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第3号(总号:50)
天政发〔2024〕1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门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天门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行动,根据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湖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体系、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确保全市2030年前总体实现碳达峰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加强前瞻性思考和全局性谋划,以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导向,处理好发展与减排、整体与局部、政府与市场、短期与中长期的关系;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坚持尊重规律、实事求是。科学把握工作节奏,按照全市实际情况和客观发展规律,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科学制定全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兼顾经济发展需求,把工作落到实处。
坚持互相促进、协同增效。把降碳作为源头治理“牛鼻子”,从减排目标、任务举措、管理制度、监管与执法体系方面,协同控制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等工作,统筹污染防治和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实现温室气体控制和大气污染防治相互促进、协同增效,全面促进高质量发展。
坚持底线思维、安全转型。处理好绿色低碳转型与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加强风险识别和管控,做好重大风险应对,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与平稳过渡。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取得明显进展,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能耗强度下降、碳排放强度下降完成省下达目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力争比“十三五”末期提高4个百分点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85%,森林蓄积量达到64.83万立方米,为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到2030年,全市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取得重大进展,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碳排放强度下降完成省下达目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3.00%,森林蓄积量达到82.15万立方米,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
三、重点任务
将碳达峰、碳中和贯穿于天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重点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科技创新引领行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等九项任务。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1.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充分利用区域风资源条件,统筹推进集中式风电项目开发,因地制宜建设景观风电、田园风电。推进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建设,多元化开发各类可再生能源。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推广“光伏+多能互补”“光伏+储能”等模式,支持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加快拓展生物质资源化利用,支持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积极发展生物质锅炉供热。积极探索地热能开发利用,开展浅层地热能在建筑节能中的综合利用。积极推进氢能产业发展。实现市内清洁能源及时接入,支持优先就地就近并网消纳。到2025年,新能源电力装机达到280万千瓦,其中光伏装机达到130万千瓦,风电装机达到150万千瓦,推进生物质综合利用。打造“生物质、风、光”新能源基地,提升生物质能源、地热能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电公司)
2.合理调控化石能源清洁消费。进一步调整化石能源结构,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持续下降。“十四五”时期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鼓励新建煤电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鼓励开展生物质和燃煤耦合发电。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在清洁取暖、工业生产、农业加工等领域巩固以电代煤和“煤改气”,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拓展天然气消费市场,鼓励采用天然气满足新增用能需求;提高城乡居民天然气气化率,逐步实现乡镇天然气“村村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3.推进新型储能系统建设。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加快灵活调节电源建设。稳妥安全用好存量储能项目,加快绿色制氢储能、电化学储能、抽水蓄能、盐穴储能等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的应用水平。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综合电力体系建设。积极推行“新能源+储能”模式,新上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套储能容量不低于20%,提高电网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到2025年,建成申能60MW/120MWh、通威80MW/160MWh、中南电力50MW/100MWh、国家电投50MW/100MWh等4个集中式储能电站。规划在天门市北部、东部及西部电网大容量关键输电通道近区建设4个化学储能项目,同时发展新型盐穴储能,力争2030年储能装机容量达到1000MW/2000MWh。(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
4.融合发展智慧能源体系。规划建设500千伏变电站,新增220千伏主网架、110千伏电网,实现主网与配网协调发展,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广“互联网+”能源发展模式,加快智慧能源体系和微电网示范建设,提高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加强能源电力领域的融合创新和应用,促进“源网荷储”协调互动,提升能源产业链智能化水平,支撑构建多能互补的新型能源系统。营造开放包容的能源互联网生态环境,带动能源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发展。大力推进新能源充电桩建设,积极推动能源基础设施融合发展。通过电网、油气管网与物联网的融合发展,提升能源系统运行效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
专栏 1 绿色能源降碳工程 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因地制宜开发各类可再生能源,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促进区域多能互补协调发展,建设数字乡村、智慧乡村,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经济智慧的农村能源供需体系。 风电:在九真镇、皂市镇、胡市镇、佛子山镇、多宝镇、多祥镇等建设风电项目。 光伏:在多祥镇、横林镇、胡市镇建设集中式渔光互补项目,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大力发展农村屋顶光伏项目。推动“柔性用电建筑”项目建设,在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等优先建设以“光储直柔”为特征的新型建筑能源系统。 生物质能:推进在热负荷集中区域发展热电联产项目,加大垃圾焚烧发电处理推进力度,进一步完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 储能:2025年建成横林镇申能风光储一体化储能项目、中南电力湖北天门集中式(共式)储能电站项目和马湾镇通威天门集中式储能项目。在天门市北部、东部及西部电网大容量关键输电通道近区建设钠离子电池、全钒液流电池、铁基液流电池和铅碳储能电池四个化学储能项目。建设盐穴储能项目。 氢能:积极开展氢能产业链体系探索,引入氢能产业体系,建设氢能示范产业园及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园,规划发展电解制氢、氢能储运、绿氢制甲醇等产业。 |
