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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9 10:23 来源:天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楼盘交付使用的验收程序,维护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消灭验收死角和漏洞,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等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的具体情况,我局决定对新建商品房楼盘一律实行交付使用备案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交付使用,其配套设施、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用水纳入城市管网并分户装表,落实服务企业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2、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落实服务企业向终端收取费用,不得使用施工用电;

    3、雨水、污水排放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4、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管网,并分户装表,暂无条件的乡镇应预备管位;

    5、网络、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辐射到位;

    6、路灯安装完毕,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设计要求,确因分期建设暂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

    7、绿化工程应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8、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消防技术标准,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运行要求;

    9、小区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建设要求和通行条件,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10、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交付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新建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6、电梯安装合格备案证;

    7、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达标及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合格证明;

    8、与供水部门签订的合同及已经能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或投入使用意见;

    9、与供电部门签订的合同及已经能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或投入使用意见;

    10、与供气部门签订的合同及已经能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或投入使用意见;

    11、《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出具《天门市新建商品房使用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责令整改后,重新现场踏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如不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告知买受人。

    五、违反本通知精神将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第37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其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的信用信息作为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六、备案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为天门市房地产监察大队。

    七、备案管理工作自2018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项目进行实施。

    天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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