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城区排水户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城区排水户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6日
天门市城区排水户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排水管理工作,规范排水户排水行为,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止河湖水系污染,提升城区水生态环境品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本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排水户排放污水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卫生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城区排水户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户接驳与预处理设施核查、排水许可审批及批后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工业类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做好日常排水监督,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水行为。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的工业企业,其废水不得排入城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已接入城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经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和相关单位评估,认定不能接入的,应当限期退出城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认定可以接入的,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经预处理达标后排放。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筑类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做好日常排水监管,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负责提供排水户周边公共排水管网走向与分布图,为排水户接入公共排水管网提供技术指导。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餐饮类、农贸市场类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做好日常排水监管,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
市卫健委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类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做好日常排水监管,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汽修机洗类洗车经营及垃圾收集处理类(不含医疗废弃物及放射性废水处理)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汽修机洗类机动车维修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做好日常排水监管,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水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大型商超类、洗染类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做好日常排水监管,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机关事业单位类(不含学校)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机关事业单位类(学校)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负责做好日常排水监管,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督促住宿服务类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做好日常排水监管,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
竟陵街道办事处、侯口街道办事处、杨林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居民小区、私房单元排水监管,及时制止乱排乱倒行为;配合做好辖区内各类排水户排水监督,协助查处排水户违法违规排水行为。
第二章 排水户
第四条 根据排水量、营业面积及排水行为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程度,全市城区排水户划分为重点排水户与一般排水户两类(标准详见附件1)。
第五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内部排水设施,接驳至市政公共排水管网。内部排水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相应污水预处理设施(隔油池、格栅、沉淀池等),污水经预处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及有关规范要求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连接市政排水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排水接驳手续,并按排水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工程建设。排水接驳完成后,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三章 许 可
第八条 全市城区排水户实施分类管理,推行排水许可。城区重点排水户、一般排水户应当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申领排水许可证。申领排水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集中管理的建筑和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单位统一申领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市政公共排水管网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领排水许可证。
第十条 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排放的污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二)排水接驳口的设置符合城区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的专用检测井和水量计量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含接入井高程大样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五)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污管网错混接的书面承诺书;
(六)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排水户无法提供内部排水管网、接驳口位置及预处理设施图纸等材料的,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后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提出申请。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法违规排水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排水户可提出延续申请,经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根据施工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建设单位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拆除临时接驳设施并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变更。
统一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排水类别、接驳口、预处理设施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领证单位重新申领排水许可。
第十四条 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鼓励排水户推进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城管执法局及各相关职能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户排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与监督,按照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原则,对全市城区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展开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城管执法局应针对不同类型排水户实施差异化管理,根据排水情况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着重加强餐饮类、汽修机洗类、农贸市场类与垃圾中转站等重点面源污染区域排水户的巡查、抽查。原则上,重点排水户每年按照50%比例进行抽查,一般排水户每年按照20%比例进行抽查;对违法排水的排水户,应当增加抽查频次。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城管执法局及有关单位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台账等有关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排水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水许可办理情况;