(二)节能降碳协同增效行动。
1.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严格控制能耗强度,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弹性管理和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等政策。“十四五”期间,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科学有序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节能监察体系,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监管、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推动重点用能设备增效。围绕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建材、生物医药、纺织服装等重点行业,开展工艺改造、节能改造,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建立以能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以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变压器、换热器、工业锅炉、电站锅炉等设备为重点,推广先进高效产品设备,制定落后低效重点用能设备淘汰计划。严格控制能效准入门槛,优化用能结构,探索采用直流供电、“光伏+储能”等多样化能源供应模式。鼓励工业企业、园区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全面推进园区清洁生产审核。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审查和日常监管,强化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报废全过程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能效标准和节能要求。推广绿色照明,防止过度亮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天门经济开发区)
3.推进降碳减污协同增效。强化源头防控,推进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协同控制。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强化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统筹协调污染物减排和碳排放控制,优化环境治理,推进大气、水、土壤、固废等污染物协同控制。强化企业在减污降碳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到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协同度得到有效提升,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绿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到2030年,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提升,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碳达峰与空气质量改善协同推进取得显著成效;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协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天门经济开发区)
专栏 2 节能降耗减碳工程 重点行业节能:推动生物医药、化工、纺织服装、建材等行业开展能耗摸底、节能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合同能源管理等。 重点企业节能:对益泰药业、稳健医疗、景天棉花、海大饲料等重点能耗企业开展节能诊断、节能技术改造。 智慧节能:优化完善重点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动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数字化系统,加强不同平台间的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 |
(三)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
1.推进工业绿色集约发展。推动生产方式绿色转型,促进集群化、集约化发展。落实《天门市化工项目准入评估暂行办法》,扎实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绿色转型攻坚提升行动。优化调整产业布局,持续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推进园区供热、供电、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园区整体能源利用效率,创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特色园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天门经济开发区)
2.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持续开展“技改提能、制造焕新”行动,支持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数字赋能、产品升级。推进纺织服装产业扩规增效,提升品牌影响力和技术创新水平;推进生物医药(化工)产业集聚发展,加快绿色化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效能,延伸产品链;推进装备制造产业提档升级,突出数字化、智能化集成应用;推进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精深发展,加快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开展规模以上企业数字化诊断活动,推广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围绕“一主两新三支撑”产业,分产业、分阶段、分类别推进数字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市场监管局)
3.积极发展绿色建材产业。推进能效水平落后企业技术改造,引导建材行业向轻型化、集约化、制品化转型,鼓励砂石企业兼并联合。推广使用粉煤灰、钢渣、磷石膏、建筑垃圾等作为原材料或水泥混合材料,推动非碳酸盐原料替代。应用砖窑协同处置固废技术,推广能源梯级利用、窑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等技术装备。开展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加强可替代低碳新型胶凝材料、低碳混凝土、木竹建材等低碳建材产品研发应用。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加快发展高效节能保温材料,积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支持新型墙材和绿色建材的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4.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引导发展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重点项目,提升产业层次。鼓励发展直播电商、社交电商、智慧菜场及各类门店到家等新业态新模式。以“互联网+产品溯源”为核心,建设溯源体系,实现统一监管、统一认证、统一规范,推进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标识化、可追溯化工作,积极探索从农田到餐桌全程可追溯的电子化、智能化农产品安全监控体系,培育农业数字化应用。以天门纺机、徐工环保、稳健医疗、红日子等龙头企业为引领,建设打造一批标杆性智慧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应用场景。推进智慧供应链平台建设,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和装备在物流领域应用,加快建设高质量供应链物流体系。(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5.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持续开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清查,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分类处置。实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前部门联合审查,加强全过程监管,严禁未批先建。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到2025年,绿色制造水平显著提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4%。(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
