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办理的通知
为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贷款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建金服函〔2018〕49号)和《天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审批流程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及市公积金管委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即公积金借款人提交申请后,由营业部受理并初审、信贷管理科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审批、营业部办结、稽核执法科稽核,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稽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涉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稽核、信息管理人必须认真、充分、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操作规范,最大限度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
二、严格实施办贷管理
(一)严格把握政策要求
1、关于缴存时限:借款人建立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对在现缴存地缴存公积金不满6个月,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可合并计算缴存时间。突击一次性缴存6个月的,不得批准贷款。
2、关于房屋总价:房屋总价即主体住宅购买价格,不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住宅附属设施购买款项。对发票注明用于支付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住宅附属设施的款项,不计入房屋总价。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注明的装修款项,不计入房屋总价。
借款人购买现房或二手自住住房,如购房合同价、评估价、契税计税价格不一致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认定价格。
3、关于首付比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40%。发票明确注明用于支付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住宅附属设施的款项,以及商品房销售发票明确注明的装修款项,不作为所购房屋的首付款。
4、关于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最高贷款额度前提下,可以按不同类型的贷款选择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1)房屋按揭及现房抵押: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含担保人)月缴存额之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50%或60%(还款能力系数)×12×借款年限;
(2)二手房抵押:按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核定;
(3)公积金质押:借款人月缴存额(按借款人最近6个月缴存额平均值计算,下同)达到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当年每月最高缴存额的80%的,最高贷款额度按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倍确定;借款人月缴存额达到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当年每月最高缴存额70%的,最高贷款额度按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倍确定;借款人月缴存额在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当年每月最高缴存额70%以下的,最高贷款额度按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等额确定。
5、关于贷款期限:贷款偿还期限最长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其中副处级以上女性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职工退休年龄按60岁计算。
6、关于贷款申请:自住住房买受人必须是借款人本人或配偶或其他直系家庭成员,不得有任何其他人员,且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贷款。
7、关于贷款合同:严格“面谈、面签”制度,从严审查借款人首付款发票,包括发票时间、付款人和收款人,认真了解相关细节,确保借款人身份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严禁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
凡委托事项必须提供司法公证文件。
8、关于社会申贷:社会申贷即借款人为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市居住证获得者、农业转移人口、在中心城区就读高职高专年满18周岁学生等,统称新市民,可申请期房或现房抵押贷款,并需提供足额担保手续。
9、关于借款用途: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取消住房装修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严格还贷能力审查
1、关于收入审定:借款人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含配偶的)比控制在50%以内。借款人月收入按其月缴存基数反推计算。借款人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零计算。
2、关于按月还贷: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确定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借款人征信报告记录信用良好的,可以在用其它资金还款一年后申请按月划扣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商业银行贷款或信用卡(贷记卡)以及公积金贷款曾经连续逾期2期或累计逾期5期的,视为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批准其按月划扣公积金偿还贷款。
3、关于先提后贷:借款人以不动产抵押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先提后贷,但提取后个人账户必须保留不低于1年的缴存余额,且首付款、提取额、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4、关于以贷还贷:借款人尚有1套且仅限1套住房消费商业贷款未结清的,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该商业贷款,其贷款额度和期限按政策规定办理。全款购房的,可以按最高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限额且不超过房屋总价80%的额度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其购房商业贷款或债务。
借款人助学贷款尚未结清,或因信用卡发生年费欠缴的,可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严格异地办贷审查
