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1936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5年05月25日
名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文号
天政发〔2005〕1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5年05月18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5-18 09:00 来源:

 天政发〔2005〕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开发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开发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开发区财政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财政体制

  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市财政对开发区实行“划分收入范围、核定补助基数、实行转移支付”的财政体制。

  (一)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取得的各项财政收入(包括市招商引资企业形成的税收)划分为开发区财政收入、市级财政收入、省级财政收入、中央级财政收入。

  1、开发区财政收入:增值税17%(含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营业税70%,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5%,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城市规划配套费70%。

  2、市级财政收入:排污费75%,教育费附加100%,城市规划配套费30%。

  3、省级财政收入:增值税8%,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15%,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40%,排污费15%。

  4、中央级财政收入:增值税75%,消费税,企业所得税60%,个人所得税60%,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60%,排污费10%。

  (二)财政补助基数核定

  市财政对开发区实行经费补助,以2004年市对开发区调整体制后核定的基本支出为新一轮体制补助基数。

  (三)实行政策性转移支付

  1、开发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村级附加收入,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政策标准实行转移支付。

  2、中央对市的新增政策性转移支付,市财政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调整开发区转移支付。

  二、具体操作办法

  (一)收入缴库办法:开发区设立乡镇级金库,严格遵守《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税种、分级次比例上解和留用。

  (二)资金拨付办法:开发区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补助基数按月拨付;政策性转移支付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库款情况与乡镇同步拨付。

  三、有关具体事项

  (一)开发区财政局必须编报年度财政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市人大审议后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财政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查汇总。

  (二)开发区各征收单位必须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按新的财政体制要求,及时准确报解收入。

  (三)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开发区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和落实。

  (四)开发区税务部门的征收经费由开发区财政局办理结算。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区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城市规划配套费属开发区留存部分,80%用于开发区偿还借款,20%用于开发区事业经费。

  (六)乡镇招商引资到开发区的企业形成的工商税收,市级留存部分扣除土地等成本后的80%返还乡镇,扣除部分的40%作为土地补偿费用返给被征地村。

  四、2005年至2009年体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财政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开发区财政体制将作相应调整。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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