专栏3 工业绿色转型减碳工程 园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3台13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备2台15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完善园区供热基础设施。 传统产业转型:鼓励纺织、化工等行业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开展能效提升等技术改造;以生物医药、化工等行业龙头企业为重点,构建节能管理新体系,落实强制性能耗标准。 新兴产业发展:以芯创电子、鸿硕精密电工、通格微、徐工环保为依托,鼓励引导全市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信息物理系统应用,打造数字化车间,实现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
(四)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
1.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创建低碳城市、生态园林城市、无废城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绿色设计、绿色施工、智能建造。积极开展绿色城镇、绿色社区创建行动,鼓励开展零碳社区试点。开展绿色低碳城市建设和品质提升行动,努力建成畅通、有序、安全、便捷、美丽、智慧的现代化城市。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气候韧性。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比2020年提高15%。到203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2.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积极开展新建建筑节能、节水、隔热等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大力推动既有建筑实施围护结构、照明、电梯、供暖、制冷等用能系统设备节能改造,鼓励公共机构建设低碳、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持续提高绿色建筑比例。建立健全城市绿色发展协调机制,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节能方式在建筑领域应用,鼓励智能光伏与绿色建筑融合创新发展,鼓励新建建筑太阳能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鼓励建设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为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推动公共建筑节能、节水改造,落实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鼓励和支持全市公共机构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新建厂房、公共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3.推进绿色低碳乡村转型。结合乡村振兴和低碳、近零碳社区试点,推进数字乡村、智慧农业建设,优化农村建筑用能结构。依托农村能源革命试点,推进农村住宅等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农村充电桩基础设施有效全覆盖。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加快农房节能改造。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发展节能低碳农业大棚,推广节能环保农用机械。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市供电公司)
专栏4 城乡绿色建设工程 绿色建筑:开展星级绿色建筑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引导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节能改造,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农村地区推广被动式太阳能房。 绿色城镇: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推进老旧城区改造。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乡镇餐厨垃圾及大件垃圾分拣中心。有序推进园林绿化,完成绿化改造工程,提升人均绿地面积。 绿色乡村:在九真镇、皂市镇、胡市镇、佛子山镇等风能资源较好乡镇区域合理开发集中式风电项目,在多宝镇、多祥镇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在多祥镇、胡市镇、横林镇实施渔光一体光伏电站等项目,推广“光伏+”应用模式。 |
(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
1.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推动市内公务车辆、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更新公务用车时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组织实施高效清洁运输装备推广工程。全面推进货运车辆标准化、箱式化、轻型化,提升货运物流信息化水平,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进油品质量升级,有序推广车用乙醇汽油,重点推动交通领域燃油能效提升。加快淘汰低效率、高耗能的老旧船舶,推广应用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推进船舶靠岸使用岸电系统及“油改气”技术改造工作。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提升铁路、水路货运量比例。使用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2.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低碳化建设。加快推进商超、车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公共服务场所公用充电桩和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逐步形成新能源车辆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新能源利用率。通过跨系统协调规划,加快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实现“车桩网”运行优化一体化;推广站址协同利用、新型基础设施耦合发展。鼓励建设自用充电桩设施。到203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桩达到5000个。(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投集团、市市场监管局)
3.构建绿色智慧交通体系。推行“互联网+交通运输”模式,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模式,提高城市交通运输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公共交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公交智能调度系统,通过公交APP提供车辆到站信息查询、换乘查询等服务,实现绿色出行;加快智慧公交建设进程,利用车载北斗导航和手机APP等移动终端准确收集信息,打造低碳出行模式,助力绿色交通发展。到2025年,全市智能交通安全监管系统基本完善。(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4.推进物流体系绿色低碳发展。采用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进全市综合性物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应用北斗导航、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智能交通等先进信息技术,加快推进市域公共综合物流园区、岳口港区综合码头建设,打造多式联运综合物流体系。构建基于“市级物流配送中心+镇级综合运输服务站+村级物流寄递服务点”的三级城乡物流配送网络,进一步完善城乡物流节点,推动城乡物流网络化。到2025年,建成天门物流配送中心,新建改建农村综合物流服务站10个。到2030年,农村综合物流服务站达到26个。(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邮政公司、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
