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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第2号(总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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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30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第2号(总号:49)

发布时间:2024-06-30 09:20 来源:

天政发〔20248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4410


       

天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供水、用水活动,鼓励节约用水,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供水、用水、节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第四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市住建局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供水、用水、节水相关工作。供水单位应加强建设、经营和管理,保证城市供水所需的水量和水压、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六条  住建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和市卫健委等,依法按规定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跨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毁坏和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等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从事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活动。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供水管理

第十二条  实际用水地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无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确需自建设施供水的,应当经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批准后方可建设。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建设施供水,逐步核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批准,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符合标准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等条件。国家对供水单位从事供水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所供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采样点,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市住建局、市卫健委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市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加强对水质的监督。

用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进行特殊处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在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水单位应当保持稳定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报市住建局备案,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并向市住建局报告。

巡查抢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并遵守市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规定。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  使用公共供水不间断供水用户,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对水压有特殊要求而确需使用加压设备的用户,应通过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隔离保障措施实行加压。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要求办理用水性质变更、更名过户、水表注销等业务的,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按约定的周期抄表。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见水表的,由供水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规定进行成本公开、成本监审、听证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政、园林与环卫等部门因作业确需用水的,应向供水单位办理用水手续,通过协商确定取水地点。取水作业车辆应当在指定位置取水。

水费实行装表计量,用部门应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巡查和维护管理,对取水口、泵站、净水厂和配水管网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分界点进行划分

(一)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

(二)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不含结算水表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

  第二十四条  城市需规划建设至少一个应急备用水源地,与主要水源地相对独立,实现城市双水源或者多水源供水。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后,市住建局应当及时科学设立警示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

(六)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第二十七条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前,报市住建局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八条  建住宅的供水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建局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拖欠水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不同性质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用户与供水单位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

第三十一条  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可以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超定额加价水费全额上缴财政,用于节水技术、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以及节约用水工程建设、宣传、培训、奖励等。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二)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三)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六)其他危害供水安全和盗窃自来水资源的行为。

有前款用水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前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相联的用户用水设施上装泵抽水。

第三十四条  公共消火为消防专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擅自启用公共消火栓。

第三十五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消防自救系统,并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防自救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用水单位内部消防用水管线应与其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管线相分离,由供水企业安装计量水表和收取水费。

第三十六条  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节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遵循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制度。

市住建局应当制定城市节水规划,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定额,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每月进行考核。

供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住建局报送计划用水单位月度实际用水量报表。

第三十八条  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及发展需求等因素下达城市非居民年度用水计划。

第三十九条  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四十条  工业用水应当推行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循环利用水资源,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益事业用水,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水行政、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天政办发〔20241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10       


天门市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

为全面优化支付环境,强化优质金融服务供给,根据《湖北省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针对不同群体的支付习惯,以提升老年人、外籍来天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便利性为目标,按照“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的总体思路,积极构建现金、移动支付、银行卡等兼容共生、协同发展的支付服务体系,更好服务社会民生,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对外开放支付基础助力天门打造“一城五中心”、加快建四化同步发展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

(一)切实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

1.畅通银行卡受理渠道。银行机构要加快推进银行卡受理设备软硬件改造,优先保障各类支付服务体系在重点场所、重点商户的覆盖并逐步拓展,配置具备刷卡、非接触式支付以及扫码等多功能的智能受理终端,增加语音播报功能,建设便民支付服务场景不断提高老年人、外籍来人员等群体使用银行卡的便利性。

2.扩大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聚焦“食、住、行、游、购、娱、医、学”八大重点场景,全面梳理大型商圈、旅游景区、文博场馆、文娱场所、酒店、交通枢纽站点、医院、高校等重点场所,建立重点商户名录并动态调整,结合实际需求情况,推动纳入名录的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终端(POS机)覆盖率不断提升。

3.提升境外银行卡受理服务质效。金融监管部门应指导银行机构加强POS机布放覆盖和使用情况监测,有序开展商户巡检、标识张贴、培训宣传等各项工作。

(二)持续优化现金使用环境。

4.保障人民币现金支付。银行机构要积极实施现金服务网格化管理,保障现金供应,便利老年人、外籍来人员等群体支取人民币现金大力推广人民币现金“零钱包”等服务,满足各类经营主体零钞兑换需求。进一步优化助农取款服务点布局,增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等领取便利性。

5.全面提升ATM适用性。结合老年人、外籍来天人员等群体ATM取现需求,保障重点场所ATM支持境外银行卡取现,并增设大字版、简洁界面、多语种界面及人机语音交互等功能醒目张贴境外银行卡受理等标识。

