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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25第3号(总号: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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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30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25第3号(总号:54)

发布时间:2025-09-30 11: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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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天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深化国有“三资”管理改革推动大财政体系建设走深走实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城区排水户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遗体接运车辆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天政发〔2025〕5


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天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湖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25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普查时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普查方式。本次普查采用传统普查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一是采用手持移动终端入户采集自主填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二是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及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测量。

(三)普查内容。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普查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五)普查范围。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组织实施

(一)组建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天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和农业普查遥感测量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组织实施;遥感测量专班设在国家统计局天门调查队,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及相关工作。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各乡镇办场设立相应的农业普查专班,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国家统计局天门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遥感测量方面的事项;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和单位要向统计部门及时准确提供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保障普查经费。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省、市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市统计要按照满足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强普查队伍。各地精心选聘责任心强、熟悉农村情况、沟通能力好、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农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简称两员),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工作。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源头防范、发现纠治、严肃追责工作机制,筑牢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防线,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广泛运用网上填报和手持数据采集设备,提升普查工作数字化水平。要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优化普查组织方式,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及宣传平台,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查的良好氛围

附件:天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4        


附件

天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陈明敏  副市长、市经信局局长

副组长:罗志勇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熊书高  市统计局局长

胡  铭  国家统计局天门调查队队长

     黄仁芳  市发改委副主任

      詹冬英  市财政局副局长

段银庭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甘  彪  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熊文婷  市委宣传部部务委员

     江  荣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孔登榜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广华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王少仿  市司法局副局长

     魏常勇 市人社局副局长

     刘铁军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彭必武 市水利和湖泊局党组成员、市河湖长制

办公室副主任    

钟军红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食品药品安全

总监

     袁  涛 市融媒体中心副总编辑

李次红 市统计局副局长

李  鸿  国家统计局天门调查队纪检组长

     张小乐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罗志勇  市人武部保障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李次红、国家统计局天门调查队纪检组长李鸿兼任。

领导小组员因工作调整发生变动的,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天政办发〔2025〕1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门市深化国有“三资”管理改革

推动大财政体系建设走深走实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深化国有“三资”管理改革推动大财政体系建设走深走实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21        


天门市深化国有“三资”管理改革

推动大财政体系建设走深走实总体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大财政体系建设走深走实,更好统筹化债与发展、化债与“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化债与民生,按照“国有资源资产化、国有资产证券化、国有资金杠杆化”原则,深化全市国有资源、资产、资金以下简称国有“三资”管理改革,持续推进国有“三资”分散变集中、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以下简称“三变”),根据《湖北省深化国有“三资”管理改革 推动大财政体系建设走深走实总体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25〕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加强政策引领,坚持目标牵引和问题导向,将深化国有“三资”管理改革作为持续推进大财政体系建设的主体支撑,完善“确认、确权、确值”体系,拓宽“三变”路径、激活金融要素,强化财政、国资、金融联动,最大限度统筹有效资产、提升有效投资,推动全市国有“三资”实现最大效益。

盘活六类存量国有资源。全面清查矿产、林业、水利、能源、土地、数据等六类国有资源,科学规范开展“确认、确权、确值”整合优化资源要素,推进国有资源资产化。

1.开展自然资源清查。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清查,查清实物量,核算价值量,厘清使用权状况,形成自然资源资产“一张图”实现“一本账摸底、一套表计价”。对水利工程资产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动态台账。(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和湖泊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改革矿产资源储备利用机制。积极推进石盐矿资源开发,加强配套产业招商,稳步推进盐化工产业园建设。积极参与省级矿产资源供应链平台建设以及市县全产业链联合开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3.创新林业资源经营方式。依法开展林业资源清查,摸清全市林业资源现状。积极推进国有林和集体林确权登记。开展国有森林资源价值量核算。探索国有林业资源多元化利用,充分运用林权入股、委托管理等林权流转模式,发展林下经济。(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4.激活水资源水工程运营潜能。编制权属清晰、核算准确的水利“三资”信息台账。建设天门市天南渠首段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工程,发展移民特色产业。积极推进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开展水权交易,盘活水资源。通过水域经营权出让、“取水贷”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市水利和湖泊局牵头负责)