专栏5 低碳交通建设工程 低碳交通:积极推广新能源车辆,开展低碳公共交通、低碳枢纽站等示范工程。打造低碳航运示范区,推广使用LNG船舶。开展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气站建设。 智慧交通:加快建设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推进公共交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公交智能调度系统;推动智慧港口、数字化汉江航道建设。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运行监测网络。 绿色交通:完善道路系统,倡导绿色出行,建设智慧停车及无障碍设施。 绿色物流:建设集信息发布、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进“互联网+”高效物流建设。 |
(六)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
1.加强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天门经济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加快构建循环型工业经济体系。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控高能耗和过剩产能。加强园区资源深度加工、伴生产品加工利用、副产品综合利用、产业废物回收及资源化利用。提升园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飞灰处理设施等处理效率。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延伸产业链并循环链接,实现园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和废物“零排放”,形成循环经济发展格局。(牵头单位:天门经济开发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2.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发展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鼓励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建立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利用能力。以天门市新材料绿色产业园建设为契机,构建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锂电、废轮胎、废矿物油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形成再生资源高效利用体系。(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天门经济开发区)
3.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全面加强大宗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挖掘农副产品资源饲料化利用潜力。加强废旧物品回收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的应用,推广利用废弃渣土生产填方材料、砖、砂浆等。加大对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可持续发展。到2030年,天门市大宗固废年利用量达到60万吨。(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天门经济开发区)
4.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建立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模式,推进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利用融合。开展农村垃圾分类示范村创建活动,整体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行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配备收运车辆、升级改造乡镇垃圾压缩中转站,建设环保型城市中型垃圾压缩中转站。推进垃圾发电系统建设,增加垃圾处理能力。到2025年,天门市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到2030年,天门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专栏6 循环经济降碳工程 园区循环化改造:通过天门经济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工程,优化园区空间布局,构建产业间、企业间、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链,推进能量梯级利用、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集中治理。 天门市新材料绿色产业园:建设新型铝板生产、铝型材加工、铝棒加工、再生铝生产加工、锂电池回收利用、废塑料再生利用等产业项目。 资源循环利用:培育润驰环保、鑫隆冶金、中硕环保等龙头企业,开展废弃矿物油、废钢铁、废塑料、废不锈钢、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推动海大饲料、通威饲料、粤海饲料等企业挖掘农副产品资源饲料化利用潜力。 生活垃圾减量化: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在杨林街道办事处、黄潭镇、小板镇开展农村垃圾分类示范村创建活动。 |
(七)科技创新引领行动。
1.推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技术应用示范。依托我市资源禀赋,开展光伏、风电、氢能、地热、生物质等多能互补清洁示范建设,打造低碳技术应用示范基地。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智能电网、绿色建筑技术等领域示范项目建设。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示范,强化能源消耗源头控制,支持工业过程低温余热的高效回收和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工程示范。推进规模化储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发展,推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节能、清洁能源领域的创新融合,打造绿色低碳创新型城市。(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2.开展低碳试点示范。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生态空间管控能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选择具备条件的园区、社区、企业和项目,分类开展近零碳排放园区、零碳工厂、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试点示范工作,并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形成全市范围内广泛参与的低碳发展格局。鼓励重点企业积极开展碳达峰行动方案编制。聚焦高端装备、绿色农业、低碳物流、新材料等低碳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企业申报建设低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3.完善绿色低碳创新平台建设。通过政府引导、核心企业支撑、高校与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形式,以需求为导向进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以企业为对象开展高质量低碳科研合作服务,打造集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于一体的综合性低碳创新平台。集中扶持一批企业建设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企业自建或共建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加快低碳创新成果转化。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对全市的自愿减排项目、森林碳汇项目和温室气体重点排放企业加强监管,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效手段,为全市“碳家底”进行运营数字化监测;做好辖区内自愿减排量与森林碳汇的统一管理,提供监测报告编制及项目减排量交易等服务。同时,监督纳入全国、全省碳市场的企业及时履约,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企业碳减排。(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4.强化双碳人才培养。对接省内、长三角等地区的科研院校和创新企业,大力引进高校系、中科系等研发平台,争取培养一批双碳领域领头人才。对接湖北省双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强化技术型人才引流和培养,招引承接人才资源和绿色低碳项目。完善碳达峰、碳中和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高等院校加强多学科交叉的绿色低碳人才培养。围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施绿色低碳创新人才赋能行动,加强碳达峰、碳中和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