6.持续优化外币兑换服务。银行机构要不断优化并拓展银行网点的外币兑换服务丰富可兑换外币币种,加强外币兑换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在酒店、旅游景区等场所增设外币兑换机构设施,规范使用本外币兑换服务标识

7.规范现金收付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保障现金支付,做好零钱备付,保障各类场景现金支付畅通,引导出租车行业将零钱备付作为服务标准,引导铁路车站、公路客运站等场所规范现金收付。加强部门协同,深入推进拒收现金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摸排拒收现金等行为,构建现金服务网格化管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妥善做好投诉处理及舆情监测。

(三)进一步提升移动支付便利性。

8.持续完善移动支付功能。银行机构要加强对自有手机应用(APP)的升级,提供大字版、多语言APP等便利化服务,满足老年人、外籍人员等群体的支付需求

9.持续丰富移动支付产品。在业务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持续优化境内电子钱包绑定境外银行卡支付(外卡内绑)和云闪付旅行通卡等移动支付产品。

10.优化移动支付使用环境。优化外籍来天人员办理境内手机号码业务流程,提供良好的国际漫游服务,加强重点场所无线网络覆盖,为外籍来天人员办理移动支付业务提供支撑。

(四)提升账户服务水平。

11.全面落实简易开户。保障银行网点简易开户服务覆盖,合理实施账户分级分类管理,依法依规为外籍来天人员提供简易开户服务。

12.完善开户配套服务。鼓励银行在网点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开户效率。鼓励银行提供老年人上门服务等便利化账户服务。

(五)发挥支付服务示范引领作用。

13.建设支付服务示范单位。结合地方实际和特色打造支付服务示范,选择参与意愿强、应用场景丰富、代表性突出的重点商圈、星级酒店、文化地标、交通枢纽等重要区域进行实施,推动建设一批支付服务示范单位。

14.发挥示范单位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单位建设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全支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六)加强支付服务宣传推广。

15.统筹开展支付服务宣传。综合运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社交平台等媒体,借助公共交通、旅行社等载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支付服务宣传。

16.打造“首站服务宣传中心”。在天门南站打造“首站服务宣传中心”,将支付服务宣传嵌入外籍来天人员出入境手续办理、行李托收、车辆酒店预订等各个环节。

17.规范支付服务标识。银行机构要规范银行卡、移动支付、ATM境外银行卡取现、个人本外币兑换等各类标识张贴,对于新增商户要实现“即开即贴”,充分发挥标识对客户的引导作用。

(七)完善支付服务保障政策。

18.巩固银行网点适老便民服务建设成果。综合老年人等群体实际需求,在银行网点配备放大镜、轮椅、助听器、急救箱等物品,具备条件的银行网点还要设置无障碍通道、上下台阶扶手、公共休息区等设施。

19.加强涉外服务重点银行网点管理。银行机构要明确涉外服务重点银行网点清单,配齐外语服务工作人员,完善双语或多语种服务指南、价格目录和服务协议等配备,不断改进个人跨境收支、结售汇、境内划转、外币现钞兑换及存取等常见外汇服务。

20.研究建立支付服务补偿机制。支付服务主体境外银行卡受理商户拓展和重点场景、重点商户受理境外银行卡费用支出适当补贴,对设置外币兑换机构和设施的场所等给予一定租金减免。

21.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开展跟踪调研和满意度调查,畅通支付服务意见建议收集渠道,提升投诉处理效率,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人行作为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提升支付便利性工作,统筹推动各项具体工作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引导相关经营主体在重点场所开展支付服务宣传。支付服务主体要压实商户、账户等管理主体责任,持续加大资金、人力、物力等各项投入,确保优化支付服务工作措施有效落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报送优秀做法和典型案例。

(二)加强跟踪督办。市人行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督导机制,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商户等进行明察暗访、现场督导,对商户银行卡受理情况、人民币现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加大对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的处罚和公示力度。将优化支付服务纳入营商环境评价等考核评估范围综合运用窗口指导、约谈等措施,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高效完成。

(三)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保障基础和鼓励创新相结合、市场运作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保障民生和服务发展相结合、优化服务和防控风险相结合的支付服务长效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及时改进,不断巩固全市优化支付服务工作取得的成果。

附件:1.天门市优化支付服务工作责任清单

2.天门市优化支付服务工作目标清单


附件1

天门市优化支付服务工作责任清单

任务分类

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

(一)切实改善

银行卡受理环境

1.畅通银行卡受理渠道

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扩大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率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境外银行卡受理服务质效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优化

