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1 16:28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门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92号)精神,推动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建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督察有力、权威高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实施健康天门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制度。一级以上社会办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党组织,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要接受所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监督。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筑牢监管网底,塑造良好行业风气。

  (二)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工作会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工作督查;各医疗卫生行业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部门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医疗卫生质量控制组织的监管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承担医疗卫生行业监管的部门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实行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定程序承担辖区卫生健康监管事务。

  (三)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本机构依法执业、服务质量与安全、行风建设和机构运行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向全社会主动公开依法、诚信执业的承诺;医疗机构和医共体要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四)积极推行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采取购买服务、委托授权等方式,引导和扶持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发挥行业组织引导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普法教育,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加强以12320为主的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设立市级医疗卫生投诉举报奖励基金,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健全完善全市卫生健康舆情监测平台和应急处置机制,支持媒体参与监督。

  三、工作任务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落实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任务,全面实行网上行政审批;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设置、执业登记合并审批,医护人员电子化注册后变更、延续事项实行网上审批,逐步取消纸质版审批资料;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技术实行备案制管理;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逐步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切实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以及其他医技人员相应资质和执业行为的监管;利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和评审等关键环节,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发展市级卫生技术评估力量,发挥其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要素准入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市卫健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参与)

  (二)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依托市内三甲医院资源成立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消毒管理中心等质控组织,健全完善市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和监测系统。加大临床用药、辅助用药、高值耗材、抗菌药物、大型设备购置使用等行为的跟踪监控力度,健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养护等管理制度,普及用药安全知识;建立大型医用设备监督评估制度,依法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保、医疗废物和废水、生物实验室、电离辐射、危化品等安全管理。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加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市卫健委、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广电台分别负责)

  (三)加强医疗机构运行效率监管。全面实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信息公开、内部和第三方审计等制度建设,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资产监管,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机制,保证采购行为规范、安全可靠、来源可溯。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审评价结果,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分别负责,市发改委、市医保局等单位参与)

  严格执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监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依法依规惩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分别负责)

  (四)扎实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推进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有效方式;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制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依法查处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乱收费和“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抑菌制品等谋利行为。(市卫健委、市银监办、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参与)

  (五)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安装运行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深化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不合理治疗等重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医共体建设,推进分级诊疗,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疗费用总量增长速度;加强综合协调、联防联控机制建设,严厉打击以医疗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医托”行骗、无证行医为主的非法行医行为,将其纳入各地、各部门综合治理工作重要内容,实行信息共享、整体联动。(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台、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等分别负责)

  (六)深化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精神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监管和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和项目评价提供依据。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七)创新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健康产业监管。全面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等“五位一体”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措施;明确健康产业监管责任,加强行业指导,提高监测能力,建立鼓励发展和有效规范相结合的审慎监管机制。(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广电台、市银监办分别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制定实施方案(2019年6月10日前)。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印发“天门市改革完善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文件。(市卫健委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二)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措施(2019年7月30日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照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分类制定各项配套工作制度和措施。(市卫健委、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并逐步实施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不良诚信医疗卫生黑名单制度,强制严重违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退出医疗服务市场。加快建立包含信息归集共享、信息公示、信息监管等措施的信用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公开承诺、控费指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实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全民健康平台互联互通工作,运用智能监管、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分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强化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市卫健委负责)

  (三)健全网络,夯实基层基础(2019年6月30日前)。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依法定程序、承担市卫健委委托的执法事项;村级卫生健康干部承担村级卫生健康基础信息采集报告、政策法制化宣传等工作职责;融合村级卫生健康、综合治理网格信息归集事项,健全完善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组织开展市、乡、村卫生健康工作培训,提升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委政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办场园分别负责)

  (四)开展督查,实行整体推进(2019年9月30日前)。组织开展市级督查活动,全面督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督促乡镇、部门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市卫健委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五)落实责任,推进规范化建设(2020年6月前)。认真对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全面强化工作责任,完成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机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室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任务,形成制度齐全、管理规范的市、乡、村三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网络。(市卫健委负责,各乡镇办场园参与)

  (六)健全机制,提升综合监管水平(2020年年底)。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建设综合监管数据库,各部门将医疗行业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综合监管结果直接录入工作平台。在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事项前,以及在开展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事项前,应主动查验、运用工作平台的监管结果。(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各地要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纳入重要事项,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各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责任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权责清单,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可行的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工作方案,确保监管责任、措施落实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市卫健委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执法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履职标准,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完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案件协查机制和办案联动机制,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同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三)落实经费保障。增加对执法人员、装备、技术培训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保障执法人员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四)营造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发布重大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加强监管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政策知晓和参与度,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深入推进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肃追责问责。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把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结果纳入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重要参考依据和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附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市卫健委  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市发改委  会同市人民银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市民政局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  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市卫健委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市财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市人社局  负责医务人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的监管。

  市商务局  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市审计局  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市税务局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负责医疗广告的市场监管;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市医疗保障局  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相关链接: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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