5.加强风光发电资源高效利用。全面清查风光发电资源,科学谋划风光发电项目布局。编制新能源利用发展规划,合理规划风光项目建设。积极与省能源局、省电网对接,推动新建500千伏枢纽变电站项目尽早落地实施。(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6.推动存量土地资源盘活。推动化解国有企业存量土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支持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存量划拨土地。通过调整规划、合作开发、土地置换、收回收购等方式,“一地一策”消化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鼓励荒山、滩涂等未利用地用于保障可再生能源、特色农业林业、生态旅游、公共墓地用地。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做好土地储备。(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7.推进公共数据资源资产化改革。开展数据资源摸底调查,推进数据资源入卡。依托市大数据能力平台和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推进数据汇聚与开放共享,探索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入表,鼓励通过质押等方式盘活利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国投集团、市高新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盘活五类存量国有资产。全面清查实物、股权、债权、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等五类国有资产,科学运用“用融”等方式,充分发挥资产价值,推进国有资产证券化。

1.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上线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建立教育、医用等领域大型设备共享租赁机制。探索实施“公物仓”。持续清理低效、闲置资产,通过委托运营、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划转至国有企业等方式盘活利用。推进教育系统闲置资产清查、盘活。(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盘活国有企业资产。深入开展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借鉴我省及其他市州证券化转型成功案例,探索我市国有资产证券化路径。支持企业在主业突出、治理规范、风控有效的前提下,借助资本市场和金融工具,有效放大国有资本。全面清查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对历史移交、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资产,研究绿色通道办理。全面清查国有企业空闲房屋资产,完善台账信息,加快盘活利用。清理盘活工业园区低效闲置土地、房屋和设备设施。(市国投集团、市高新投集团、市产投集团、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债权融资模式。坚持政府增信、数据增信并举,用足用活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和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完善基金管理办法,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贴息奖补、融资担保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敢贷、愿贷、快贷。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人行天门营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管理。依据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盘活存量资产。通过发行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ABS(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类REITs等方式,推动未来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行天门营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盘活两类存量国有资金。全面清查低效、闲置国有资金,通过深化零基预算改革,重构政府引导基金体系,推动国有资金杠杆化。

1.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坚持以政策定项目、以标准定额度、以绩效定增减,打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基数,以零为基点编制预算。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强化“三保”支出保障。强化预算绩效评价闭环管理,将零基预算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低效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控预算追加审批,集中财力保障重大战略、重点项目建设需求。(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2.加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落实政府支出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改革,加强低效无效投资项目管控。加强项目目录库、储备库、实施库管理,做实财力支撑分析和财力论证。加强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避免资金浪费、成本超支。(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国有资金杠杆作用。全面梳理各类国有资金,根据不同使用方向和支持方式,分类处置利用,放大资金杠杆作用。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引领资金或撬动社会资本,加快构建“一主两新三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投集团、市高新投集团、市产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5年7月)

1.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参照省级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分别牵头制定矿产和土地资源、林地林木资源、水资源水工程、风光发电资源、数据资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资产等领域实施方案。

2.加强政策业务培训传达。各牵头部门要及时开展政策解读或业务培训等,传达省级各牵头部门有关政策标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5年7月11月)

1.全面清查,建立台账。各部门按照“全口径、全领域、全覆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清查盘点各领域国有“三资”依托国有“三资”管理平台详细登记、建立台账,实事求是、科学精准开展价值评估。

2.精准研判,分类处置。根据盘活利用对象和目标,准确把握“用、售、租、融”四类方式,科学分类处置,高效盘活利用。支持鼓励各部门大胆探索创新,强化在全市范围内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统筹整合。

3.动态更新,巩固提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盘活利用情况,动态更新信息,形成国有资产和盘活项目“两张清单”巩固提升盘活利用效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5年12月底前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总结推进会,系统分析经验成效,巩固改革成果,推动建立健全国有“三资”管理长效机制。各牵头部门按照分领域实施方案持续推进改革,常态化开展国有“三资”盘活利用。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市财政局牵头的专项工作机制,各分领域成立工作组。部门间要协同联动,定期会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确保工作有序推动。

(二)强化跟踪问效建立定期报送制度,各牵头单位每月24日前向市大财政体系建设办公室报送分领域工作进展情况,11月底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市政府将定期调度国有“三资”管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严肃工作纪律要依法依规完善规划、用地、验收、办证等条件,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加强风险防范,稳妥推进三资盘活,不搞“一刀切”对国有资产资源不得简单“一卖了之”严守不得虚增财政收入、不得虚假化债、不得新增隐性债务“三条红线”。





天政办发〔20251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门市城区排水户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城区排水户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6        

天门市城区排水户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排水管理工作,规范排水户排水行为,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止河湖水系污染,提升城区水生态环境品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本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排水户排放污水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卫生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城区排水户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户接驳与预处理设施核查、排水许可审批及批后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工业类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做好日常排水监督,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水行为。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的工业企业,其废水不得排入城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已接入城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经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和相关单位评估,认定不能接入的,应当限期退出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认定可以接入的,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经预处理达标后排放。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筑类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做好日常排水监管,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负责提供排水户周边公共排水管网走向与分布图,为排水户接入公共排水管网提供技术指导。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餐饮类、农贸市场类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做好日常排水监管,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