专栏 7 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工程 科技创新成果引进:聚焦高端装备、绿色农业、低碳物流、新材料等领域,依托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行业领先的绿色低碳技术成果。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开展绿色技术转移转化,完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企业自建或共建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平台等,加强技术和产品的产权保护。支持以天门高新园、岳口工业园等园区为载体,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 |
(八)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
1.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持续开展扩绿提质行动。以工程造林、通道绿化、村庄绿化、农田林网为重点,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深入推进汉江、天门河、汉北河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全面提升生态系统质量。有效发挥森林和湿地资源的固碳作用,增强森林和湿地碳汇能力。持续巩固天门河治理成果,加强天门河流域及其支流水生态修复和治理。加强自然生态建设与保护,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水土流失治理,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自然生态修复。协同推行水系连通、水量调度管理等措施,强化湖泊生态修复。增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提升山水林田湖草全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2.巩固生态系统碳汇成果。强化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构建有利于生态系统保护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将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加强生态保护、规划产业发展的底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强化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深入实施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完善林长制,建立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林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增强湿地储碳能力。(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3.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推进农村地区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有序推广“光伏+设施农业”等低碳农业模式。探索甲烷、氮氧化物等其他温室气体减排路径。以稻田综合种养、设施蔬菜为主,大力推广种养循环农业模式,减少农药使用量。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科学施用化肥。配套完善田间灌溉、排水等设施,加强土壤改良、退化防治与修复,提升土壤有机碳储量,增加农田碳汇。推进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建立健全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完善回收网点,大力推广地膜以旧换新回收模式。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健全秸秆收储供应体系,推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到2025年,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稳定在90%以上;三大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50%;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5%,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7%。(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
专栏8 生态系统固碳工程 生态系统固碳:以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佛子山林场、天门市橄榄蛏蚌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全面提高管护能力。 森林碳汇:实施天门市长江防护林、农田林网、乡村绿化造林、生态廊道绿化等工程。完成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工程、森林抚育项目以及低产低效林改造。 湿地碳汇:完善张家湖湿地生态系统,加大湿地保护与恢复力度,推进湿地合理利用,强化湿地用途管理,做好湿地沿湖植被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 |
(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1.加强全民低碳宣传教育。实施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强化资源环境国情教育,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打造绿色低碳宣传平台,开展公益广告宣传。组织低碳主题活动,增强全民低碳意识,引导公众践行低碳、节约、循环、生态环保等绿色发展理念。(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科协)
2.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出行、绿色家庭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倡导绿色消费,鼓励消费者购置节能家电、高效照明产品、绿色建材及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消费品向绿色转型。推广绿色产品,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优先选用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倡导节约用能,制止餐饮浪费,抵制过度包装。加强不可降解塑料使用限制,推广可降解替代产品。探索在交通出行、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场景中推广“碳积分”。(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3.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完善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评估体系,提高企业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和投资低碳产品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参与绿色认证与标准体系建设,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推进节能降碳增效,开展碳排放核算,提升碳资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法律监督,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低碳责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4.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内容列入党校教学计划,深化各级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认识。提升领导干部专业能力素养,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党校)
