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110979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18日
名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文号
天政发〔2020〕1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8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6-18 10:22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农机械等。

二、禁用区范围

禁用区范围为:东起东环路,西至汉北河(天门河以北)、西环(天门河以南),南起天仙大道,北至北环路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未悬挂环保标牌的,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在禁用区使用。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施行之日止为宣传教育期,期间对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项目主管部门配合进行劝阻、劝退和整改

(三)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城执法、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生态环境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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