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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集《天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结果

发布时间:2023-08-25 17:17 来源: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天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6月至8月18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6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4条。

经研究,决定:

一、对“对本办法出台前已取得门慢特病享受资格的参保人员,复审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或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算。”的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修改为“对本办法出台前已取得门慢特病享受资格的参保人员,复审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

二、对“将门诊慢特病患者职工医保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90%或85%”的意见,不符合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中对支付比例的规定,不予采纳。

三、对“相关病种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的意见暂不予采纳,目前,我省还没有统一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如患者因治疗必须到药店购药的,可以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药店购药,药店必须严格按处方销售药品。

四、对“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按门诊慢特病70%执行”的意见不予采纳,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中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按“单独支付药品”相关政策执行。

五、对“尿毒症透析患者购药能否在指定药店购买”的意见部分采纳。政策调整为“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结核病、孤独症、生长激素缺乏症、肝豆状核变性11个门诊特殊疾病仅限于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门诊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以凭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处方到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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