谐。
加装电梯方案应在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效果图,意见反映渠道及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所在地社区组织协商达成共识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意见单;有异议无法达成共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听证会进行纠纷调解,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联合审查。申请人向市住建局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联合审查申请表、加装电梯协议书、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示意见书或听证会合议意见、土地权属人同意证明、施工承诺书、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意见等。
市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等单位和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步核发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豁免备案证明。
(七)质量安全管理。申请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梯。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严禁私自扩大连廊尺寸,如有涉及结构、位置、尺寸的变更,应重新申请联合审查。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将工程施工以及电梯设备、电梯安装质量安全管理纳入监管范围;加强诚信管理,建立加装电梯企业名录,将违反规定、不负责任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八)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九)运维管理。申请人应按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加装电梯工作,配合做好电梯使用管理。鼓励配置电梯物联网安全监控系统、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办理使用登记申请,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电梯加装所需资金以申请人自筹为主,根据楼层、面积、受益大小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费用分摊比例。鼓励有条件的产权单位对加装电梯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
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加装电梯项目,在使用登记备案后,申请人可按程序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每部10万元。每安装一部电梯给予社区2000元工作经费奖励。补助奖励资金申请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每半年申请一次。
支持居民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或其父母、配偶父母自住住宅加装电梯。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增设电梯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分摊规则,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一致原则。取得联合审查意见书后,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维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可同步将涉及加装电梯的管线迁移、场地预留等工作一并实施,对于协商一致并已启动加装电梯申报手续的小区、楼栋、单元,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为其预先施工电梯基础。鼓励有条件的既有住宅以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无法利用现有楼梯间平台或阳台实现平层入户时,可通过增设入户连廊的方式实现。
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加装电梯免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计入容积率,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服务保障。
营造加装使用电梯良好环境,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畅通基层协商、纠纷调解、法律途径等渠道,将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开展多元解纷。严格执行加装电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必须取得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规定,保障合法加装电梯工程的有序施工,不得违法拆除合法建成的电梯,依法保护业主合理使用加装电梯。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加装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提供消费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鼓励物业服务、电梯生产等企业参与加装电梯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主动提供电梯加装报批、施工及运维服务。
支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设备,推行“集中申报、统一规划、集中审批、批量施工”的整体加装模式,降低电梯成本;鼓励同一小区或片区统一交由托管企业管理,整合管理资源实行“连片托管”,进一步提升电梯使用管理效能。鼓励电梯企业研发推出满足需求、成本适当、安全可靠,适合既有建筑加装的电梯产品和技术。
(三)组织保障。
明确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服务管理、指导引导,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顺利推进。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统筹协调、补助资金核查申报等工作;负责组织初步评估和联合审查;负责加装电梯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消防审查、技术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核查拨付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装电梯现场勘查和规划审查工作,核发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豁免备案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电梯制造、安装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做好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加装电梯过程中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和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督促协调电力、通信单位做好电力保障和管线迁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加装电梯的群众工作,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协调、矛盾化解等工作;负责查处未经审查私自加装电梯或未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
