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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结果

发布时间:2023-06-16 11:14 来源: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天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6月5日至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4条,采纳1条,不予采纳3条。

经研究,决定:

一、对“对本办法出台前已取得门慢特病享受资格的参保人员,复审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或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算。”的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修改为“对本办法出台前已取得门慢特病享受资格的参保人员,复审时间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算。”

二、对“将门诊慢特病患者职工医保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90%或85%”的意见,不符合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中对支付比例的规定,不予采纳。

三、对“相关病种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的意见暂不予采纳,目前,我省还没有统一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如患者因治疗必须到药店购药的,可以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药店购药,药店必须严格按处方销售药品。

四、对“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按门诊慢特病70%执行”的意见不予采纳,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中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按“单独支付药品”相关政策执行。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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