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5-00010
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名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天政办发〔2024〕3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30 15:18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部门:

《天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30        


天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国有“三资”盘活利用 推动实现“分散变集中 资源变资产 资产变资本”的通知》(鄂财资发〔2024〕3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群团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活动。

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经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国有资产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标投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租、转让置换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交易的参与主体分为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出租、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意向受让方是指具备交易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参与国有资产出租、转让置换报价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受让方是指依据交易结果确认的受让交易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交易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证齐全,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国有资产不得交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转让置换事项审核(备案)、批复及收益上缴等相关工作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权限内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转让置换事项审核、批复和规定权限外所属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以及收益上缴等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出租、转让置换事项的报批手续、组织资产评估;负责办理交易手续、交易标的信息披露,交易条件、意向受让方和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设置负责签订交易合同、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等;负责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交易收益。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转让置换事项,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一)单项出租超过12个月(含)的土地、房屋;

(二)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设备等资产转让置换;

(三)股权转让;

(四)批准以市场化方式出租、转让置换的其他国有资产。

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委托相关交易服务机构通过拍卖、招标投标、网络竞价等公开方式进行。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相关服务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级财政。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委托相关交易服务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对提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理性、公平性负责

(二)价格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交易的国有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交易公告。交易服务机构应对交易的国有资产相关资料进行公告,首次正式公告的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具体公告期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发布公告

(四)组织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公告期满,由交易服务机构通过组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五)结果公示。资产交易项目成交后,由交易服务机构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六)签订合同。交易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行政事业单位须将合同提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七)收益上缴。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行政事业单位在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领取非税收入缴款凭证,并按规定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八)档案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归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监督检查。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转让置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所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转让置换交易活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转让置换交易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级执法机关罚没物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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