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基本背景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2013年5月1日,由国家林业局颁布实施《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4年 1月22日国家林业局又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办湿字〔2014〕6号)文件;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2017年7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7〕56号),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加快湿地修复,提升湿地功能,规范利用行为,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湖北提供重要保障。
2015年2月18日,我市人民政府向湖北省林业厅提交了《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张家湖国家级湿地公园的请示》。2015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河北张北黄盖淖等137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湿发〔2015〕189号)文件,批准我市张家湖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试点建设期限为5年。
二、必要性
出台《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一是履行《湿地公约》和积极响应国家湿地保护行动的需要;二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谱写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的需要;三是建设“美丽湖北”和“两型社会”的战略需要;四是完善江汉平原北部地区湿地保护体系,发挥张家湖生态功能的需要;五是弘扬湿地文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六是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需要;七是达到国家林业局规定的“一园一法”的要求,为我市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获得增加分数的砝码。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5、《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6、《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7、《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8、《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
9、《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四、主要内容
共5条。简述如下:
第一条: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主体范围位于213省道以东、柳河至周场公路以南、段场至张店养殖场公路以西、九真至张店养殖场公路以北的闭合区域内。
第二条:保护区域内的水域、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界标、标识、标牌、人文景观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第三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公园内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条:湿地公园内禁止的10种行为。在国家禁止的9种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第7种“放养禽畜和投肥、投饵、网箱养殖,湿地水面发包养殖等农业活动”;第5种中增加“农家乐”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国土资源局意见);第9种中增加擅自修坟、烧荒。(《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配合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附监督举报电话。
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
2019年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