市卫健委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类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做好日常排水监管,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汽修机洗类洗车经营及垃圾收集处理类(不含医疗废弃物及放射性废水处理)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汽修机洗类机动车维修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做好日常排水监管,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水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大型商超类、洗染类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做好日常排水监管,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机关事业单位类(不含学校)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机关事业单位类(学校)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负责做好日常排水监管,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督促住宿服务类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做好日常排水监管,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

竟陵街道办事处、侯口街道办事处、杨林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居民小区、私房单元排水监管,及时制止乱排乱倒行为;配合做好辖区内各类排水户排水监督,协助查处排水户违法违规排水行为。

第二章  排水户

第四条  根据排水量、营业面积及排水行为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程度,全市城区排水户划分为重点排水户与一般排水户两类(标准详见附件1)。

第五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内部排水设施,接驳至市政公共排水管网。内部排水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相应污水预处理设施(隔油池、格栅、沉淀池等),污水经预处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及有关规范要求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连接市政排水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排水接驳手续,并按排水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工程建设。排水接驳完成后,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三章    

第八条  全市城区排水户实施分类管理,推行排水许可。城区重点排水户、一般排水户应当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申领排水许可证。申领排水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集中管理的建筑和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单位统一申领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市政公共排水管网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领排水许可证。

第十条  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排放的污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二)排水接驳口的设置符合城区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的专用检测井和水量计量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含接入井高程大样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五)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污管网错混接的书面承诺书;

(六)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排水户无法提供内部排水管网、接驳口位置及预处理设施图纸等材料的,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后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提出申请。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法违规排水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排水户可提出延续申请,经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根据施工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建设单位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拆除临时接驳设施并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变更。

统一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排水类别、接驳口、预处理设施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领证单位重新申领排水许可。

第十四条  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鼓励排水户推进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城管执法局及各相关职能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户排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与监督,按照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原则,对全市城区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展开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城管执法局应针对不同类型排水户实施差异化管理,根据排水情况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着重加强餐饮类、汽修机洗类、农贸市场与垃圾中转站等重点面源污染区域排水户的巡查、抽查。原则上,重点排水户每年按照50%比例进行抽查,一般排水户每年按照20%比例进行抽查;对违法排水的排水户,应当增加抽查频次。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城管执法局及有关单位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台账等有关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排水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水许可办理情况;

(二)内部雨污分流情况;

(三)排水水质、水量情况;

(四)预处理设施设置、接驳及运行维护情况;

(五)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渣、废液,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向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质;

(三)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公共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其他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暂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委托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天门市城区排水户分类

2.排水户预处理设施设置及分类管养规范


附件1

天门市城区排水户分类

序号

排水户类型

定义

重点排水户

一般排水户

备注

1

工业类

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生产活动的排水户。

排放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水的各类工业企业。

/

生产过程产生少量废水但外运处理的;或者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只排放生活污水的,无需申领排水许可。

2

建筑类

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类排水户。

施工场地内降雨径流、施工作业废水、抽排地下水及临时设施内生活污水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的。

/


3

餐饮类

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活动的排水户。

经营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者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的。

经营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且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的。


4

机关事业单位类

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等排水户。 

设有食堂且经营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者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的。

设有食堂且经营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且月用水量不超过1000吨的。

未设食堂的机关事业单位类排水户,无需申领排水许可。

5

洗染类

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服务的排水户。

月用水量大于1000吨的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场所。

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的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场所。


6

医疗卫生类

有独立建筑体的医疗卫生场所的排水户;从事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经营服务的排水户。

月用水量大于1000吨的桑拿、洗浴、足浴、理发及美容服务等场所;医疗卫生场所。

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的桑拿、洗浴、足浴、理发及美容服务等场所。


7

汽修机洗类

从事机动车维修及洗车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

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汽修厂(店)。

不提供维修服务的洗车场、洗车店。


8

垃圾收集处理类(不含医疗废物及放射性废水处理)

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的排水户。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处理场、粪渣处置场、污泥处置场等。

/


9

农贸市场类

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交易活动的排水户。 

经营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农贸市场;提供宰杀服务的农贸市场或者生鲜超市。

经营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且不提供宰杀服务的农贸市场及小型生鲜超市。


10

大型商超类

各类商业和服务(如零售、餐饮、康体、娱乐等经营活动)综合场所的排水户。

通过共用接驳口集中排放生产经营污水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中心、商服楼。

/

从事五金、零售等经营活动,只产生生活污水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排水许可。

11

住宿服务类

提供商业住宿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月用水量大于1000吨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民宿、旅馆等。