1、关于异缴本贷(公积金缴存地在异地,贷款在本市):按照《天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批准文件”,并核实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外地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购房地和户籍地均应在本市,且只能办理期房(按揭)或现房抵押贷款,并应提供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和6个月的收入银行流水。
2、关于本缴异贷(公积金缴存在本市,贷款在异地):按照购房地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执行,由市公积金中心据实出具“异地贷款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回执文件,同时冻结借款人公积金账户。
本市公积金缴存人在外地(天门市以外的其他城市或地区)购房而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购房地当次购房合同备案后的房查证明。本市缴存人在外地(非缴存地、非户籍地)同一城市曾经购买2次以上住房的,不得批准其贷款。
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不出具缴存使用证明,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四)严格贷款担保审查
1、关于担保资格:借款人配偶应作为公积金质押担保人,自贷款发放之日,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同时冻结。
公积金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为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纳公积金的,应提供其他人作为公积金质押担保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质押担保人公积金账户同时冻结。
公积金停缴、冻结或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缴存公积金的,不能作为公积金贷款质押担保人。
新市民不得作为贷款担保人。
2、关于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担保实行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可以三选其一,不要求重复担保。
3、关于担保替换:质押担保人数发生变化时,借款人、拟调整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应现场面签《个人公积金贷款担保变更协议》。
以抵押担保方式替换质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价值且不得低于未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额且必须以所抵押物的全部价值作为担保。抵押担保方式不得以质押担保方式进行替换。
借款人未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实际小于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经借款人申请,可以对其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予以解冻。
借款人贷后离异的,经借款人申请,在满足担保条件的前提下,其公积金质押担保人可以按程序实施担保替换。
三、严格贷款风险管理
(一)加强征信报告审查
借款人夫妻合计首次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已发生公积金贷款2次的,不得批准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征信报告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必须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信用修复报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信用严重不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作为借款人、共同还款人、质押担保人资格,不得批准其贷款申请,不得批准为共同还款人或质押担保人:
1、不良记录属于恶意行为或情节比较严重的;
2、借款人有2套(含2套)以上购房贷款尚未结清的;
3、申请贷款时,逾期贷款或信用卡逾期尚未归还的;
4、征信报告显示其商业贷款曾经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
5、在偿还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出现违约,经催收或追讨仍出现3期及以上跨月逾期的;
6、商业或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或被录入公共信用系统黑名单的;
7、因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失信行为有被法院强制执行记录,或因贷款违约被以诉讼等方式提前收回贷款的。
(二)建立共同还贷机制
借款人之配偶(产权共有人)、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还款人,贷款年限按借款人年龄核定。借款人配偶因前款所述信用严重不良的,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但不能作为质押担保人,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借款人可贷额度。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同时冻结。
借款人因离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借款人名下的,借款人和原配偶公积金账户不得解冻,不能新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离异后,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在借款人名下的,在满足担保条件的情形下,可以解冻原配偶的公积金账户。
(三)强制清收逾期贷款
借款人当年贷款连续逾期达2期(含)以上的,应划扣借款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担保人的公积金用于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或结清贷款。
(四)把握房产评估要求
用作贷款抵押物的房产或不动产,其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与申请贷款时间间隔在1年内(含)的,可免于评估。但借款人要求评估的,可准予重新评估;所购二手房为新开发的商品住房,且该房屋首次购房合同备案时间距离该房屋现贷款时间不足1年(含),该房产可免于评估,但借款人要求评估的,可准予重新评估。
(五)严格住宅属性认定
经营性门店、商铺等其他非住宅属性的房屋不得使用公积金贷款。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中登记的土地用途或属性不同,但土地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商住用地,且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该抵押物按住宅认定。
(六)严格涉贷事务监管
1、关于物权管理:作为抵押物权属证明的抵押证、预押登记证、不动产他项权证等,由信贷管理科统一收取,分类登记,建立台账。并待贷款事项办结后一周内移交档案室保管,移交时必须清单签收。
2、关于权限管理:涉贷岗位权限设置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岗位权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或变动。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并留档备查。
3、关于参数调整:各类政策或技术参数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其中,政策参数未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严格实行涉贷工作问责追责制度。问责追责种类包括:取消评优资格、扣发奖励性工资、诫勉谈话、问责约谈、离岗清收(离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辞退等。
