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天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天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我市境内非国家列养、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纳入交通部农村公路电子地图统计的县、乡、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边沟、安保设施及公路绿化。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容分为日常养护和维修养护。
(一)日常养护包括定期对农村公路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包括路面清扫、除杂、小修等;路肩边坡的修整;边沟的疏通、清淤除杂等;桥涵构造物的检查、保养,桥涵淤积物清除,桥涵病害上报等;交通安全设施定期保养及维护,恢复、增设等;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制止并上报破坏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违章建设行为;制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乱堆乱占、打场晒粮、焚烧秸秆等侵害公路的违规现象;管护公路绿化,制止乱砍乱伐,改善公路环境。
(二)维修养护是指公路预防性养护、修复养护(大、中修工程)及应急养护工程,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选择农村公路专业养护单位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病害和缺陷进行季节性、周期性、突击性的维修,恢复或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保证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
第五条 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大力推行市、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业主委托、专业管养”的原则实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养护管理质量;利用信息化系统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管理,根据养护工作需要,购置养护设备,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维修养护专业队伍;接受乡镇政府委托,具体承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维修养护等专业管养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统一由市交通运输局管理。专项资金由国家补助、市财政、各乡镇和各行政村共同出资组成,其中国家补贴部分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省交通运输厅争取,市财政按县道10000元/公里·年、乡道5000元/公里·年、村道2500元/公里·年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每年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维修养护里程负责落实自筹资金,行政村自筹资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社会捐赠、企业和个人自愿资助等方式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维修养护。
第八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维修养护及安保工程费用经市交通运输局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具体标准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按县道4000元/公里·年(其中路面宽7米以上二级路8000元/公里·年)、乡道按2000元/公里·年、村道按1000元/公里·年给予补助,镇村自筹500元/公里·年;维修养护费用按计划批复及验收文件计量核定金额的80%给予补助,镇村自筹20%;安保工程按计划批复及验收计量核定金额的90%给予补助,镇村自筹10%。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范围是已完成路面沥青(水泥)铺装,且缺陷责任期满的农村公路。缺陷责任期内的农村公路只拨付日常养护补助,路面病害由施工单位按质量缺陷责任予以修复。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日常养护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落实到位;
(二)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要求落实到位;
(三)维修养护、危桥(涵)整治达标;
(四)安保工程按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季度、半年检查,年终验收,平时实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年末“好路率”排名较前的乡镇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年末“好路率”达不到75%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天政规〔2014〕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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