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5-18770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20日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天政发〔2024〕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0日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0 16:55 来源:​ 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2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部门:

《天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4320        

天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天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分类工作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协同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管理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五条各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统筹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制定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分类管理保障机制。

各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宣传等义务。

第六条市城管执法局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研究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规范贮存、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运行情况污染防治监测检查,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推动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夯实学校教育基础;组织开展“小手拉大手”主题宣传教育实践活动。

市商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指导超市、商场、加油站等公共场所的垃圾分类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及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的考核评价体系

市发改委财政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团市委、市妇联、市供销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九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设施,并对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容器逐步进行改造,使其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建局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十一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站点的设置规范及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管执法局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理领域。

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各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制定宣传方案,做好宣传工作增强辖区内群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良好的分类习惯。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媒介开展宣传,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并免费向公众开放,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市教育局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资源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文旅应当积极开展以生活垃圾分类为主题的文化宣传活动,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可以科学利用站场和车视频等渠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十四条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分类投放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六条车站、体育场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刊播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提高本单位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八条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源头减量

第十九条各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督促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健康生产生活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和一次性纸杯

政府采购应当落实绿色产品采购政策,优先购买国家环境标志认证产品。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设计方案和材料,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落实《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的各项要求,推广使用低克重高强度快递包装纸箱、免胶纸箱,减少使用难以分类回收的材料和包装设计,提升快递包装可回收性能。

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单位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汤匙等餐具。

宾馆、酒店等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倡导个人少用或者不用一次性日用品,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别实施分类

(一)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农药包装物等。

(二)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三)厨余垃圾(易腐垃圾),主要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酒楼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生鲜超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过期食品等;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包括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盆栽残枝落叶等。

(四)垃圾,指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易腐垃圾)以外的其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标识、投放规则、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下列要求确定: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业主或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单位为责任人。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权属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火车站、客运站、公交站场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六)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属地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确定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三)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分类收集点,负责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换。

(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报送相关信息。

(六)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分类标准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丢弃、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

第三十一条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

第三十二条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预约回收单位上门收集,或在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指导各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监督工作。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配套分类收集、运输设施和设备,实行密闭化分类收集和运输,不得混收混运。

第三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城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遵守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规定的标识以及类别、规格、颜色、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应当严格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专业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运输车辆应当标示分类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

(二)按照规定时间、频次和路线对不同类别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场所

(三)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定期检修,确保车况良好,不得出现“垃圾落地”和“跑冒滴漏”等现象

(四)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台账,按照分类标准和有关要求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五)对未按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单位,应当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整改的,生活垃圾可以不予收运,同时向市城管执法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成熟的、符合相关国家环保标准的处技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提高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第四十条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分类处理,保障分类处理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检修计划。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理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城管执法局

(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管理台账。

(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确保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六)配备污染治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七)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八)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运行和排放监测,并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运行监管监测和市生态环境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

(九)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等情况。

(十)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书面报告,经依法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四十一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计价收费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全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城乡环境管理综合考核等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考评内容。

第四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定期汇总、统计作业单位填报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信息并按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统计信息。

第四十四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商务部门、供销系统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四十六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会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乡镇办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四)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信息材料收集并报告相应的执法部门。

第四十八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城管执法局举报、投诉。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四十九条鼓励各地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个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市城管执法局可以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损坏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城管执法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但情节轻微,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或者督导等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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