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蒋湖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1日
天门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水质监测等管理活动。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推进二次供水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是城市二次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城市二次供水水质监督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城市二次供水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安排。
市公安局是城市二次供水治安保卫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二次供水相关构筑物的规划、审查等工作。
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二次供水标准规范宣传培训,参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勘察、设计、建设、验收过程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受委托开展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维和管理等工作。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对供水水压或者水量要求超过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书面征求市供水单位的意见,市供水单位应予配合,并做好用水报装服务和管理工作。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并征求市供水单位意见。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严格遵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二次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终端收费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需采用分区增压供水方式的,可考虑以6—8层为一个区,各压力分区宜独立设置增压供水系统。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
五、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涉水产品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规定。
六、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市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就二次供水设施验收事项通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以及市供水单位参加。
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八、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与市供水单位按程序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移交市供水单位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市供水单位查验,符合城镇二次供水工程相关规范和《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的,可依照相关法定程序组织移交,由产权人(业主委员会)与市供水单位签订有关服务协议,市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不符合相关规范的,由有关责任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筹资改造;无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会同属地街道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改造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改造后移交至市供水单位,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改造。
九、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市供水单位后,其运行维护费用支出应当计入市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按程序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运行维护费用未正式计入城市供水价格前,相关运行维护费用保持原渠道不变。
十、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时,业主(代表)或物业公司、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供水单位提供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十一、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每季度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建立档案;
(三)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每月开展一次水质检测,并将水质检测结果以便于业主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四)确保水压符合本市水压标准;
(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人员,强化日常水质管理;
(六)处理涉及城市二次供水的其他事项。
十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及清洗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十三、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不得隐瞒。接到水质异常报告或者二次供水水质投诉后,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开展处理处置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十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理消毒等活动需要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十五、禁止下列损害二次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二)擅自启闭或者操作二次供水设施;
(三)擅自进入二次供水设施封闭管理区,拆除、破坏或者使用技术手段干扰二次供水设施门禁、监控等安防设施;
(四)擅自将其他非生活用水管网等设施与二次供水设施连接;
(五)其他损坏二次供水设施或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
十六、城市二次供水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违反本意见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八、各乡镇(场)二次供水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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