现金使用环境

4.保障人民币现金支付

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提升ATM适用性

市经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持续优化外币兑换服务

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现金收付

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

移动支付便利性

8.持续完善移动支付功能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持续丰富移动支付产品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文旅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优化移动支付使用环境

市经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

(四)提升账户

服务水平

11.全面落实简易开户

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开户配套服务

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支付服务示范引领作用

13.建设支付服务示范单位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发挥示范单位引领作用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支付

服务宣传推广

15.统筹开展支付服务宣传

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经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打造“首站服务宣传中心”

市委外办、市发改委、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规范支付服务标识

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支付

服务保障政策

18.巩固银行网点适老便民服务建设成果

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涉外服务重点银行网点管理

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研究建立支付服务补偿机制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门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2

天门市优化支付服务工作目标清单

任务分类

工作措施

具体目标

(一)切实改善

银行卡受理环境

1.畅通银行卡受理渠道

加快推进银行卡受理设备软硬件改造。

2.扩大商户境外银行卡

受理覆盖率

到2024年5上旬,可受理境外银行卡的重点商户数不少于48户;力争到2024年6月底,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率不低于80%;力争到2024年9月底,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率不低于90%。

3.提升境外银行卡受理

服务质效

到2024年6月底,境外银行卡受理标识100%张贴,实现多语种支付服务指导定期开展商户巡检,全面完成收银人员培训,实现境外银行卡受理道畅通。

(二)持续优化

现金使用环境

4.保障人民币现金支付

到2024年9月底,银行网点“零钱包”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5.全面提升ATM适用性

到2024年5月上旬,全国性银行在天门分支行支持境外银行卡取现的ATM覆盖率不低于96%;到2024年6月底,全国性银行在天门分支行支持境外银行卡取现的ATM覆盖率不低于97%,重点银行网点支持境外银行卡取现的ATM覆盖率达到100%;到2024年9月底,全国性银行在天门分支行支持境外银行卡取现的ATM覆盖率不低于99%,且全面完成适老化、适外化改造升级。

6.持续优化外币兑换服务

到2024年9月底,可受理外币兑换服务银行网点数不少于11家。

7.规范现金收付工作

保障现金支付,做好零钱备付,依法依规加大对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的处罚和公示力度。

(三)进一步提升

移动支付便利性

8.持续完善移动支付功能

持续提升移动支付各环节的友好度和便利性。

9.持续丰富移动支付产品

持续优化移动支付产品,丰富移动支付产品功能。

10.优化移动支付使用环境

持续开展优化移动支付使用环境相关工作

(四)提升账户

服务水平

11.全面落实简易开户

到2024年9月底,实现可办理简易开户服务的银行网点覆率达100%。

12.完善开户配套服务

到2024年5月上旬,重点银行网点外籍来天人员简易开户服务覆盖率不低于70%;到2024年6月底,重点银行网点外籍来天人员简易开户服务覆盖率不低于90%;到2024年9月底,重点银行网点外籍来天人员简易开户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五)发挥支付服务示范引领作用

13.建设支付服务示范单位

到2024年5月上旬,全市建成支付服务示范单位不少于2个。

14.发挥示范单位引领作用

持续开展示范单位引领相关工作

(六)加强支付

服务传推广

15.统筹开展支付服务宣传

持续开展支付服务相关工作

16.打造“首站服务宣传

中心”

到2024年9月底,在天门南站设置“首站服务宣传中心”

17.规范支付服务标识

对新增商户实现“即开即贴”。

(七)完善支付

服务保障政策

18.巩固银行网点适老便民服务建设成果

到2024年5月底,银行网点适老便民设施配置率达到100%。

19.加强涉外服务重点银行网点管理

建立涉外服务重点银行网点台账。

20.研究建立支付服务补偿机制

对银行、支付机构为商户新增或更新可受理境外银行卡POS机进行补贴,对商户承担的刷卡手续费差额进行补贴。

21.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持续开展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工作






天政办发〔20241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三沿五区”散埋乱葬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三沿五区”散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21        


天门市“三沿五区”散埋乱葬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鄂民政发〔2021〕53号)和《湖北省深化殡葬综合改革试点三年(2023-2026年)行动方案》(鄂民政发〔2023〕33号)精神,巩固拓展殡葬服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深入推进全市殡葬综合改革,制定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乡风文明、加强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治丧新风尚为目标,以“三沿五区”(沿铁路、国省道、河流,居民区、水源区、耕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范围内裸露坟墓为主要整治对象,加大对“三沿五区”范围内修(新)建坟墓的整治力度,改变“三沿五区”散埋乱葬现象,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

