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6-27181
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天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年06月11日
名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陆羽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天政规〔2026〕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11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陆羽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11 11:15 来源:天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门市陆羽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蒋湖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天门市陆羽质量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1日

天门市陆羽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升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全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天门市陆羽质量奖(以下简称陆羽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该奖项主要授予具有法人资格,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和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陆羽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陆羽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天门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有效经营,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或失信行为;

(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上具有创新性且成熟度高,具有行业推广价值;

(四)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突出,在品牌、效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至少有1项达到省内行业领先水平。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之一者,不得申报陆羽质量奖:

(一)近三年内执行产业、环保、安全、税务、人社、质量等政策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三)近三年内参加省、市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四)近三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的。

第六条  陆羽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即时采用最新标准)。评审总分为1000分,获得陆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若当年所有申报企业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则该年度奖项空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市场监管局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基本程序包括:发布评审公告、企业或组织申报(主管部门推荐)、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由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予以通报,颁发陆羽质量奖证书。

陆羽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2家。

第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持续保持和改进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并在推广创新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提升。

市市场监管局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开展回访。发现质量管理严重下滑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市市场监管局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陆羽质量奖称号,同时收回证书。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陆羽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或获奖后发生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市市场监管局应直接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陆羽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并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陆羽质量奖,应在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颁发证书不占当年获奖名额。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021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天门市陆羽质量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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