(一)贷款初审人(含受理、复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追责:
1、对工作不负责任,使调查流于形式、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提供虚假调查报告;
2、未按要求审核借款人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首付款发票)、抵押物评估报告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
3、未按要求建立、录入贷款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造成贷款档案资料缺失或信息不全,以及提供或录入虚假的贷款信息,误导审核人的;
4、未按照政策执行贷款标准、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就上报审批的;
5、未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初审的;
6、未按要求收集整理并及时移交业务档案资料,或造成档案资料缺失、遗失、毁损的;
7、业务报表或报表数据错漏、严重失实的;
8、拒不配合、接受贷款审核人、贷款审批人的监督检查,拒不配合、接受公积金业务稽核审计的。
(二)贷款审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追责:
1、对初审人提交的资料不认真比对审核,导致不合格资料得以申报或不符合条件的借款发生的;
2、指使或授意初审人擅改申报条件或资料,造成骗贷发生,或按照审批人的授意违规办理贷款的;
3、发现初审人申报的资料严重不实或存在明显问题,而不督促改正、报告,且造成贷款发生的;
4、未按照政策执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并上报审批的;
5、未坚持独立审核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核的;
6、未严格按照贷款流程办理或未收到不动产登记、有效抵押、担保等证明文书而通知放款的;
7、未按照要求内容审核贷款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造成档案信息不全或遗失的;
8、业务报表出现错漏或数据严重失实的;
9、贷后催收不力,逾期率超过1.5‰的;
10、未按规定对营业部和受托银行进行公积金业务日常监管和检查,导致出现风险隐患或造成事实风险的;
11、拒不配合、接受公积金业务稽核审计的
(三)贷款审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追责:
1、贷款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指示、授意下属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抵押物或提供虚假调查报告、录入虚假贷款信息骗取贷款的;
3、不按规定的贷款流程审批或发放贷款的;
4、不按政策规定擅自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扩大贷款范围、减少担保人数的;
5、对贷款审查(审核)人员上传的不符合规定的贷款资料不审核纠正,导致违规放款的;
6、贷后催收督办工作不力,逾期率超过1.5‰的;
7、未按规定对营业部和受托银行进行公积金业务监管和检查,导致出现风险隐患或造成事实风险的;
8、业务报表信息把关不严,存在错误上报的;
9、拒不配合、接受公积金业务稽核审计的。
(四)贷款稽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追责:
1、未按独立稽核原则进行稽核,在稽核工作中接受他人授意,或包庇隐瞒风险隐患问题的;
2、未按要求定期稽核贷款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及时报告稽核发现的违规问题的;
3、未按要求审查贷款资料,对稽核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督办整改到位的;
4、未对公积金业务、内控机制和措施进行稽核,导致风险隐患问题严重的;
5、未对营业部、信贷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以及受委托银行等合作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导致风险防范失控的。
(五)信息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追责:
1、未经批准随意设置和调整权限的;
2、因管理不严导致借款人信息泄露的;
3、未按规定设置或随意调整、变更政策或技术参数的。
4、维护不力,导致系统数据失真的;
5、未制定和落实机房管理制度导致出现安全隐患的;
6、因保管不善导致系统数据发生丢失、损毁或破坏的;
7、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贷款档案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追责问责
1、未按要求办理档案移交登记的;
2、未认真清点移交档案而办理档案出入库的;
3、未按要求管理档案,造成档案遗失的;
4、未按要求随意调阅档案的;
5、未按要求保管档案,造成档案损毁的。
五、严格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信贷管理科每月清理检查当月贷款档案不少于1次(检查比例不少于60%,下同),每季对受托银行检查不少于1次;稽核执法科每月对贷款档案和贷款流程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稽核不少于1次,每季对受委托银行考核不少于1次;纪检监察科定期不定期对贷款业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或明察暗访,发现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失职渎职,导致骗提、骗贷情况发生,或因工作疏忽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一案双查、从重从严”的原则,严格依纪依法立案查处。
六、本市此前以市公积金管委会或市公积金中心名义出台的文件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
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的通知
为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化解风险,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建金服函〔2018〕4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等要求,经研究,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
(一)明确新市民缴存条件
新市民是指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下岗或再就业人员、城市居住证持有者、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在天门就读全日制高职高专的学生等。满足以下条件的新市民,可以申请缴存公积金,并享受相关公积金政策:
1、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5周岁;
2、本市户籍,或无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城镇区域工作或居住6个月以上、有稳定收入。
(二)明确特殊岗位女性公积金缴存年限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延长公积金缴存年限: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缴存年限可延长至60周岁。
2、女性高级专家,凡正常工作到60周岁退(离)休的,缴存年限延长至60周岁。
3、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的,公积金缴存年限延长至离休退休年龄;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的,公积金缴存年限延长至离休退休年龄。