二、整治范围

凡在“三沿五区”范围内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文化、考古价值的采取措施予以原地保留外,均属整治范围。重点整治高速公路出入口、交通主干道两侧的坟墓。2024年以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农文旅循环圈和荷沙公路国道沿线作为试点先行。

三、整治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平迁结合、先建后迁、先迁后补原则,坚持全市“一把尺子”原则。

(一)“三沿五区”散埋乱葬整治工作要结合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及各地公墓建设规划,有序迁移安葬坟墓。

(二)“三沿五区”范围内的所有“活人墓”一律平毁。

(三)“三沿五区”范围内的零散裸露坟墓一律迁移。迁移后,覆土绿化,恢复地形地貌。

(四)对难以迁移、有碍观瞻的坟墓,采取拆除坟圈、坟墩,平坟深葬的办法,立碑改卧碑(墓碑大小不超过60×40厘米),地表不留坟头,并以树代墓、种树绿化。

(五)对相对集中或暴露明显无法迁移的坟墓,可采取植树掩映的办法,实行绿化覆盖,且应选择常绿、种植配置密度高的植物,树高必须高过坟头,植树密度以看不见坟墓为基本标准,做到见树不见墓。

四、试点先行

2024年,统筹实施以美丽乡村建设为抓手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同步协调推进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农文旅循环圈和荷沙公路国道沿线11个美丽乡村建设村散埋乱葬专项整治。从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农文旅循环圈选取1个乡镇4个村(九真镇张庙社区、杜场村、陆岭村、龙背村),从荷沙公路沿线7个乡镇各选取1个村共7个村(多宝镇张李村、拖市镇官沟夏场区域、渔薪镇杨场村、黄潭镇徐马湾村、干驿镇八团村、马湾镇邹湾村、小板镇张岭村),开展散埋乱葬专项整治试点,于2024年12月31日前整治到位。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245月21日至2024年8月31日)。各乡镇办场要采用发布通告、悬挂标语、印发宣传单、召开动员大会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将专项整治的意义、范围、方法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说清讲明,宣传到村、组、户,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各乡镇办场在调查摸底过程中,以村(社区)为单位组成工作队,将坟主姓名、家属姓名及关系、联系方式、坟墓坐落地点和数量、社会关系人等信息登记清楚,统一编号、造册登记,建立工作台账,汇总后于8月31日前报市民政局(联系人:刘易哲,联系电话:0728-5335896,邮箱:2103043703@qq.com)。

(二)综合整治、落实整改阶段(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各乡镇办场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清坟通知书发放到户,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签订坟墓整治协议限期执行。各乡镇办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的整治主体责任,落实村干部组织实施责任和驻村干部具体指导责任,层层建立整治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对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农文旅循环圈和荷沙公路国道沿线试点先行的8个乡镇11个村于2024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

(三)总结验收、健全机制阶段(2024年至2026年每年年底前)。各乡镇办场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果和经验,做好自查验收,巩固集中整治成效,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及时汇总资料、建档立卷,2024年至2026年每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年底前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并予以通报。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散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由各乡镇办场具体组织实施。各地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抓部署、抓协调、抓落实,将散埋乱葬专项整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殡葬整治的重要任务,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责任落实,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推进力度。

(二)强化部门协作。建立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快速处置社会舆情或群体事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积极营造殡葬改革工作良好舆论氛围民政部门作为主管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职尽责,加强组织协调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三沿五区”坟墓的整治范围,指导对占用耕地、林地和规划区坟墓的清理整治,及时做好拆迁坟墓的复垦还耕和还林绿化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乱建坟墓、毁林造墓行为,提出修建公益性公墓用地地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高速公路5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坟墓整治工作。文旅部门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内的坟墓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统筹项目建设,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示范村建设公益性公墓。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指导河流、湖泊、水利工程周边的坟墓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整顿殡葬用品市场,取缔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打击非法经营墓地的行为。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要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保障,对拒不配合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时予以查处。

(三)加强资金保障。试点先行的11个村要整合项目资金,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美丽乡村建设内容。各乡镇办场按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要求,按时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并完成散坟搬迁的,经镇、村验收合格报市散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查复核后,市民政局给予每个公益性公墓10万元奖补。

(四)形成长效机制。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办场要注重常态化管理,建立散埋乱葬巡查队伍,切实做好殡葬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和服务,及时制止散埋乱葬行为,市民政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各地要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在火化、销户时宣讲散埋乱葬法律责任,村(社区)要做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不再出现新的散坟。