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事项,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费用,缩短施工周期,接受社会监督。
后续部门职责调整的,加装电梯职责作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政办发〔2024〕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门市创建湖北省森林城市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创建湖北省森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天门市创建湖北省森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成“天蓝地绿水净、宜居宜业宜游”的“森林天门”,根据《湖北省森林城市建设评价指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森林天门”建设目标,按照高质量发展总要求,优化森林生态空间,提升森林质量,加强资源保护,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构筑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体的生态安全体系,实现城市与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融合,为打造“生态、宜居、幸福、魅力”江汉平原明珠城市提供坚实支撑,力争2024年建成湖北省森林城市、2027年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林木覆盖率。
1.年度目标:林木覆盖率年均增长0.2%以上。
2.重点工作:
(1)大力开展国土绿化。持续推进“绿满天门”扩绿提质行动,完成造林绿化面积1万亩以上(含以中央财政造林补助项目为支撑的荒山绿化任务2500亩),建设市级森林乡村50个,争创省级森林城镇1个以上、省级森林乡村2个以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办场)
(2)严格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执行林地定额管理、用途管制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严格控制林木采伐。加大森林督查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办场)
(3)做好森林防火和防病虫害工作。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做好火灾隐患排查,进一步完善防火制度、压实防火责任,加强防灭火演练,实现全年无重大森林火灾;抓好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预防,坚决阻断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传播途径,加大对以杨树舟蛾为首的食叶害虫的防治力度,确保无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加强森林抚育。在长寿林场和佛子山林场开展森林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自我修复和抵御病虫害能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建设城郊湿地。在杨家新沟两侧开展补植补造,进一步丰富树种,改善林分结构,打造成片森林湿地23.60公顷。(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6)建设城郊片林。在侯口街道办事处朱店村打造成片城郊森林20.70公顷。(责任单位:侯口街道办事处)
(二)持续推进城区绿化。
1.年度目标:在主城区实现绿化覆盖率35.81%,树冠覆盖率29.2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48平方米,主次干路林荫道路率79.50%。
2.重点工作:对人民大道、接官路、义乌路、东湖路、金龙街、东江大道、友谊路、蒸菜街、元春路、沙嘴路、公旺大街、中山大街等12条城区主次干道进行景观质量提升,形成城市森林道路网络。(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三)全面加强乡镇绿化。
1.年度目标: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以上,每个乡镇建有20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1处以上。
2.重点工作:
(1)加强乡镇建成区绿化。张港镇、佛子山镇、石家河镇、岳口镇、皂市镇、胡市镇、九真镇、卢市镇、净潭乡、横林镇、干驿镇、蒋湖农场、马湾镇等13个乡镇,对建成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居民楼周边以及交通道路开展绿化,确保年底绿化覆盖率30%以上;其他乡镇要加强对建成区林木的管护,进一步提升绿化质量。(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
(2)建设乡镇公园绿地。蒋场镇、石家河镇、皂市镇、胡市镇、九真镇、麻洋镇、小板镇等7个乡镇,结合文化广场、群众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至少1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其他乡镇要对公园绿地加强维护,及时修缮设施、修剪苗木、维修步道。(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
(3)创建湖北省森林城镇。黄潭镇和蒋湖农场已于2023年创成湖北省森林城镇,要继续巩固提升;小板镇要加大创建力度,2024年启动湖北省森林城镇创建工作。(责任单位:黄潭镇、蒋湖农场、小板镇)
(四)大力实施村庄绿化。
1.年度目标:林木覆盖率30%以上,95%的行政村建有公共休闲绿地1处以上。
2.重点工作:
(1)开展重点区域绿化。城区周边的小板镇、横林镇、岳口镇、黄潭镇、九真镇、杨林街道办事处和侯口街道办事处等乡镇办场,在所有硬化道路、主要沟渠两侧开展绿化,大力提升林木绿化率。对党群服务中心、百姓舞台、体育健身场所等已有场所开展绿化,打造公共休闲绿地。(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场)
(2)创建湖北省森林乡村。拖市镇、汪场镇、佛子山镇等3个乡镇,选择具备良好基础的行政村,进一步加强建设,2024年启动湖北省森林乡村创建工作。(责任单位:拖市镇、汪场镇、佛子山镇)
(五)有效提升道路绿化。
1.年度目标:全市道路绿化率87.73%。
2.重点工作:
(1)对汉宜公路长寿林场至皂市镇李场段,全面实施绿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皂市镇)
(2)对荷沙公路干驿镇至多宝镇、天岳公路城区至岳口镇、武荆连接线城区至李场、金彭公路城区至横林镇等4条主要交通干道,开展补植补造,提升通道绿化质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办场)
(六)更新重塑水岸绿化。
1.年度目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87.80%,适宜绿化的水岸绿化率81.45%,汉北河、天门河等主要水系两侧形成连续完整的绿化廊道。
2.重点工作:
(1)汉北河绿化。从张家湖进水渠至天门河,开展补植补造,打造连续完整的水岸绿化长廊。(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竟陵街道办事处、九真镇、石家河镇)
(2)天门河绿化。从天门城区至渔薪镇,开展更新造林和补植补造,打造连续完整的水岸绿化长廊。(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黄潭镇、渔薪镇)
(七)优化升级农田林网。
(1)年度目标:通过推行“林水结合”“林路结合”等林网建设模式,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85%以上。
(2)重点工作:在荷沙公路渔薪镇至马湾镇、天岳公路城区至岳口镇、武荆连接线城区至李场、金彭公路城区至横林镇等4条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相关乡镇结合农田区域的沟渠和道路开展绿化,升级改造农田林网,每个行政村在农田周边栽植绿化苗木1500株以上。其他乡镇因地制宜大力开展农田林网升级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办场)
(八)积极弘扬生态文化。
1.年度目标:加大生态文化宣传力度,建设生态科普教育场所4处以上,城镇居民集中活动区建有森林、湿地等生态标识系统;每年开展森林生态宣传5次以上;古树名木保护率100%;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度达到90%以上。
