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26387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08日
名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2028年)的通知
文号
天政办发〔2023〕3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2028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1 15:51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2028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天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2028年)

声环境功能区是环境噪声执法监管、建设项目环境规划、噪声污染治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的重要依据。为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天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的中心城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殊用途区不纳入本次划分范围。具体范围为:北以沿江高铁、北环路为界,东以谌东路、天门河为界,南以规划南湖大道为界,西以随岳高速为界。总面积为71.29平方公里。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五)《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天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9〕8号)。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适用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及适用区域见表1。

表1  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及适用区域表

声环境功
能区类别

时段

适用区域

昼间
[dB(A)]

夜间
[dB(A)]

0类

50

40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

55

45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

60

50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

65

55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a类

70

55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b类

70

60

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注:“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一)1类、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别为1类、2类、3类、4a类和4b类。其中:1类区划单元3个,占中心城区总面积12.5%;2类区划单元7个,占中心城区总面积50.8%;3类区划单元1个,占中心城区总面积36.7%;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为城区主干道及次干道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不统计面积),共计24条主要道路;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为沿江高铁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不统计面积)。天门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见附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见表2。

表2  天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一览表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区划代号

界限

面积(km2

1类

101

汉北河以东,北侧汉北河路延长线以南,学院路以西,陆羽大道、北湖大道以北。

7.05

102

竟东路以东,陆羽大道、北湖大道以南,杨林河以西,人民大道以北。

1.31

103

西环路以东,星星大道以南,状元路以西,钟惺大道以北。

0.54

2类

201

汉北河以南、天门北站以北的规划区域。

0.87

202

广沟路、学院路以东,沿江高铁以南,规划道路、谌桥路、竟东路以西,人民大道以北。

12.59

203

汉北河以东,陆羽大道、人民大道以南,东湖路、竟东路以西,天门河以北。

4.90

204

状元路、接官路以东,天门河以南,天门河以西,工业园道路、南洋大道以北。

11.90

205

规划道路以东,江家河以南,汉北河以西,天门河以北。

1.74

206

杨林河以东,东江大道以南,规划道路以西,东风干渠、钟惺大道以北。

1.56

207

江汉大道以东,天门河以南,状元路、西环路以西,汇侨大道以北。

2.63

3类

301

东风路(规划)、江汉路以东,汇侨大道、南洋大道、创业大道、高新大道(规划)、天仙大道以南,东绕城路以西,南湖大道(规划)以北。

26.20

4a类

401

陆羽大道、钟惺大道、状元路、接官路、汇侨大道、南洋大道、创业大道、三乡路、东湖路、学院路、人民大道、鸿渐路、西寺路、西湖路、汉北路、复州大道、竟东路、天仙公路、西环路、北湖大道、闸北路、义乌路、东江大道、高新大道(规划)

区域距离:

1类区:55m

2类区:40m

3类区:25m

4b类

402

沿江高铁

区域距离:

1类区:55m

2类区:40m

3类区:25m

注:对于4a类和4b类重叠区域,按4b类执行。

(二)中心城区外声环境功能区。

1.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实施管理和解释说明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天门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方案》(天政办发〔2019〕8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件:天门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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