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机关信息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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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负责人信息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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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部门财政预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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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部门财政决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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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公告、结果公告、采购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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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公务员招考

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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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事业单位招聘

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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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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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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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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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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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全社会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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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

行业统计数据

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统计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全社会

统计信息

开放数据目录

交易采购数据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要公开已在网站开放的数据目录,并注明各数据集浏览量、下载量和接口调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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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项目服务

服务流程、服务指南(包括依据、适用对象、办理方式、办理期限、办理流程等)、常见问题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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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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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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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意见采纳情况

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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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答复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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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工作动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总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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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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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

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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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全社会


网民纠错

留言办理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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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项目注册信息

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招标)内容、总投资额、立项批文等信息。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经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招标代理资质等证明材料。

《电子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计划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招标人)项目概况、投资估算、资金来源

《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先行区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2〕10号:一、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主要内容。(二)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电子证照“一网通投” 典型经验复制推广。

《关于做好“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公采发〔2023〕4号: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招标人)项目概况、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关于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鄂公采综发〔2023〕6号: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应当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全社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资审)公告

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评标(资格预审)方法、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全社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包括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资料,评标情况资料,资格预审结果资料,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资料等;公示时间;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7年第10号,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人名称、中标价、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0号,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终止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的终止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

全社会

市场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差错、异常行为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

进场服务代理机构名称、代理项目标段号、服务差错行为等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鄂公采综发﹝2020﹞15号,第四条: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进场服务代理机构名称、代理项目标段号、服务差错行为等。

全社会

市场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差错、异常行为信息

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

投标单位名称、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发生时间、异常行为等。

《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试行)》鄂公采综发﹝2020﹞15号,第六条: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名称、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发生时间、异常行为等。

全社会

市场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差错、异常行为信息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参与评审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差错行为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鄂公采综发﹝2020﹞15号,第六条: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参与评审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差错行为等。

全社会

政府采购

信息

需求公示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公开最高限价;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采购项目需求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全社会

政府采购

信息

采购公告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公开最高限价;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1.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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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6.更正事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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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采购文件随结果公告一并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4.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5.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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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公告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9.终止公告。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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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

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框架协议的期限;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公告期限等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章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第一节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订立。第二十二条: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四)框架协议的期限;(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七)公告期限;(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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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

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框架协议的期限;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入围供应商的清退机制等框架协议内容;采购合同文本;付费标准,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等。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四章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第三十八条: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四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三项、第十三项至十六项内容;(二)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三)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四)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入围供应商的清退机制等框架协议内容;(五)采购合同文本;(六)付费标准,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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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入围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最高入围价格或者最低入围分值;入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入围单价;评审小组成员名单;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公告期限等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章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第一节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订立。第二十八条 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四)最高入围价格或者最低入围分值;(五)入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入围单价;(六)评审小组成员名单;(七)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八)公告期限;(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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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单笔公告(包括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公告期限);汇总公告(包括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所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其成交合同总数和总金额)。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章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第二节采购合同的授予。第三十五条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单笔公告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发布,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渠道应当在征集文件或者框架协议中告知供应商。单笔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五)公告期限。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汇总公告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和所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其成交合同总数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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