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三)明确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限
公积金汇缴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执行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由职工所在单位完成。月缴存额度上下限以市公积金管委会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相关数据测算值为准。
(四)严格执行工作地缴存比例和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超出上、下限值。凡在本市就业或工作的个人,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五)规范单位公积金缴存行为
单位应当按月及时缴存公积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连续2个月及以上未缴存公积金的,视为公积金缴存失信行为,该缴存人不得申请使用公积金,不得作为公积金质押担保人,待其再次满足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条件后方可提出使用公积金申请。
(六)严格执行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管理
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查同意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七)严格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转移管理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转移:
1、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的,应将账户转移至调入单位;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账户封存;
3、调离本市的,可申请账户封存,封存后在异地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二、严格公积金提取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取消住房装修提取。
三、保障港澳台同胞公积金权益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本市职工公积金同等待遇。
四、切实优化服务质量
(一)切实降低办事成本。单位及个人在办理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时,需要使用有关证件原件的,不得要求提供复印件。
(二)严格审批流程和时限
1、信息变更。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实行一级审批、即时办结。
2、身份认证。单位、个人办理公积金账户开户分别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一证认可,即时办结。
3、公积金提取。符合以下情形且资料齐全的公积金提取业务实行一级审批、即时办结: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未能再就业或接续缴存的;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余符合条件的公积金提取业务实行二级审批,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严格实行公积金账户开户、缴存、提取工作问责追责制度。问责追责种类包括:取消评优资格、扣发奖励性工资、诫勉谈话、问责约谈、离岗培训(离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辞退等。
(一)公积金提取业务受理(初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追责:
1、无故拒不受理业务,或未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的;
2、未按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申请资料真实性的;
3、申请资料与业务规定不符而受理的;
4、未按要求收取申请资料并建立电子档案的;
5、故意提供或录入虚假申请信息,误导审核人的;
6、未按要求收集整理并及时移交业务档案资料,或造成档案资料缺失、遗失、毁损的;
7、拒不配合、接受公积金业务检查稽核的。
8、未及时推送审批信息的。
(二)公积金提取业务复核、审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追责:
1、对受理人提交的业务不认真复核审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提取业务复核、审批通过的;
2、按要求不予通过复核、审批的,未在一个工作日内退回上一级业务环节或退回但未注明原因的;
3、授意或指使业务受理人员擅改申报条件或资料的。
(三)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档案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追责:
1、业务办理完成未及时将档案整理归档导致遗失的;
2、资料扫描件、数据电子表格等电子档案未做妥善处理导致信息丢失的,或因泄露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未按时移交档案的。
(四)公积金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追责:
1、未按独立稽核原则进行稽核,在稽核工作中接受他人授意、或包庇隐瞒违规问题的;
2、未按要求定期稽核开户、缴存、提取电子档案资料和纸质档案资料,并及时报告稽核发现的违规问题的;
3、未按要求审查开户、缴存、提取资料,对稽核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督办整改到位的;
4、未对公积金业务、内控机制和措施进行稽核,导致风险隐患问题严重的;
5、未对内部运作和受委托银行等合作机构进行检查稽核,导致风险防范失控的。
(五)信息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追责:
1、系统操作权限管理不严,未经批准随意设置和调整权限的;
2、因管理不严导致单位和个人信息泄露的;
3、未按规定执行解冻解封制度,随意解冻解封账户的;
4、维护不力,不按时备份数据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系统数据缺失的;
5、对系统数据风险预警不有效处理,不及时上报的;
6、私自从系统后台篡改数据的;
7、未建立和落实值班制度,导致因停电等原因引发机房管理事故的。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归集管理科每月清理检查当月开户、缴存、提取档案资料不少于1次,检查比例不低于60%(下同),并按规定督促营业部按时将资料移交档案室归档管理;政策法规科每月对开户、缴存、提取档案及对应业务流程执行情况稽核不少于1次,对受托银行考核不少于1次;政工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归集提取业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或明察暗访,发现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失职渎职,导致骗提情况发生,或因工作疏忽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一案双查、从重从严”的原则。严格依纪依法予以查处,绝不姑息。
七、此前以市公积金管委会或市公积金中心名义发布的文件,如有与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不符或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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