(五)强化督查考核。“三沿”散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体系。散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导和统筹协调。政府政务督查室要将此项工作列为年督查重点,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推进力度不大或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的,实行责任倒查,及时进行通报整治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整治目标如期实现。

天政办发〔20241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北天门张家湖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部门:

《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24        


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张家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加强对张家湖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领域及管辖的水域范围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张家湖湿地是湖北省江汉平原地区典型的浅水湖泊湿地,建成了国家级湿地公园,被纳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进行管理,主要保护对象张家湖天然湖泊湿地生态系统;野菱、野大豆等野生植物物种资源;青头潜鸭、棉凫、小天鹅、白琵鹭等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

第四条 张家湖湿地以防洪调蓄、灌溉、维持生物多样性等为主要功能,兼具改善环境、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和文化旅游等多种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五条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面积1084.54公顷,管理范围为213省道以东、柳河至周场公路以南、段场至张店养殖场公路以西、九真至张店养殖场公路以北的闭合区域内。具体边界为:南部、东南部(至严家湾)、西南部(至张家咀)以湖堤(含湖堤)为界;北部、东北部、西北部原则上以27.5米高程为界;柳河东边以河堤为界,西边以老河道河堤为界。地理坐标为:北纬30°43′47″30°47′1″,东经113°13′9″113°16′10″之间。张家湖国家重要湿地管理范围为东至郭家桥,西至周古垱,南至张店管理站临湖堤,北至高垱桥。地理坐标为:北30°43′59″30°46′19″,东经113°13′25″113°15′51″之间

湿地保护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承担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具体负责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九真镇人民政府及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张家湖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承担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职责;

(二)组织、协调、推动建立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督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张家湖湿地重大事项决策、联合执法等问题;

(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湿地水资源、动植物等生态系统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湿地保与修复等工程项目,对湿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三)制定和实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支持配合有关乡镇和部门,参与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张家湖生态资源保护开发服务管理单位,督促开展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绿化管护、园区环境管理维护、日常巡护和其他事项。

第九条九真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二)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并配合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三)配合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做好当地群众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与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建立社区(村居)共管机制;

(五)组织引导张家湖湿地周边产业结构向生态种植、生态养殖、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进行调整,协调湿地周边农业生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六)负责张家湖湿地相关保护恢复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自建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由市级规划建设的环保设施设备需要移交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移交,并将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七)配合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湿地保护项目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工作。

第十条市发改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对上衔接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和项目三年滚动年度计划;

(二)联合有关部门申报湿地项目、争取资金;

(三)对湿地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市教育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湿地保护知识进校园宣传教育,并配合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宣教活动;

(二)组织中小学生积极参与张家湖湿地研学、自然教育及环境教育等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市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公共治安秩序;

(二)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内非法狩猎、非法捕捞、非法采砂、污染环境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运营专项经费;

(二)湿地保护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上级财政对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衔接与监督管理;

(四)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指导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国有资产运营。

第十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勘界确权工作;

(二)组织划定张家湖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做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组织编制天门市及张家湖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张家湖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四)统筹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五)组织开展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估;

(六)指导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开展造林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及与林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内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督及监测数据共享;

(二)指导张家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配合开展张家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三)统筹张家湖湿地环境污染事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监督管理及应急预警,联系对接中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张家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组织相关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第十七条市住建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做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指导九真镇及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工作。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地区交通路网规划,完善区域交通网络;

(二)指导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道路和水域交通安全管理;

(三)统筹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范围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养护工作对需移交的道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移交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市水利和湖泊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张家湖防洪、灌溉、生态水位等需求,会同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九真镇进行水位调控与水资源调度,开展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等工作;

(二)张家湖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安全监督;

(三)张家湖入湖河道及湖泊岸线的保护、管理与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指导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等工作;

(五)指导全面落实张家湖河湖长制工作。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指导九真镇改善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农村人居环境,减少周边地区农业面源污染;

(二)指导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种植业发展与农业产业转型工作;

(三)开展张家湖水域渔业管理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文旅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张家湖湿地文化的挖掘及特色文化品牌打造,宣传推广张家湖湿地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

(二)指导、管理并组织实施张家湖湿地相关文化、旅游、体育活动;

(三)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各文物、民俗民间文化、古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和保护,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主导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应急局负责联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协调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森林防火、消防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内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指导张家湖湿地文化品牌创建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地区渔业、畜禽养殖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气象局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气象观测、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以及湿地公园内气象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气象数据共享组织宣传、普及湿地气象科学知识。

