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8 08:44 来源:天门315公众号

   为切实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天门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某服装公司销售“三无产品”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我局接到举报,称某服装公司的网店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名、厂址的产品(以下简称“三无产品”)。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还存在“刷单炒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三无产品”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了其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参考《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鄂市监法〔2022〕48号)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属于清单收录的“产品质量类、序号34”,所列“可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之情形,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刷单炒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刷单炒信”不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欺骗、误导消费者做出与现实相悖的主观评判,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着力规范互联网领域市场竞争秩序,持续推动经营主体依法规范经营、公平参与竞争。



02

天门市某制衣厂涉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我局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某制衣厂虚假宣传,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制衣厂的网店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其店铺页面发布有“每天登陆抢一元秒杀、从APP首页进入活动,一元秒杀天天抢、限时秒杀”等宣传内容,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宣传内容是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户,提高店铺商品销量而发布,实际并未开展秒杀活动,宣传内容不实。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作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虚假宣传是当前比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商业宣传活动中,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可靠。



03

某美食城在网店店铺售卖野生鲫鱼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我局接到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的线索转办函,根据函件提供,当事人在网络商城上售卖野生鲫鱼。通过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为自己养殖的普通鲫鱼。在标签上标示“野生鲫鱼”是为了在与同类型店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吸引更多顾客来店消费。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调查,积极整改,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执法人员向经营者普及了长江十年禁渔、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政策法规,提醒其目前正处于长江十年禁渔的关键时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到禁渔工作中,不能将养殖鱼冒充长江鱼进行销售,或作使人误解的宣传,从而引发消费纠纷。



04

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对医疗器械功能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每日在经营场所举办两场产品宣传活动并销售医疗器械,宣传方式有:讲师讲课、免费试用、观看视频,讲师宣讲内容与宣传视频中都表明该医疗器械有防治癌症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要求及时整改到位,主动消除对医疗器械

功能作虚假宣传的危害后果。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和《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第八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对医疗器械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8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商家打着养生、保健、治疗疾病的幌子,通过制作视频、开展讲座等方式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迷信“神医”“神药”,发现问题立即拨打12315进行维权。



05

某外卖餐饮店误导消费者对商品进行评价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我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点餐,收到后发现外卖中夹带好评返现的卡片,商家误导消费者对商品进行评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商家通过“好评返现”活动,诱导消费者给予好评,损害了用户评价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给其他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如果不加引导,随着网络市场充斥着各种虚假好评,卖家与买家、买家与买家之间信任桥梁也会随之崩塌,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会使行业信誉受伤害,更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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