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明确天门市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2023年1月18日,市政府印发了《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天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职责》”。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发〔2021〕104号),于2022年6月5日起执行。
2023年1月3日,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要求各地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做好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制定目的
我市在2015年2月2日印发的《天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天政规〔2015〕2号)已失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精神,弥补我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案空白,做好有效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依据国家、省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和行动要求,印发了《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天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三、新旧法律差异
(一)噪声污染定义变化
噪声污染定义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扩展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二)噪声污染范围扩大
噪声污染一般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新《噪声法》在此基础上,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并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
(三)噪声污染管理细化
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方面的内容。
建筑施工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
交通运输噪声增加规定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当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社会噪声增加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体育餐饮场所噪声等方面的内容。
四、各部门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明确指出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由生态环境局负责;噪声污染违法犯罪事件、社会噪声污染防治由公安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噪声污染防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工地噪声污染防治由住建局负责;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由交通运输局负责;文娱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由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主次干道及两侧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由城管执法局负责;居民住宅公用设备噪声污染防治由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产品、设备噪声污染防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由各乡镇办场负责。
五、工作机制
《工作职责》明确说明了市民投诉、举报方式,并规范了噪声污染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流程。
六、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人: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办公电话:0728-5232812。
七、名词解释
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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