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01日
名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天政办发〔2020〕9号
效力状态
废止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0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1 15:44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01)同时废止。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30

(此件公开发布)



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标准》《空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等级》(QX/T413-2018)《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868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预案和相关企业的操作方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提前应对,注重衔接。当出现大气污染而未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条件时,有关部门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并与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及响应措施有序衔接。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切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机构

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增加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天门市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办场园制定应急行动方案;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天气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包括: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下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大气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污染防治的参与意识。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下简称“减排清单”);负责牵头汇总各相关部门制定的减排清单;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秸秆禁烧和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减排清单(工业源清单),将涉及空气污染排放的工业企业纳入清单,并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3)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负责天气实况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负责在大气重污染天气下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预算为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5)市经信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减排清单(工业源清单)中的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应急措施;负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6)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督导各乡镇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和应急防护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行驶,并做好特殊时期安全防范工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减排清单(移动源清单)要求落实应急措施。

8)市住建局:负责督导建筑工地、市政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管控;编制减排清单(工地扬尘源清单),将所管辖的在建建筑工地纳入清单,并制定应急措施;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建筑工地、市政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措施。

9)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园林绿化工程及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加强道路吸扫、冲洗、喷雾作业,扩大机械化清扫覆盖面,提高作业质量,人工清扫避免二次扬尘;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加大对市区道路抛洒滴漏、焚烧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0)市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医疗救助应急行动方案;做好特殊人群(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易感人群)相关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制定减排清单(道路施工扬尘源清单),将所管辖的道路施工工程纳入清单,并制定应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督促所管辖的道路和在建道路施工工程按照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措施;会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上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管控。

12)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13)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河道整治施工和河道内砂石行业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负责制定减排清单(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源清单),将所管辖的水利施工工地纳入清单,并制定应急措施;督促所管辖的在建水利施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列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1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15)市商务局:负责推进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油库、加油站污染管控。

16)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制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人为活动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其他有关单位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4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卫生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组成,负责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分析污染趋势,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卫生防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教育局等部门参加,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保障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建立联动机制和日常会商制度,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若未发布预警信息却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须开展紧急会商。启动红色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要组织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就有关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机动车限行等重大问题进行会商。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定和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施工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的监管,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内容包括:

1)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外出。确需外出时,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3)饮食选择清淡易消化的食物,减少刺激性食物。

4)尽量关闭门窗,不要在室内吸烟。

5)可采用湿润抹布擦拭等方式清洁室内卫生,减少室内扬尘。减少煎、炒、炸等高温烹调活动。

3.2.2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与专家会商结果,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等级及预警信息发布建议,预警信息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Ⅲ级级预警由副指挥长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市政府备案;Ⅱ、I级预警由指挥长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市政府备案。

经市政府批准的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开始预警时间、地点、范围、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预警等级、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险等。

预警信息通过天门网、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提出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3.2.3预警措施

1)Ⅲ级预警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确认后,经请示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并向市政府备案。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络媒体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Ⅱ级预警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后提出启动预警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召集成员单位会商确认后,经请示指挥长同意,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并向市政府备案。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络媒体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I级预警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后提出启动预警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召集成员单位会商确认后,经请示指挥长同意,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并向市政府备案。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2.4预警启动、终止及等级调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3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启动

各地、各部门及相关企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并在24小时内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3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响应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5 应急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以及大气重污染区域等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特征、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5.1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5.1.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的确需要室外活动的应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4)各医疗机构加大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就诊保障力度。

5.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增加城区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5.1.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减排清单(工业源清单),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错峰生产等黄色应急减排措施。

2)施工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按照减排清单(施工扬尘源清单),对建筑施工等工地实施黄色应急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土石方工程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3)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对全市各类道路实施增加道路吸扫、冲洗、洒水、喷雾频次等黄色应急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4)机动车污染管控措施:按照减排清单(移动源清单),对各类机动车实施黄色应急减排措施。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5)视情况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5.2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预警响应,在Ⅲ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5.2.1健康防护指引性措施

1)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5.2.2建议性减排措施

1)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料及产品的使用。

5.2.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减排清单(工业源清单),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错峰生产等橙色应急减排措施。

2)施工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按照减排清单(施工扬尘源清单),对建筑施工等工地实施橙色应急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施工单位全部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3)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对全市各类道路实施增加道路吸扫、冲洗、洒水、喷雾频次等橙色应急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2次保洁作业。

4)机动车污染管控措施:按照减排清单(移动源清单),对全市类机动车实施橙色应急减排措施。全市域禁止国三及以下标准载货汽车(含燃气)上路行驶,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3 I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I级预警响应,在Ⅱ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5.3.1健康防护指引性措施

1)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2)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

5.3.2建议性减排措施

1)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5.3.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减排清单(工业源清单),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错峰生产等红色应急减排措施。

2)施工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按照减排清单(施工扬尘源清单),对建筑施工等工地实施红色应急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施工单位全部停止施工作业。

3)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对全市各类道路实施增加道路吸扫、冲洗、洒水、喷雾频次等红色应急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3次保洁作业。

4)机动车污染管控措施:按照减排清单(移动源清单),对全市各类机动车实施红色应急减排措施,全市域禁止国三及以下标准排放载货汽车(含燃气)上路行驶,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 信息公开

6.1信息公开的形式

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经市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由市委宣传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及预报信息由市气象局负责;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措施、工作动态信息由各相关部门负责。

6.2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以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信息发布要求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否则,视信息发布危害程度做出相应处罚,违反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7 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并建立应急管理档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实施情况、本次重污染天气的成因、应急措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应急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8 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业人员队伍、专家队伍、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8.2物资、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备、物资、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8.3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8.4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应急能力建设和设备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5组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应急方案。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8.6纪律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要加大应急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各乡镇、有关市直单位因工作不力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违规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9.2预案管理与实施

本预案还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附件另行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按要求每年进行更新,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和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方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天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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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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