专栏9 全民绿色低碳行动工程 全民宣传教育:实施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打造绿色低碳宣传平台,开发绿色低碳文创产品和公益广告。每年定期举办天门市低碳主题活动。 践行低碳生活: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推动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倡导绿色消费,推进消费品向绿色转型。推广绿色产品,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倡导绿色出行,普及电动公交、电动出租车。 引导企业履责:鼓励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重点领域用能单位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协助重点用能单位碳盘查,研究碳减排路径,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低碳责任。 |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天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碳达峰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研究重大问题,制定重大政策,组织重大工程,编制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碳排放清单,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日常指导,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二)强化工作督办。各责任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将天门市碳达峰各阶段、各层次的目标进行分解,制定政策清单、任务清单和项目清单,明确各项清单负责人、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倒排工期,压茬推进,确保政策到位、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要将年度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天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碳达峰项目实施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三)强化资金保障。市政府对碳达峰工作给予资金保障,支持低碳发展的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对于“零排放”相关企业,以及在节水、节能、节约资源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鼓励银行、信托公司等信贷机构加大对碳达峰贡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利用社会资本积极落实低碳减排,探索建立碳达峰投融资市场化机制。
天政发〔2024〕1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天门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优秀乡土建筑,弘扬传统民族文化,延续传统建筑艺术,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函》(鄂建函〔2017〕443号)精神,经普查、评审、公示,确定干驿镇委办公旧址、干驿开源街原住宅等17处建筑(名单见附件)为天门市第三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乡镇要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宣传工作。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文旅局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各有关乡镇做好历史建筑的管理工作,并划定保护范围、设置标识牌、建立建筑档案,研究保护利用措施,充分发挥其历史文化价值。
附件:天门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单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附件
天门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单
(共计17处)
序号 | 建筑名称 | 建设年代 | 所在地 | 简介 |
1 | 干驿镇委办公旧址 | 1960年 | 干驿镇 | 该房屋位于干驿镇政府大院内,建于上世纪60年代末,原作为干驿镇政府办公楼使用,坐北朝南,占地面积419.75㎡,抬梁穿斗混合构架,阁楼式建筑,斗墙,中部设两边楼梯,小青瓦屋面,用额枋(用材硕大)、走马板,二层楼高大宽敞,室内室外进行改造,面墙刊砖。该房屋对研究建筑具有重要作用,有较大的保存价值。 |
2 | 干驿开源街原住宅 | 1929年 | 干驿镇 开源街 | 该房屋位于干驿镇开源街,坐南朝北,面阔一间,通宽4.7米,通深9米。二层楼阁式建筑,抬梁式木梁架结构,造型别致,硬山式屋顶,小青瓦屋面,后檐为青砖斗墙。该宅用材硕大,格调高雅,民国时期曾用于经营中药铺,是见证了古镇建筑和社会发展史的实物资料。 |
3 | 干驿镇十字街华侨旧址 | 1918年 | 干驿镇十字街 | 该房屋位于干驿镇十字街,坐南朝北,四合院,宽10米,深20米。二层楼阁四合院式建筑,房子里面的构造分前厅、天井、厢房、偏屋、阁楼,抬梁式木梁架结构,造型别致,硬山式屋顶,小青瓦屋面,后檐为青砖斗墙。该宅用材硕大,是见证了古镇建筑和社会发展史的实物资料。 |
4 | 横林镇粮站旧址 | 建国初期 | 横林镇 天彭公路东边 | 横林镇粮站旧址位于天彭公路东边,兴隆街与建设街中间,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修建而成,当时主要用于储存粮食,是建国早期遗留的典型建筑。具有强烈的时代特色,现存6栋穹顶粮仓、3栋砖木结构房式粮仓。 |
5 | 戴齐明 老屋 | 1949年 | 净潭乡 东河村 4组 | 此民居为砖瓦房,建设于上世纪40年代,梁、柱结构及室内隔墙均采用当地上等木材,房屋内部至今保存完好。该房屋在上世纪60年代曾作为村夜校场所,对研究本地解放前后的民居结构、布局、形式、风格具有一定价值。 |
6 | 彭国平 老屋 | 1960年 | 净潭乡 东河村 4组 | 此民居为砖瓦房,坐西朝东,建设于上世纪60年代,梁、柱结构及室内隔墙均采用当地上等木材,房屋2房1堂,内部至今保存完好。 |
7 | 蒋义华 老屋 | 二十世纪初 | 净潭乡 荷花村 16组17号 | 此民居为砖木结构,坐北朝南,建设于二十世纪初,梁、柱结构及室内隔墙均采用当地上等木材,房屋内部至今保存完好,此屋为清代民居建筑风格,具有一定历史意义。 |
8 | 胡文兵 老屋 | 1977年 | 卢市镇 包家垴村 8组 | 胡文兵老屋位于卢市镇包家垴村8组,属典型乡土民居建筑,坐北朝南,梁、柱结构及室内隔墙均采用当地上等木材,房屋内部至今保存完好,对研究天门市民居建造形式、布局、风格具有一定价值。 |
9 | 胡银兵 老屋 | 1977年 | 卢市镇 包家垴村 8组 | 胡银兵老屋位于卢市镇包家垴村8组,属典型乡土民居建筑,坐北朝南,梁、柱结构及室内隔墙均采用当地上等木材,房屋内部至今保存完好,对研究天门市民居建造形式、布局、风格具有一定价值。 |
10 | 郑宏振 老屋 | 十九世纪末 | 马湾镇 蒋湖村 9组 | 该房屋位于马湾镇蒋湖村9组,始建于十九世纪末,为砖木结构,平房,坐北朝南,面宽10米,进深9.5米,后有翻修,未改变主体结构,记录和承载了一定时期当地居民的记忆和情感。 |
11 | 龚仲勋 老屋 | 1918年 | 马湾镇 三合村 6组 | 该建筑始建于1918年,坐北朝南,砖木结构平房,八柱三间,面宽10米,进深9米,面积90平方米。外墙为砖墙,用水泥粉刷。窗户用钢筋、木框制作。内为穿斗式木架构,鼓皮一部分为老的,一部分为新加,水泥地面。老屋整体保存较完整,后来多次维修。龚仲勋是马来西亚商会会长,该房屋属于华侨祖宅,在乡村地域内具有标志性和代表性。 |
12 | 李洪涛 老屋 | 1970年 | 马湾镇 马场老街30号 | 该房屋位于马湾镇马场村,其所处的街道是以前人们赶集的地方,以前的路面都是由青石铺设而成,后进行改造,由水泥覆盖在上面,房屋建于1970年,坐南朝北,梁、柱结构及室内隔墙均采用当地上等木材,房屋内部至今保存完好,对研究天门市民居建造沿革、设置、形式、布局、风格具有一定价值。 |
13 | 廖运祥 老屋 | 1947年 | 马湾镇 马场老街13号 | 该房屋位于马湾镇马场村,其所处的街道是以前人们赶集的地方,以前的路面都是由青石铺设而成,后进行改造,由水泥覆盖在上面,房屋建于1947年,坐北朝南,梁、柱保存较好,对研究天门市民居建造沿革、设置、形式、布局、风格具有一定价值。 |