2.重点工作:
(1)加大创森宣传力度。在天门电视台、天门日报、广播等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广泛宣传我市创森工作;开展征文、摄影、书法等活动,制作、播放生态文化公益广告,每月播放2次以上。(责任单位:市融媒体中心)
(2)建设生态科普基地。在橄榄蛏蚌省级自然保护区、长寿省级森林公园、天门市中小学校外实践基地各新建一处生态科普教育基地;完成基地确权、确界、立标,建设2m×1m生态宣传牌20块/基地、20cm×40cm生态警示牌(或标识牌)50块/基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渔薪镇、皂市镇、岳口镇)
(3)组织开展系列活动。开展市树市花评选活动,正式设立能代表天门特色的市树市花;结合植树节、爱鸟周、国家宪法日、世界湿地日等重要节点,完成5次以上生态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营造创森浓厚氛围。在橄榄蛏蚌省级自然保护区—荷沙公路渔薪段—北湖大道—武荆连接线—汉宜公路—长寿林场沿线和重要交通门户,设立创森宣传牌和标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强化组织管理。
1.年度目标:积极开展森林城镇、森林乡村等示范活动;对创森档案资料实行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2.重点工作:成立创森工作专班,安排专人加强对各项创森资料的收集整理,形成科学、完备的创森资料档案,为迎接省级核查做好准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召开全市创建湖北省森林城市动员大会,成立创森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创建目标任务与责任,全面启动创森工作。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并在天门电视台、天门日报开辟森林城市创建专题、专栏和专版,营造良好创森氛围,全面提升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知晓率与支持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一是组织开展道路绿化、水岸绿化、村庄绿化,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市域林木覆盖率。二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提高森林质量,促进城市森林系统整体功能的优化提升。三是加快湿地公园建设和湿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四是加强城市绿地建设,进一步强化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通过开展各项工作,推动2024年底申请湖北省森林城市创建验收,取得申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资格,到2027年达到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标准。
(三)考核验收阶段(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2024年10月,对照湖北省森林城市建设考核指标,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整改落实,迎接省级森林城市专家组对我市创建湖北省森林城市工作进行评审,到2024年12月达到创成湖北省森林城市的标准。对照国家森林城市建设考核指标,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工作,到2027年10月提出验收申请,力争2027年底前实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门市创森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市委副书记、市长肖敏任组长,副市长杨寒任副组长,各乡镇办场和市直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市创森办)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督导全市创森工作,推进工作方案落实,确保实现年度创森目标。
(二)明确目标任务。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制定详实具体的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细化到具体地块、工作责任压实到具体人员,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创森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资金投入机制,市级财政保障创森工作经费,统筹整合部门项目资金用于造林绿化及重点绿化工程建设与管护。各地要落实创森工作经费,保障创森工作顺利推进。综合运用社会专筹、财政保障、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项目资金支持,建立社会投入激励机制,鼓励和吸收各方力量参与森林城市建设。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动员,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创森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创森工作的知晓率,激发市民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人人关心创森、了解创森、支持创森、参与创森的浓厚氛围。
(五)强化部门联动。各地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创森工作总体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市创森办要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各方力量,推动创森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六)加强督办考核。市创森办会同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加强督导调度,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度、质量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
附件:天门市创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责任分工
附件
天门市创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责任分工
一、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肖 敏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杨 寒 副市长
成 员:程利平 市政府办副主任
沈松峰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武兵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江 文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戴佳辉 团市委书记
鄢丽娟 市妇联主席
周启荣 市发改委主任
刘华阳 市教育局局长
陈明敏 市经信局党组书记
谢金才 市民政局局长
张 勇 市财政局局长
王 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李 靖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文仁军 市住建局局长
刘水平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欧阳宏卫 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吴志兵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志华 市文旅局局长
张 叶 市卫健委主任
