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6 08:29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天门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织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建设出发,不断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2017年,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全部达到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简称“五化”)水平;到2020年,确保全市乡村医生全部具备医学类中专及以上学历。40岁以下乡村医生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60%,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实现乡村医生队伍向全科助理执业医师转化,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

  1.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市卫生计生委要根据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村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计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少、面积较小或交通便利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超过3000人或覆盖范围超过两个行政村的,可设立中心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

  2.严格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8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应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室和药房,根据需要可设立值班室。经市卫生计生委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要增设观察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理疗室、老年人日间照料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填平补齐的原则,根据《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统一配备。市卫生计生委要根据《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象手册》要求,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外观和统一标识。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市卫生计生、发改、财政等部门和各乡镇要根据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和 “五化”村卫生室标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突出重点、上下联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村委会房屋、村级活动场所、闲置房屋等合理设置村卫生室。能维修的进行维修,能改建的进行改建,尽可能不新建村卫生室。确实需要新建的,必须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规划,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村卫生室建设要以实际需求为依据,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做到实事求是,规模适度。禁止向乡村医生摊派集资建设费用。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4.加强统一规范管理。强化村委会的办医主体责任,村卫生室是村委会的所属机构,由村委会委派乡村医生负责本村及周边村民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并独立承担医疗纠纷民事责任。要加强对村卫生室财产的管理,及时办理不动产手续,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市卫生计生部门委托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不改变村卫生室集体性质的前提下领办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5.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全市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调整投保、赔付和补助标准,在不增加乡村医生经济负担的同时,有效化解执业风险,不断改善执业环境。

  (二)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宣传等服务,并承担市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3.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方,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可允许具有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市卫生计生委考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从事护理、药事和医技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监管。市卫生计生委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严厉打击乡村医生超范围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等行为。

  5.规范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在市卫生计生委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集中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和新农合制度,学习培训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6.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7.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进行执业注册;确有需要或者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执业。

  (三)加强乡村医生培训。

  1.加强继续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继续推进乡村医生“中专升大专”提高教育,有计划地安排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中专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通过成人在职教育等方式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有效提升乡村医生的理论水平、学历层次和服务能力。

  2.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建立村卫生室人才订单定向培养机制,从2017年起,暂定5年时间,依托天门职业学院农村医学专业每年招生100人(不含农村适龄中职生),为村卫生室培养一批乡村医生,所需学费由市财政负责。定向培养生入学前,由市卫生计生委与本人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定向培养生毕业后,在村卫生室工作年限不低于6年,工作期间,其毕业证、学历档案及相关从业证书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集中管理。

  3.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各乡镇要依托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集中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着力培养后备人才。面向村卫生室,实施助理全科医生人才培训项目,培养高职(专科)起点的“3+2”执业助理医师。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认真落实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相关规定,将其在村卫生室的工作经历作为重要依据和参考,促进优质资源下沉,提升村卫生室技术服务水平。

  (四)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根据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健康管理、综合服务为导向,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开展契约式服务。合理设定签约服务包内容,根据服务内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服务费由新农合和基本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探索整合新农合和基本医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资金,采取按人头付费、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管理团队和责任医师团队作用,全力支持签约服务工作。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1.落实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一实行量化考核、以量计补,各地要结合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增加乡村医生的收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合理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2.完善养老政策。

  (1)全员落实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工作的纪要》(〔2016〕13号)专题会议精神,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全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市人社局和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

  (2)实行定额补助。按照国家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办发〔2015〕13号、鄂政办发〔2015〕90号文件精神,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具有乡村医生资质、2011年10月31日以后仍在村卫生室执业、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连续满10年及以上、因政策原因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200元,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符合条件而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不得享受定额补助待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列为重要民生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广泛宣传,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卫生室阵地不失,队伍稳定。

  (二)加强经费保障。市财政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下拨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卫生计生委要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开展督办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乡村医生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