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6-08711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年11月24日
名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文号
天政发〔2025〕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4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1-24 11:40 来源: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优化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二及以下排放阶段、编码登记为X阶段和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机械: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农业机械等。

二、禁用区范围

西环线(含)以东、复州大道(含)以南、东环路(含)以西、天仙大道(含)以北合围区域。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止未悬挂环保标牌的,以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使用。

(二)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督促所属项目单位对达不到禁用区管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予以劝阻、劝退。

(三)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以及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的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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