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19553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天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04日
名称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通告
文号
天政发〔2019〕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4-18 08:32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主体范围位于213省道以东、柳河至周场公路以南、段场至张店养殖场公路以西、九真至张店养殖场公路以北的闭合区域内。

  二、保护区域内的水域、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界标、标识、标牌、人文景观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三、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公园内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1.开(围)垦、填埋湿地;

  2.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的联系;

  3.挖沙、采矿;

  4.向湿地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5.从事房地产、度假村、农家乐、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6.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7.引进任何可能造成张家湖湿地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动植物物种;

  8.放养禽畜和投肥、投饵、网箱养殖、围栏养殖等人工养殖活动;

  9.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放生、修坟、烧荒;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五、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及九真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728-5222397

  特此通告。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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