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03362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13日
名称
天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天门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作业车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4日

天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天门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作业车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4 11:01 来源:天门市财政局

一、项目名称:天门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作业车辆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535号3楼B05室

被投诉人:天门市市政设施管理局

地  址:天门市陆羽大道西23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天门市纺织路消防中队旁

三、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日,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2月16日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于2022年12月21日发布该采购项目延期公告,12月23日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因不满意质疑答复,2023年1月4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1月6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未明确具体的付款方式、时间、预付款比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清淤车安全满足的车型不足三家,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我局依法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经审查,缺乏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中技术要求已按带*的一项不满足扣4分、不带*的一项不满足扣2分,且载明最多扣分为34分扣完为止,已经进行了对应,并无技术规范要求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
投诉事项2,经审查,缺乏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共4项每项2分,共8分,供货安装(调试)方案、故障响应方案、产品选型的功能性实用性已给出详细评判标准。评分标准已经量化和细化,且有明确的评分标准,没有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也没有出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定“优、良、中、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字眼。以上评审因素设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投诉事项3,经审查,缺乏事实依据。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内容中已明确采购项目付款方式,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投诉事项4,经审核,投诉事项成立。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满足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审查情况,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人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完善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门市财政局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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