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天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暂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依法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以及《2023年湖北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点》关于推动城市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明确政府、专业服务单位、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二、《办法》出台过程
从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出发,学习上海、苏州、厦门等国内先进城市经验做法,我局召开了《办法》起草会议,仔细研究、多次论证,代拟起草了《天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8月22日,我局分别征求了各乡镇办场区、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与建议,31家单位给予了回复,6家单位提出了反馈意见,我局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进一步审查修正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
2023年9月20日,再次专题召开了由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12家市直单位,竟陵、杨林街道办事处,黄潭镇参加的部门意见论证会,对《办法》(草案)进行逐条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线下同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单位就相关条款所适用的部门法规及上位法进行了逐一审查论证,对《办法》(草案)重新修改完善,向相关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同意后,形成了《天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
三、《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一)破解“垃圾围城”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而广大居民群众还未形成垃圾分类投放的习惯,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尚未形成。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提供制度性支撑,垃圾分类工作将面临部门职责不清、社会各方责任不明、体制机制不完善、群众参与率低等诸多问题,导致分类工作难以推进。
(三)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的有效手段。规章的出台能够迅速建立起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培育和强化公众意识,积累分类管理经验,推动生活垃圾治理体系现代化。
四、《办法》出台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导则》及国内其他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结合天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五十二条,主要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与建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社会参与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并详实细致规定了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二)规划与建设。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设施建设、设施保护等规定,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顺利推进,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三)宣传教育。规定了学校教育、机关引领、社会组织、旅游宣传、志愿服务等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四)源头减量。对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提出了相关要求,规范企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倡导公众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五)分类投放。规定了分类标准,明确了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分类投放原则要求、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建立制度。
(六)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规定了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作业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运行要求。
(七)监督管理。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中的考核监督、社会监督、信用管理等监督形式和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办法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规定了《办法》实施时间。
六、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分类工作监督管理。
七、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联系方式:0728-522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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