第二十八条市水文局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水文观测、水文预警信息发布统筹湿地公园内水文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水文数据共享组织宣传、普及湿地水文科学知识。

湿地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划定张家湖湿地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规划执行和建设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组织编制《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资源规划、湖泊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防御灾害规划、城乡绿化规划等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污染环境及破坏和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和自然性。

第三十二条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埋设界桩、界碑、生态围栏等公园管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

第三十三条禁止占用张家湖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张家湖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三十五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结合总体规划可分为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湿地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

湿地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六条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张家湖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等变化信息,评估湿地受威胁状况和生境适宜性。

第三十七条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湿地管理监测站和监测点,开展日常湿地巡护工作,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巡护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张家湖湿地应当科学编制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报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按照经批准的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对张家湖湿地范围内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

湿地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第四十二条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合理利用湿地文化资源,开展湿地历史文化研究,组织湿地公园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十三条 利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内的自然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为主;鼓励周边区域利用张家湖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但不得开展破坏湿地资源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第四十五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科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经费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第四十七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申报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湿地保护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等,争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偿、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教、湿地巡护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张家湖的保护管理实行林长制、河湖长制。林长制、河湖长制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行为产生不利影响的,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移交、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管理措施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十三条其他法律、法规对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9〕42号)同时废止。



天政办发〔20241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29       


天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 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坚持协同联动、齐抓共管,构建重点突出、标本兼治的电动自行车“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有力查处一批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动出台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地方性法规,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重点任务

(一)标准溯源头,有效把控电动自行车源头安全。

1.做好国家标准宣贯。全面梳理全市电动自行车整车制造、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以及相关配件等生产企业,建立底数台账。《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宣贯,引导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加强对标达标。(责任分工:经信牵头负责)

2.完善质量标准体系。深入宣贯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实际,针对性制定电动自行车零部件防火阻燃性能、电池安全使用年限、防篡改技术互认协同、识别代码等一批地方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质量标准体系。鼓励、推动相关企业、高校研发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责任分工: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3.强化企业达标监管。督促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认真执行《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加强相关企业公告管理;逐一严格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生产资质,对不在“正面清单”目录、生产资质不健全的企业,坚决采取停产、关停等措施。充分发挥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作用,深入推进行业自律,引导生产企业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履行好社会责任。(责任分工:经信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4.加强产品认证管控。严格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强制性产品的认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加大对未经认证、虚假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以及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转让认证证书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责任分工: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强监管化风险,有力防止隐患流入千家万户。

5.加强销售环节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经营主体资格进行查验,查看是否存在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问题。督促企业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完善购销台账,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核查比对产品质量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厂家授权书和商标注册证等各项资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责任分工: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6.严惩制假售假行为。严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分工:公安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经信消防救援队配合)

(三)抓经营打非法,逐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

7.落实互认协同。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督促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督促企业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责任分工:经信牵头负责,市场监管局配合)

8.规范线上经营。加强在我注册运营的电商平台监管督促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 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责任分工: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公安商务市交通运输局、邮政公司配合)

9.严查非法改装。采取日常检查、错时检查、暗访抽查等方式,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整治;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责任分工: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公安配合)

(四)抓备案管路面,逐步完善日常使用管理机制。

10.全面实行登记管理。加快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面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纳入登记事项,蓄电池识别代码待国家统一实行后一并纳入,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分工:公安牵头负责,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配合)

11.加强路面执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非法改装、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和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底前完成。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构建连贯的慢行交通道路,保障非机动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便捷性。在学校、医院、商圈等人车聚集区域,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合理施划临时停车区域,保障非机动车辆有序停放。(责任分工:公安牵头负责,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12.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科学设定配送时限、路线,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擅自改装车辆的,要采取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惩戒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责任分工: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公安配合)

(五)建设施纠违规,疏堵结合规范停放充电管理。

13.强化用地规划管控。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电动自行 车停放充电设施的政策文件,全面做好空间保障。按照《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配建规划要求,明确布局和配建比,确保停放充电设施充足要将配建要求纳入新建居住项目规划条件,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纳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加快在商业区、铁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责任分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

14.扎实推进设施建设。深入宣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严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安全条件。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规范办理相关手续。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地方政府民生事项、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予以加快推进。推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属地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设施增设工作。2025年底停放充电设施基本满足群众需求。(责任分工:住建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消防救援队、市供电公司配合)

15.规范居民充电收费按照规范电动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通知要求,强化充电收费价格监管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居民充电服务费。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责任分工: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配合)

16.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组织对架空层停放充电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风险。按照《建筑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对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安装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责任分工:消防救援队牵头负责,住建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配合)