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且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民宿、旅馆等。


附件2

排水户预处理设施设置及分类管养规范

序号

排水户类型

预处理设施

养护要求

备注

1

工业类

按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要求建设相应预处理设施。如无要求的,按满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要求建设预处理设施。

清理格栅残渣。

及时清疏。

清疏预处理设施污泥,送专业处置场所处置。

及时清疏池底淤泥。

建立预处理设施养护台账,落实养护责任人。

及时清疏,保留5年以上运维台账。

2

建筑类

设置三级沉淀池,设生活办公区的工地按规定设置化粪池、隔油池等;施工场地临时排水接驳口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各接驳口应当清晰标示。

清疏沉淀池淤积泥浆。

及时清疏池底淤积,保持有效容积。

建立泥浆外运处置台账,送专业处置场所处置。

及时清理,保留6个月以上泥浆外运台账。

清理化粪池,防止堵塞。

按照设计周期进行清理;设计无要求时,每年不少于2次。

清理隔油池,防止堵塞。

保留6个月以上运维台账。

3

餐饮类

隔油池或者高效油水分离器等。

清掏隔渣设施残渣。

及时清掏。

清除隔油设施废油。

及时清除。

餐厨垃圾、废油分离收集,交由专业单位处置。

保留6个月以上外运台账。

4

机关事业单位类

化粪池隔油池。

清理化粪池,防止堵塞。

按照设计周期进行清理;设计无要求时,每年不少于2次。

清理隔油池,防止堵塞。

保留6个月以上运维台账。

5

洗染类

预处理设施及毛发分离设施。

清理毛发分离设施。

及时清理。

建立预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落实养护责任人。

保留6个月以上运维台账。

6

医疗卫生类

毛发分离设施

清理毛发分离设施。

及时清理。

建立预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落实养护责任人。

保留6个月以上运维台账。

7

汽修机洗类

截流沟隔油池或高效油水分离器沉砂池。

清疏截流沟。

及时清疏。

清除隔油设施废油,送专业消纳场所处置。

及时清除。

清疏沉砂池底部淤积泥沙。

及时清疏池底淤积(淤积深度超过池体总高20% 时清疏)。

8

垃圾收集处理类(不含医疗废物及放射性废水处理)

格栅(间距不大于28mm)、排水沟(截流沟)、沉砂池。

清理格栅残渣。

及时清理。

清疏排水沟。

及时清疏。

清疏沉砂池底部淤积泥沙。

及时清疏池底淤积。

9

农贸市场类

格栅(间距不大于28mm)、排水沟(截流沟)、三级沉淀池。

清理格栅残渣。

及时清理。

清疏排水沟(截流沟),防止管道堵塞。

及时清疏。

清理沉淀池底部淤泥,送专业消纳场所处置。

及时清疏池底淤泥。

10

大型商超类

化粪池、隔油池。

清理化粪池,防止堵塞。

按照设计周期进行清理;设计无要求时,每年不少于2次。

清理隔油池,防止堵塞。

保留6个月以上运维台账。

11

住宿服务类

化粪池、隔油池。

清理化粪池,防止堵塞。

按照设计周期进行清理;设计无要求时,每年不少于2次。

清理隔油池,防止堵塞。

保留6个月以上运维台账。

备注:1.各类排水户行业主管部门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类排水户内设食堂、医务室、垃圾收集点、市场等的,应当按专业管理要求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

3.各类排水户产生固废、危废的,应当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置,严禁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天政办发〔2025〕1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遗体接运车辆规范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遗体接运车辆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6日        


天门市遗体接运车辆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全市遗体接运车辆运营管理,促进殡葬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遗体接运车辆管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压实殡葬服务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遗体接运车辆管理机制。从2025年9月1日起,全市遗体接运车辆实行由殡仪馆统一管理的公有公营模式,禁止非殡仪馆运营车辆进行遗体接运,推动殡葬服务回归公益本质,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二、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71日至7月15日)。

1.全面摸排清查。对全市范围内非殡仪馆遗体接运车辆运营状况实施全面调查摸底,准确锁定车辆、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建立管理台账。