14 | 鲁德红 老屋 | 1970年 | 马湾镇 马场老街32号 | 该房屋位于马湾镇马场村,其所处的街道是以前人们赶集的地方,以前的路面都是由青石铺设而成,后进行改造,由水泥覆盖在上面,房屋建于1970年,坐北朝南,梁、柱保存较好,对研究天门市民居建造沿革、设置、形式、布局、风格具有一定价值。 |
15 | 王义兵 老屋 | 1942年 | 马湾镇 马场老街19号 | 该房屋位于马湾镇马场村,其所处的街道是以前人们赶集的地方,以前的路面都是由青石铺设而成,后进行改造,由水泥覆盖在上面,房屋建于1942年,坐北朝南,对研究天门市民居建造沿革、设置、形式、布局、风格具有一定价值。 |
16 | 卢威老屋 | 1972年 | 马湾镇 马场老街29号 | 该房屋位于马湾镇马场村,其所处的街道是以前人们赶集的地方,以前的路面都是由青石铺设而成,后进行改造,由水泥覆盖在上面,房屋建于1972年,坐北朝南,对研究天门市民居建造沿革、设置、形式、布局、风格具有一定价值。 |
17 | 廖志城 老屋 | 1965年 | 马湾镇 马场老街 2号 | 该房屋位于马湾镇马场村,其所处的街道是以前人们赶集的地方,以前的路面都是由青石铺设而成,后进行改造,由水泥覆盖在上面,房屋建于1965年,坐北朝南,对研究天门市民居建造沿革、设置、形式、布局、风格具有一定价值。 |
天政发〔2024〕1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实施天门市公示地价体系更新成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落实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程和《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示地价体系成果更新和园、林、草地定级与估价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3〕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天门市公示地价体系更新成果。目前,成果已经天门市2024年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省自然资源厅批复,现予以公布。本次天门市公示地价体系更新成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示地价体系成果(天政发〔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门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2.天门市乡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3.天门市国有农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4.天门市城区标定地价更新成果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天政发〔2024〕1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实施天门市园、林、草地定级与
基准地价制定成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示地价体系成果更新和园、林、草地定级与估价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3〕4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价格管理,规范和引导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现将天门市园、林、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次园、林、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天门市园、林、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天门市园、林、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
一、基准地价内涵
表1 基准地价内涵
内涵 | 内 容 | |||
利用类型 | 果园 | 其他园地 | 林地 | 草地 |
权利类型 | 承包经营权 | |||
权利年期 | 30年 | 30年 | 30年 | 30年 |
基本设施 状况 | 适宜果园的种植条件,宗地外道路通达,宗地内平整、地块大小适中、形状规则,有基本的灌溉排水条件 | 适宜其他园地的种植条件,宗地外道路通达,宗地内平整、地块大小适中、形状规则,有基本的灌溉排水条件 | 适宜杨树的种植条件(树龄7年,亩均50株),宗地外道路通达、宗地内有集材道 | 宗地内平整,宗地外道路通达,有基本的灌溉排水条件 |
价格类型 | 土地经济价值 | 土地经济价值 | 经济价值(含土地和地上作物) | 土地经济价值 |
基准日 | 2023年1月1日 |
二、基准地价制定成果
表2 天门市园地基准地价制定成果
级别 | 果园基准地价 | 其他园地基准地价 | ||
元/亩 | 元/平方米 | 元/亩 | 元/平方米 | |
1级 | 22280 | 33.42 | 20440 | 30.66 |
2级 | 19360 | 29.04 | 17440 | 26.16 |
3级 | 17100 | 25.65 | 15320 | 22.98 |
表3 天门市林地基准地价制定成果
级别 | 林地基准地价 | |||
林地价格 | 林木价格 | |||
元/亩 | 元/平方米 | 元/亩 | 元/平方米 | |
1级 | 10460 | 15.69 | 5080 | 7.62 |
2级 | 9620 | 14.43 | 4680 | 7.02 |
3级 | 8920 | 13.38 | 4380 | 6.57 |
表4 天门市草地基准地价制定成果
级别 | 草地基准地价 | |
元/亩 | 元/平方米 | |
1级 | 3960 | 5.94 |
2级 | 3380 | 5.07 |
3级 | 2920 | 4.38 |
天政办发〔2024〕2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门市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3日
天门市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以下简称举办者)以营利或者非营利为目的举办的,在校外为学生提供学科知识培训、文化艺术和体育培训、科技培训等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举办者以营利或者非营利为目的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外为学生提供接送、临时看护、餐饮、住宿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实行“属地负责、分工协作,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立天门市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为教育、文旅、科技、市场监管、公安、民政、卫健、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应急、城管、住房保障、消防救援等单位和各乡镇办场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抽调相关职能部门精干力量集中办公。
第五条 天门市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市教育局:学科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进行监管;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牵头开展线上教育监管;探索开展公益性暑期托管服务,满足社会需求。
市文旅局:文化艺术、体育类(音乐、美术、舞蹈、书法、口才、球类、棋类、武术等)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职责;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市科技局:科技类(机器人、编程、珠心算、大脑开发、感统训练等)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职责;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监管;负责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经营主体登记;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批,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招生广告进行规范和监管,查处招生广告宣传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落实机构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等工作;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查处打击清理整治过程中的违法抗法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登记和年检工作,做好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年检和换证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对行业主管部门在校外培训(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治、饮水安全、学习生活环境等方面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燃气安全进行技术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新申办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出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证明。