17.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各地公派出所、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宣传提示、引导劝阻、执法查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固化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一劝二拖三报警四处罚”措施,即首次口头劝阻、再次拖离现场、第三次报警处理、第四次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责任分工:消防救援队牵头负责,公安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配合)

18.加强技防措施应用。指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确保及时掌握充电设施总体状况并提供相关数据,2025年底前完成。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蓄电池换电模式,鼓励推动在居民小区、社会单位安装楼宇电梯智能阻止系统,推广应用“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责任分工: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队牵头负责,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配合)

(六)盯废旧常回收,拓展消除潜在风险隐患新路径。

19.精准推动以旧换新。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消费促进年系列活动。按照《湖北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参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做法,研究制定天门市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相关电池产品通过以旧换新完成报废,2024年8月底前出台。针对性采取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责任分工:商务牵头负责,经信财政等部门配合)

20.完善报废回收体系。健全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落实国家、省级强制性报废标准;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严格落实省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工作要求。(责任分工:经信生态环境牵头负责,市场监管局、发改委配合)

、工作措施及要求

此次整治行动时间跨度长、任务要统筹谋划、综合推进:

)高效运行工作专班。发改委、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队、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邮政公司和市供电公司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原则上在消防救援队集中办公定期组织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调度部署重点任务,审议重要文件,研究解决重点问题,确保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全面做好动员发动。一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所属行业条线抓紧进行工作部署,细化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列出工作清单计划。是广泛发动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站、综合执法队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力量,开展检查巡查和宣传提示,引导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充电。是组织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回收企业召开约谈警示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参与整治行动。

(三)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一是针对非法制售问题,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建立移送受理机制,各部门在使用端发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二是针对非法改装问题,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管控机制,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加强路面执法,从严整治非法改装行为。三是针对停放充电问题,消防、公安、住建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发动基层力量及时劝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行为,对屡劝不改、屡改屡犯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开展工作质效晾晒。一是安委会将整治行动纳入 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确保重点任务稳步推进二是安委会、消安委组建飞行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不定期明查暗访,及时通报问题。三是工作专班定期收集各地各相关部门经验做法,及时刊发专刊予以推广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提示、督办推动,突出问题以工作督办函的形式进行交办提示。

(五)严格执行溯源追责。一是用好全国“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二是依据《湖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三是市场监管、经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四是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既查事故原因,又查事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整治行动。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政府工作要求,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推动、狠抓落实,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务求取得扎实的工作成效。

(二)强化隐患整改。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第一时间责令整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严格落实防控措施,限时整改,严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在此基础上,突出专业性、针对性、精准性,研究治本措施,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发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处理,防止风险累积、酿成事故。

(三)强化统筹推进。要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筹结合起来,以电动自行车整治为抓手,紧盯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紧盯重大节假日和特殊时段,紧盯重大安全风险苗头,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四)强化监督问效。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建立健全整治工 作责任制。要建立考核督导机制,将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和行 动质效情况纳入政务督查内容,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考核。对行动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加大点名、通报、约谈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整治行动期间,凡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从重严肃惩处。

(五)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的浓厚氛围。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引导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积极参与踊跃举报各类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高压态势。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2024年5月30日前上报专项工作方案;各地各相关部门自2024年6月起,每月18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5年12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沈军威;电话:15871862850;邮箱:30730869@qq.com。





天政办发〔20242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门市湖泊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湖泊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20        


天门市湖泊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湖泊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鄂办发〔2023〕18号)精神,按照全省《湖泊综合治理2024年工作计划》要求,有序推进我市湖泊综合治理工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流域综合治理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因湖制宜、分类施策,稳步推进、久久为功,系统开展湖泊综合治理,改善湖泊功能,复苏湖泊生态,以高品质的湖泊环境天门建设四化同步发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近期(至2026年),实现湖泊形态稳定、面积不减少,重点湖泊防洪、灌溉等功能有效发挥,入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湖泊水质稳中有升,健全湖泊管理机制。远期(至2035年),所有湖泊水面面积不低于湖泊保护名录登记的面积,湖泊水质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水质,湖泊生态系统健康良好,数字湖泊建设取得进展,基本实现安全、健康、智慧、灵秀湖泊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湖泊岸线治理

1.推进湖泊确权登记。在巩固完善湖泊划界工作成果基础上厘清湖泊管理范围边界,探索推进湖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构建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持续推进退垸还湖。完成华严湖、张家大湖退垸还湖任务,退垸还湖面积3.96平方公里。推进松石湖、东白湖、王家湖、西汊湖、汪家湖、社堰汊等6个湖泊综合治理工程,逐步恢复湖泊面积,确保湖泊面积不低于省保护名录登记面积(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各涉湖乡镇办场