(二)内部雨污分流情况;
(三)排水水质、水量情况;
(四)预处理设施设置、接驳及运行维护情况;
(五)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渣、废液,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向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质;
(三)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公共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其他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暂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委托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天门市城区排水户分类
2.排水户预处理设施设置及分类管养规范
附件1
天门市城区排水户分类
序号 | 排水户类型 | 定义 | 重点排水户 | 一般排水户 | 备注 |
1 | 工业类 | 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生产活动的排水户。 | 排放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水的各类工业企业。 | / | 生产过程产生少量废水但外运处理的;或者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只排放生活污水的,无需申领排水许可。 |
2 | 建筑类 | 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类排水户。 | 施工场地内降雨径流、施工作业废水、抽排地下水及临时设施内生活污水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的。 | / | |
3 | 餐饮类 | 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活动的排水户。 | 经营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者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的。 | 经营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且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的。 | |
4 | 机关事业单位类 | 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等排水户。 | 设有食堂且经营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者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的。 | 设有食堂且经营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且月用水量不超过1000吨的。 | 未设食堂的机关事业单位类排水户,无需申领排水许可。 |
5 | 洗染类 | 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服务的排水户。 | 月用水量大于1000吨的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场所。 | 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的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场所。 | |
6 | 医疗卫生类 | 有独立建筑体的医疗卫生场所的排水户;从事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经营服务的排水户。 | 月用水量大于1000吨的桑拿、洗浴、足浴、理发及美容服务等场所;医疗卫生场所。 | 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的桑拿、洗浴、足浴、理发及美容服务等场所。 | |
7 | 汽修机洗类 | 从事机动车维修及洗车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 | 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汽修厂(店)。 | 不提供维修服务的洗车场、洗车店。 | |
8 | 垃圾收集处理类(不含医疗废物及放射性废水处理) | 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的排水户。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处理场、粪渣处置场、污泥处置场等。 | / | |
9 | 农贸市场类 | 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交易活动的排水户。 | 经营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农贸市场;提供宰杀服务的农贸市场或者生鲜超市。 | 经营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且不提供宰杀服务的农贸市场及小型生鲜超市。 | |
10 | 大型商超类 | 各类商业和服务(如零售、餐饮、康体、娱乐等经营活动)综合场所的排水户。 | 通过共用接驳口集中排放生产经营污水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中心、商服楼。 | / | 从事五金、零售等经营活动,只产生生活污水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排水许可。 |
11 | 住宿服务类 | 提供商业住宿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 月用水量大于1000吨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民宿、旅馆等。 | 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且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民宿、旅馆等。 |
附件2
排水户预处理设施设置及分类管养规范
序号 | 排水户类型 | 预处理设施 | 养护要求 | 备注 |
1 | 工业类 | 按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要求建设相应预处理设施。如无要求的,按满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要求建设预处理设施。 | 清理格栅残渣。 | 及时清疏。 |
清疏预处理设施污泥,送专业处置场所处置。 | 及时清疏池底淤泥。 | |||
建立预处理设施养护台账,落实养护责任人。 | 及时清疏,保留5年以上运维台账。 | |||
2 | 建筑类 | 设置三级沉淀池,设生活办公区的工地按规定设置化粪池、隔油池等;施工场地临时排水接驳口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各接驳口应当清晰标示。 | 清疏沉淀池淤积泥浆。 | 及时清疏池底淤积,保持有效容积。 |
建立泥浆外运处置台账,送专业处置场所处置。 | 及时清理,保留6个月以上泥浆外运台账。 | |||
清理化粪池,防止堵塞。 | 按照设计周期进行清理;设计无要求时,每年不少于2次。 | |||
清理隔油池,防止堵塞。 | 保留6个月以上运维台账。 | |||
3 | 餐饮类 | 隔油池或者高效油水分离器等。 | 清掏隔渣设施残渣。 | 及时清掏。 |
清除隔油设施废油。 | 及时清除。 | |||
餐厨垃圾、废油分离收集,交由专业单位处置。 | 保留6个月以上外运台账。 | |||
4 | 机关事业单位类 |
化粪池隔油池。
| 清理化粪池,防止堵塞。 | 按照设计周期进行清理;设计无要求时,每年不少于2次。 |
清理隔油池,防止堵塞。 | 保留6个月以上运维台账。 | |||
5 | 洗染类 | 预处理设施及毛发分离设施。 | 清理毛发分离设施。 | 及时清理。 |
建立预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落实养护责任人。 | 保留6个月以上运维台账。 | |||
6 | 医疗卫生类 | 毛发分离设施 | 清理毛发分离设施。 | 及时清理。 |
建立预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落实养护责任人。 | 保留6个月以上运维台账。 | |||
7 | 汽修机洗类 | 截流沟隔油池或高效油水分离器沉砂池。 | 清疏截流沟。 | 及时清疏。 |
清除隔油设施废油,送专业消纳场所处置。 | 及时清除。 | |||
清疏沉砂池底部淤积泥沙。 | 及时清疏池底淤积(淤积深度超过池体总高20% 时清疏)。 | |||
8 | 垃圾收集处理类(不含医疗废物及放射性废水处理) |
格栅(间距不大于28mm)、排水沟(截流沟)、沉砂池。
| 清理格栅残渣。 | 及时清理。 |
清疏排水沟。 | 及时清疏。 | |||
清疏沉砂池底部淤积泥沙。 | 及时清疏池底淤积。 | |||
9 | 农贸市场类 | 格栅(间距不大于28mm)、排水沟(截流沟)、三级沉淀池。 | 清理格栅残渣。 | 及时清理。 |
清疏排水沟(截流沟),防止管道堵塞。 | 及时清疏。 | |||
清理沉淀池底部淤泥,送专业消纳场所处置。 | 及时清疏池底淤泥。 | |||
10 | 大型商超类 | 化粪池、隔油池。 | 清理化粪池,防止堵塞。 | 按照设计周期进行清理;设计无要求时,每年不少于2次。 |
清理隔油池,防止堵塞。 | 保留6个月以上运维台账。 | |||
11 | 住宿服务类 | 化粪池、隔油池。 | 清理化粪池,防止堵塞。 | 按照设计周期进行清理;设计无要求时,每年不少于2次。 |
清理隔油池,防止堵塞。 | 保留6个月以上运维台账。 | |||
备注:1.各类排水户行业主管部门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类排水户内设食堂、医务室、垃圾收集点、市场等的,应当按专业管理要求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 3.各类排水户产生固废、危废的,应当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置,严禁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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