2.强化政策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遗体接运车辆公有公营的政策及规范管理要求。

(二)规范整治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

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组建规范运营管理联合工作专班,重点针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价格欺诈、捆绑消费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1.开展全面排查。对现有从事遗体接运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2.组织回访核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集中的区域,采取电话回访或实地走访的方式,主动发现违规经营线索,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3.实施重点核查。将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平台反映的问题列为重点核查事项,组织专班开展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全面推行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1.实施车辆收购。一是制定收购方案。由市民政局牵头制定《天门市遗体接运车辆收购工作方案》,通过媒体公告、分区域座谈等形式,广泛宣传收购政策及流程。二是依法规范处置。对经核定的非殡仪馆运营车辆,在收购前依法厘清车辆权属,妥善解决合同履约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处置。逾期未参与评估处置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遗体接运业务。三是保障公有运力。由市殡仪馆按程序向第三方机构采购符合规定的车辆,或通过购置新车予以补充,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足额予以保障。

2.规范驾驶员管理。一是制定招聘方案。由市民政局制定《天门市遗体接运车辆驾驶员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条件、程序、薪酬待遇等事项。二是组织公开招聘。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招聘驾驶员。录用人员与第三方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至市殡仪馆工作。三是落实待遇保障。驾驶员薪酬待遇所需资金由市民政局统一拨付至第三方机构,并依据工作实际情况建立薪酬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3.开展综合治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非殡仪馆车辆违规接运遗体行为。市民政局会同市信访局,制定《天门市遗体运输车辆规范管理应急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处置非法聚集上访、缠访闹访事件。对退出遗体接运行业的驾驶员,如有就业需求,由市人社局负责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四)巩固提升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市民政局牵头完善遗体接运车辆管理、调度、维护、安全运行等规章制度体系,确保运营管理规范有序。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对遗体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及安全规范培训,提升服务意识与履职能力。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持续保持对遗体接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三、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遗体接运车辆规范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服务规范及规章制度;建立市域遗体接运统一调度指挥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打击违规运营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遗体接运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费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价格欺诈、捆绑消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同市民政局对非殡仪馆车辆违规从事遗体接运业务开展联合执法。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遗体接运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协同处置规范管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协同市民政局对非殡仪馆车辆违规从事遗体接运业务开展联合执法。

市信访局:负责规范管理工作中群众来访接待及突发信访维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实时监测规范管理工作中的网络舆情动态,及时发现、研判并妥善处置负面舆情,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保障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市财政局:负责规范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的统筹保障,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退出遗体接运行业驾驶员的就业指导工作。

各乡镇办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运营行为,维护辖区殡葬服务市场秩序;负责做好辖区内原遗体接运车辆驾驶员的思想疏导与稳控工作,妥善做好退出遗体接运行业驾驶员的就业扶持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遗体接运车辆管理是深化殡葬改革、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任务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遗体接运车辆规范管理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统一口径、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强化应急处置。成立由民政、公安、信访、网信等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协调处理遗体接运车辆规范管理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密切关注舆情动向,迅速回应公众关切,妥善解决合理诉求,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天政办发〔2025〕1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十条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抬升发展标杆,更好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十条意见:

第一条 加大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按照“激励创新、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强化绩效”原则,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品牌培育、执法保护等工作。支持共建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立奖补资金绩效评估制度,对达到转化要求的项目予以奖补。

第二条 鼓励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对企业自主研发,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实施成果转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研发补贴(含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被认定为年度新增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研发补贴。

对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含),并实施专利转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补贴;对累计拥有10件以上(含)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我市集成电路企业依法登记产生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三条 支持商标品牌创建。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省优势商标的企业或协会(中心)等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2万元经费补贴。对商标国际注册并有效使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补贴。

第四条 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对推行知识产权创新管理国际标准、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国家标准并贯标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建设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省级专项资金等额配套奖补。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出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参赛。对参加专利、地理标志或商标品牌大赛,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优秀奖(提名奖、网络人气奖等)的企业或协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级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或协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运用。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合同签订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予以一次性贴息补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按照保费的25%予以补贴,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引进高价值专利在天门实施产业化,2年内形成专利密集型产品且年度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成交金额5%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实施地理标志商标产业化,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且产品溯源率达10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地理标志产品深加工年产值超5000万元的企业额外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专利侵权技术调查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推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对指导企业开展专利产业化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年指导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30件以上(含)的,每年给予20万元运营费用奖励。

对运行规范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或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指导行业企业年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以上(含),指导企业实施专利产业化,年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80件以上(含),每年给予50万元运营经费奖励。

第九条 支持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和商标品牌指导站开展公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对年调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50件以上(含),调解成功率90%以上(含),指导行业或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运用工作成效显著(工作站和指导站年终绩效评价前5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建设运营经费支持。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对在我市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代理我市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15件以上(含)并完成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30件以上(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库规模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两年,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市内现行其他知识产权类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型奖励。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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