3.完善湖泊防洪体系建设。对渡桥湖、华严湖、张家大湖等重点湖泊开展湖堤达标建设,加固湖堤27.88公里。对华严湖、张家大湖等重点湖泊开展清淤,增加湖容约500万立方米。加强张家大湖、东湖等重点易涝区域外排能力建设,近期新增外排能力49立方米/秒。(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4.推进固堤护岸工程建设。对华严湖、龙骨湖、东白湖、张家大湖、渡桥湖等有条件的农村湖泊结合环湖公路、绿道建设固堤护岸;无堤防湖泊适当加密保护区界桩设置,合理建设林灌草相结合的植被缓冲带,有效保障湖泊形态稳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各涉湖乡镇办场

5.强化湖泊水域岸线管控。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湖泊。开展水域岸线常态化巡查规范化开展湖泊“清四乱”,对各类侵占湖泊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涉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应当做到工完场清,及时清除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各河湖联系单位各涉湖乡镇办场

(二)加强湖泊截污治污

1.开展入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对重点湖泊开展入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一口一档”,实行“一口一策”分类管理。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湖排污口,实行入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各涉湖乡镇办场

2.加快城市湖泊污染治理。推进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统筹推进城北污水处理厂建设,实施城中湖片区汇水范围内生活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近期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6%以上。全面清理和整治城镇污水直排口、雨污混排口和雨污排洪溢流口改造污水管网混接、错接点位,减少雨污入湖污染。(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3.推进农村湖泊面源污染治理。1)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化完善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统计制度推进农业绿色转型。(2)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布局养殖范围,推进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近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至80%。(3)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强化湖泊周边农村厕所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4)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推进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利用试点。(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各涉湖乡镇办场

4.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复制借鉴小流域综合治理试点经验做法,以小流域为单元,以水系为脉络,从流域上游源头开始治理统筹生产、生活、生态,推动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探索“流域+”产业发展模式,努力实现“生态美、产业强、百姓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各涉湖乡镇办场

(三)推进湖泊生态修复

1.恢复湖泊生态系统。提高湖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抗干扰能力,对张家大湖、华严湖等重点湖泊实施湖泊水生植被恢复工程,构建挺水植物群落、浮叶植物群落、沉水植物群落等,湖泊水生植被覆盖度提升至20%。强化4个城中湖生态用水调度,确保最低生态水位保障率不低于90%。加强张家大湖珍稀鸟类监测和保护工作。加强外来物种入侵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实施湖泊涵水清源工程。统筹治理水土流失,严格湖泊流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管,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入湖泥沙增量。开展湖泊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水土流失敏感脆弱的湖泊采取封育保护、保护性耕地等措施。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控制入湖面源污染,共同缔造生态湖泊、和美乡村。(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各涉湖乡镇办场

(四)实施河湖水系连通

1.推进水系连通建设。按照天门市“润泽江汉”现代水网建设规划,依托天门市水系分布,系统治理汉北河、天门河沿线的众多湖泊,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构建“两河串珠、四湖润城”生态水网格局,恢复河湖水力联系,增强湖泊水体流动性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近期完成西湖至北湖补水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国投集团)

2.开展出入湖河渠整治。结合中小河流治理、水生态修复、幸福河湖等项目建设,开展入湖河治理,畅通入湖河道、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近期重点推进柳河水生态环境治理、华严湖排水河治理、毛桥河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五)提升湖泊管理水平

1.推进数字湖泊建设。强化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公开。推进湖泊水情、雨情、工情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建设,推进湖泊水污染防治等智能应用建设,加强各部门间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和交换,提高湖泊智慧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

2.健全湖泊管理体系。落实华严湖、渡桥湖等重要湖泊管护责任主体,提升湖泊建设后管护水平,切实保障流域防洪减灾、用水调度、生态保护等,促进湖泊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佛子山镇)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湖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重点任务,市水利和湖泊局牵头负责湖泊面积不萎缩相关任务,生态环境牵头负责湖泊水质稳中有升相关任务,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坚持两手发力,市财政要合理安排湖泊综合治理资金,强化相关行业涉湖项目资金统筹,健全政府主导、金融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引导国有企业、各类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湖泊综合整治等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统筹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工作,加大湖泊综合治理宣传力度,鼓励公众监督治理成效,开展湖泊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责任意识与参与意识,激发全社会共同呵护湖泊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营造爱湖护湖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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