刘 军 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鄢旭升 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鄢望兵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李 碧 市国投集团党委书记
各乡镇办场行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责任分工
市政府办: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加强创森工作的检查督办。
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创建森林城市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创森氛围。
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引领工会会员积极参与认建、认养及义务植树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认建、认养、义务植树及生态科普教育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市妇联:负责组织适龄妇女积极参与认建、认养及义务植树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市发改委:负责森林生态建设、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业产业等项目备案、核准和审批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策划、申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城乡校园绿化,开展森林生态科普教育活动,组织师生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市经信局:负责工业企业绿化,做到应绿尽绿、见缝插绿;组织工业企业单位参与认建、认养、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院和城乡生态公墓区域绿化。
市财政局:负责创森工作的经费保障,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全市创森工作的协调与督导,负责做好国土绿化、森林资源管护、自然保护地和湿地公园建设,以及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监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结合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开展市域内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工厂厂区绿化,以及城市建成区新建公园、绿地、绿道等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域范围内所有列养公路绿化,通过加强道路绿化、美化实现通道林带连线成网,确保全市列养公路适宜绿化地段绿化率达到80%以上。
市水利和湖泊局:将创森工作纳入世界水日宣传科普活动,全方位开展市域范围内江、河、湖、沟、渠和水库绿化,完善水系水岸绿化体系。
市农业农村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田林网和美丽乡村建设,实现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应绿尽绿。
市文旅局:负责完善森林生态旅游产业要素,以森林湿地旅游为发展重点,着力打造“茶圣故里”“侨乡天门”旅游品牌,指导长寿山原村生态观光园、长寿省级森林公园、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沉湖水乡文化旅游区、陆羽故里旅游区等大型生态休闲场所发展生态旅游,打造主题突出、旅游产品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景区景观风貌。
市卫健委:负责城乡医院绿化,组织医护人员参与认建、认养及义务植树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市乡村振兴局:结合乡村振兴驻村工作计划,负责组织驻村工作队积极参与村庄绿化美化。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道路、沟渠绿化,做好城区公园、绿地、绿道等提档升级。
市国投集团:负责市重点绿化工程资金筹措和实施。
各乡镇办场:负责乡镇建成区和乡村绿化,抓好公园绿地、休闲绿地、农田林网和农村道路绿化建设。
天政办发〔2024〕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九条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3〕12号)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20亿元且对地方发展作出贡献的,相应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对资质等级晋升(含外地迁入)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入库纳统。对新入库纳统的建筑业企业奖励3万元。对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达到标准入库纳统的奖励10万元。
四、支持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外地建筑业企业到天门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鼓励支持但不强制其与本地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发展。
五、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工程且对地方发展作出贡献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六、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依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1个月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至相关部门审查;项目评审或审计部门在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大型项目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工作。
七、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国家级奖项(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的项目,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50万元,奖励勘察、设计、监理、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企业各10万元。
八、鼓励人才培育。在本市建筑业企业注册且连续服务年限满5年的国家注册类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岩土工程师),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九、实行招投标奖励加分。建筑业企业有如下情形的可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奖励加分:一是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二是自主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并实施成果转化的,或取得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三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四是国企与民企组建联合体投标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如遇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天政办发〔2023〕25号文件中《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培育的五条意见》同时废止。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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