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建筑物防震抗灾工作,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周边市容市貌的清理整顿,查处机构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依法依规监管机构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和监管校外培训(托管)机构房屋隐患排查、安全鉴定、督促整改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依法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乡镇办场:负责将辖区内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设立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建筑安全要求的固定场所。 同一培训时段内学生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二)提供培训、教学服务的,其场所应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要求。
(三)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应配齐配足符合卫生标准的活动室、用餐室、厨房、寝室、卫生间及消毒、洗手等设施设备;为学生提供休息、住宿场所的,要保证学生一人一床,男、女生寝室独立,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四)应在正门外、大门口和教室等人员集中区域,以及储藏室出入口、食堂操作间等重要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掌握区域内治安秩序和人员出入、活动等情况,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
第七条 举办者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完善的机构章程;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合格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遵守餐饮服务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规定。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举办者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托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设立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持市文旅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或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持市科技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或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举办者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举办者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校外托管机构需提供餐饮服务的,举办者到市市场监管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文旅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应按照机构设立条件,向举办者一次性告知申报所需的文件、资料,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除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住房保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消防等监管部门。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开办批文、证照、收费标准、章程、管理制度等,实行亮照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日常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得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得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落实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对证照齐全的培训机构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平台实行全流程监管,指导各培训机构开设预收费监管账户、完成资金核验、开通支付方式、上架培训课程等;禁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行业垄断行为。
校外托管机构应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经营,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配足八件套安保器械,配齐保安员;保安员着装持证上岗、定期巡查,认真履行出入登记制度;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确保公共区域、重点部位视频全覆盖;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把好人员安全关。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机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细化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日安排专人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排查隐患,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三)定期组织开展以反恐防暴、防火用电、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主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师生和监护人自我保护、应急避险的意识及能力。
(四)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公共安全、食物中毒、火灾、传染病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学校。
(五)鼓励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提升抵御风险能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及乡镇办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建立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联动管理机制,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停。
第十六条 建立黑白名单公示制度,在市主流媒体及网站公开校外培训(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及主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及乡镇办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对因不认真履职发生事故、造成影响的,严格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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